体力劳动分级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GB3869―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69―83

(国家标准局1983年9月29日发布 1984年12月1日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以体力活动为主的劳动,劳动强度的分级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依据。 1 基本定义

1.1平均劳动时间率 系指一个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即除休息和工作中间持续一分钟以上 的暂停时间外的全部活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比,以百分率表示。通 过抽样测定,取其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录A。 1.2能量代谢率 将某工种一个劳动日内各种活动与休息加以归类,测定各类活动与休 息的能量消耗值,并分别乘以从事各该类活动与休息的总时间,合计求得 全工作日总能量消耗,再除以工作日总时间,以千焦耳/分?米2来表示。计算方法见附录A。

1.3劳动强度指数 是区分体力劳动强度等级的指标。由各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乘 以系数3,加平均能量代谢率乘以系数7求得。指数大反映劳动强度大, 指数小反映劳动强度小。计算方法见附录A。 2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体力劳动强度按劳动强度指数大小分为四级见下表。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表

2.1Ⅰ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3558.8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 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相当于轻劳动。

2.2Ⅱ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5560.1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 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0分钟,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

2.3Ⅲ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 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2.4Ⅳ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 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附录A

平均劳动时间率、能量代谢率 和劳动强度指数的计算方法 (补充件)

A.1平均劳动时间率T计算方法 每天选择接受测定的工人2名,按表A1的格式记录自上工开始 至下工为止,整个工作日从事各种劳动与休息(包括工作中间暂停) 的时间,每个测定对象连续记录3天,取3天的平均值,再求出劳动时间率。如遇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时,不作正式记录。

表A1 劳动时间测定记录表

A.2能量代谢率M计算方法 根据表A1的记录,将各种劳动与休息加以归类(近似的活动归 为一类),然后分别计量从事各类劳动与休息时呼出气的体积,按表 A2的内容及计算公式,求出各项劳动与休息时的能量代谢率,分别乘以相应的累积时间,最后得出一个工作日各种活动和休息时的能量 消耗值,再把各项能量消耗值总计,除以工作日总工时,即得出工作 日平均能量代谢率(千焦耳/分?米2)。

表A2 能量代谢率测定记录表

A.3劳动强度指数Ⅰ计算方法劳动强度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I=3T+7M

式中:Ⅰ――劳动强度指数; T――劳动时间率=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分)/工作日总工时(分)(%); M――8小时工作日能量代谢率(千焦耳/分?米??2); 3――劳动时间率的计算系数; 7――能量代谢率的计算系数。

注:净劳动时间,为一个工作日除去休息及工作中间暂停的全部时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永中、李天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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