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额度借款合同

文本编码:CMBC-HT-298(零售2010)

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额度借款合同

(适用于提供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融资)编号:第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提示:本合同文本为乙方已在乙方网站(www.cmbc.com.cn)公示的格式合同,其他合同各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乙方将积极解答。本合同文本一经签署即视为合同各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有关权利义务和/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充分的理解。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额度借款合同

借款人: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质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

电责人:所:编码:话:(以下简称“乙方”)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指定账号:

(出质人为自然人时请在法定代表人栏处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同意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额度贷款,出质人自愿将本合同项下之应收账款作为甲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最高额质押担保。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本合同贷款、借款为同一含义。

第一部分

第一章定义

第1条定义

除非本合同文义要求另作解释,否则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含义为:

1.1应收账款:指出质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

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

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

权。

1.2

1.3基础合同:指产生本合同第18条所述应收账款的合同之统称。应收账款债务人:指依据基础合同向出质人负有付款义务的义

务人及其法律上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第二章借款金额、期限和用途

第2条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使用期间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3条本合同项下额度使用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额度下单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上述额度的使用期间。

第4条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

第5条

第6条经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将借款挪作他用。本合同额度内每笔借款的具体用途详见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个人额度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第三章利率、罚息和复利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放款当日适用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请在□中划“√”)□[上]浮动%□[下]浮动%确定。具体每笔借款的执行利率以借款凭证(或电子数据)为准。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

则本合同短期借款[指借款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借款,下同]的贷款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调整;中长期借款[指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下同]的贷款利率按以下第整,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导致本合同贷款利率调整的,乙方无须通知甲方:

1.本合同每笔借款的贷款利率不变[适用于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贷款];

2.每笔借款的贷款利率于中国人民银行最新确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5

条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调整后的利率于当日开始适用,分段计息;

3.按月结息的,每笔借款的贷款利率按月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5条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4.按季结息的,每笔借款的贷款利率按季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5条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按照上述第3、4种方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时,调整后的合同贷款

利率自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第一个结息日的次日

第7条

第8条

第9条

第10条

第11条起开始适用(但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日期为本合同项下的结息日时,则本合同调整后的利率自该结息日的次日起适用),开始适用之日即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5.。乙方对甲方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直至甲方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本合同逾期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就其违约使用的借款金额,自违约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按实际违约天数计收罚息,直至甲方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月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本合同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合同贷款利率发生调整时,本合同项下的逾期利率、罚息利率在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7条、第8条约定的比例自动作相应的调整,并与合同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依照上述约定调整合同贷款利率及逾期利率、罚息利率时,甲、乙双方无须另行签订协议,任何一方均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也无须通知出质人或征得其同意。第四章贷款的支付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且甲方办妥借款手续、担保手续以及乙方要求的

第12条其它全部手续后向甲方实施贷款的发放和支付。贷款的发放指乙方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划付至甲方借款发放账户;贷款的支付在受托支付情况下指乙方受甲方委托向甲方交易对象划付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在自主支付情况下指甲方自行向甲方交易对象划付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乙方将贷款划付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借款发放账户即完成了贷款发放义务,即视为甲方已经提取和使用了借款本金,并从贷款的发放之日开始计息。除本合同另行约定的受托支付情形外,贷款的支付不属于乙方的义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支付:

12.1受托支付

即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书面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划付

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指定交易对象。

甲方应在其向乙方提交的《个人额度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中选择

受托支付作为支付方式,并按照《个人额度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的要求给予乙方不附带任何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支付授权,提供该笔

受托支付借款的金额、借款期限、具体用途、支付对象及其账户等

支付信息。

甲方向乙方提交《个人额度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的同时应根据乙

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相关交易文件、交易凭证或其他交易证明资料,甲方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本合同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向甲方指定交易对象实施贷款支付所需的

全部手续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办理每笔借款的受托支付时向

乙方支付上述费用。

在受托支付情况下,乙方在贷款的发放当日实施贷款的支付;甲方

不得对乙方下达除本合同约定情形外的划付指令,也不得采用其他

方式动用已发放的贷款。

第13条12.2自主支付即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划付至甲方账户,并由甲方自主划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甲方应在其向乙方提交的《个人额度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中选择自主支付作为支付方式或者通过电子渠道提出自主支付申请,并写明该笔自主支付借款的金额、借款期限及具体用途,或者甲方通过电子渠道提出申请。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在本合同借款额度内支用每笔借款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乙方将甲方申请支用的借款金额划付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借款发放账户,乙方有权随时调整自主支付限额及条件,自主支付限额及条件的变更以乙方公告为准:(1)甲方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甲方自主支付本合同额度内贷款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甲方的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3)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为生产经营,且甲方自主支付本合同额度内的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4)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以自主支付本合同额度内贷款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甲方自主支付的,甲方应于贷款发放之日起每______个月向乙方书面报告当期借款使用情况,并向乙方提供相应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以供乙方查验。即乙

方受托支付和/或甲方自主支付。甲方每次申请支用贷款应在《个人

额度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中明确支付方式。乙方有权对每笔借款

的金额、支付方式、借款期限、具体用途进行审查,甲方提出的支

用申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乙方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贷款乙方有权根据借款用途和支付的具体金额确定贷款的支付方式,

的发放。

第五章还款

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甲方已在中国民生银行开立账户,账号为。该账户作为甲方的借款发放和还款账户,甲方授权乙方从该账户中扣收甲方到期应付的本息。该账户发生挂失、冻结、银行卡失效/超过有效期等账户状态异常导致甲方无法经由该账户正常还款,或甲方拟变更该账户时,甲方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扣款,甲方应到乙方指定网点____________还款。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归还方式为下列第项:1.按照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还清借款本息;2.按月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月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3.按季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4.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甲方按照本合同第37条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借款本息;5.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甲方按照本合同第37条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6.按月组合还款法,甲方以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偿还借款本息;7.按(月/季)结息,按《个人借款还款计划表》所列的次序、时间和金额分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第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8.其它还款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

第17条

第18条

第19条

第20条第21条

第22条月组合还款法偿还借款时,还款日为每月日,但首次还款日为放款日的次月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甲方可随时提前归还借款本息,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第六章应收账款质押出质人愿意以《应收账款质押清单》(本合同附件一)描述的应收账款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质押的应收账款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应收账款质押清单》。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出质人保证自己是应收账款的合法债权人,享有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的所有权,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如为共有的,共有权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作质押,并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共有人(一)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共有人(二)出质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该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具有以下含义: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42条约定范围内除本金外的其它所有应付款项,出质人亦均承担担保责任。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额度使用期间。出质人应当在乙方开立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回款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账号为:,专项用于归集债务人对出质人支付

第23条

第24条的应收账款,出质人同意将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未经乙方同意,出质人无权使用该专户的任何款项。质押财产的交付和提存23.1本合同项下已经签订的基础合同原件及其他应收账款的相关权利凭证原件(如有),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交付乙方;对于在本合同签署后方签署的所有基础合同,出质人保证在其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23.2应收账款债务人将款项付至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回款专用账户后,出质人若向乙方申请提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回款专用账户内资金,需提交经乙方认可的证明材料,并补充相应应收账款款项进入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回款专用账户,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出质人申请;23.3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的到期日先于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之届满日的,乙方可以将应收账款债务人支付的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或者存入出质人在乙方开立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回款专用账户,继续用作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质押担保,也可以向第三方提存;23.4乙方同意出质人转让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出质人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方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或者存入出质人在乙方开立的上述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回款专用账户,也可向第三方提存。第七章违约责任甲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

所约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按照违约行为对应发放借款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

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第25条

第26条

第27条第28条第29条

第30条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信息,虚构交易、交易对象,伪造、变造交易文件、支付凭证的,甲方应按照上述违约行为对应发放借款金额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甲方同意赔偿乙方因该行政处罚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第八章其它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乙方执_____份,其他各方各执_____份,其法律效力相同。第二部分第一章利率本合同项下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本合同第15条中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

金还款法、按月组合还款法等期供方式(即按期还本付息)偿还借款本息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对月对日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计息期为整年(整月)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余额×年(月)数×年(月)利率;计息期为整年(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算公式为:

第31条

第32条

第33条利息=本金余额×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余额×零头天数×日利率。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本合同第15条中按期(月、季)付息、一次还本和利随本清以及双方协商的其他方式偿还借款本息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实际天数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余额×实际天数×日利率。第二章借款额度的使用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使用期间内申请使用借款额度,额度下单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使用期间的截止日。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使用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向乙方申请使用借款,甲方在额度使用期间内已申请使用的借款余额(即使用中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在额度使用期间内,甲方对已清偿的借款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额度使用期间内未使用的借款额度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取销。甲方申请使用借款额度时,应填写《个人额度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

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乙方经审查认为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则

甲方应当与乙方逐笔办理借款手续:

33.1甲方没有发生并持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虽发生违约事件但

已得到令乙方满意的解决或得到乙方的豁免;

33.2甲方完全履行了在本合同中的承诺和义务;

33.3甲方财务、资产状况与签订本合同时基本相同,未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

33.4未发生本合同第41条所列明的情形;

33.5不存在或发生其它对贷款安全构成危险或威胁的情形。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第37条甲方也可以向乙方申请使用电子渠道办理借款手续,即经乙方同意后,可通过中国民生银行ATM、自助查询终端及网上银行等渠道,根据系统提示,自行办理借款的自主支付的借款申请、还本付息及查询等手续;双方确认甲方通过上述自助方式办理借款发放、还本付息等手续,无需重新补办书面文书及借款凭证,双方认可乙方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办理本合同项下具体借款时,甲、乙双方无须另行签订借款合同,无须征得出质人同意也无须再通知出质人,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种类、用途、还款方式、利率调整方式、还款日或结息日等均以借款凭证(或电子数据)为准。借款凭证(或电子数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凭证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为准。乙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出现本合同第41条述明的情形,乙方有权调整借款额度及额度使用期间、关闭电子自助渠道并将借款手续改为由甲方逐笔申请、乙方逐笔审批方可办理。第三章借款的偿还甲方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分次还本付息的,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借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

甲方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分次还本付息的,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借款本金

还款总期数+(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第38条

第39条

第40条

第41条甲方应在每一结息日或还款日17时之前向乙方支付自上一结息日的次日(或贷款发放日)起至该结息日(含该日)之间产生的利息,以及于该结息日或还款日到期的本金(如有);无论结息日是否为银行营业日,甲方均应提前向其按本合同第14条约定开立的账户足额存入资金并授权乙方在结息日扣收。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期限依本合同项下每笔具体业务的借款凭证或电子数据之约定。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到期应付而未付时,甲方授权乙方从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在中国民生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未约定账户或扣收不足的部分,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民生银行所有营业机构中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和/或要求甲方继续清偿。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四章额度及借款的调整与提前到期有下列情况之一项发生时,乙方有权选择拒绝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的

借款额度、取消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借款额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或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并有权处分质押财产,甲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41.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本息发生逾期;

41.2甲方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41.3甲方或出质人不按时向乙方提供乙方需要的资料或向乙方提供

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向乙方隐瞒重大事项,危及乙方贷款安全;

41.4甲方发生停业、被宣告失踪、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

事行为能力状态、被监禁等,或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事故,或

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等可能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的情况;

41.5甲方因涉及诉讼、仲裁,严重影响其履行债务能力,或被司法

第42条机关宣布对其财产予以没收或采取强制措施,影响其履行对乙方的债务清偿能力的;41.6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或其他偿债责任到期不能履行,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能力受到影响;41.7甲方、出质人或其他担保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41.8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乙方报告借款的支付情况的;41.9出质人或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的其他担保人,进入或将要进入分立、合并、解散、停业、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清算、破产、关闭程序;41.10质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价值明显减少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债务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履行基础合同的能力、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基础合同义务的情形等,甲方/出质人未按乙方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41.11甲方、出质人或其他担保人违反其向乙方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或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且乙方认为上述行为危及借款安全的;41.12国家的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第五章最高额质押担保范围

出质人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押财产的费用、律师费、差旅费)。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其它所有应付款项,亦计入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第43条

第44条

第45条

第46条被担保债权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43.1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43.2乙方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43.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被担保债权确定的效力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4444.1.1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44.2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第42条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其它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44.3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甲方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则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乙方有权采取如下方式对质押财产行使质权:45.1乙方对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转让,以取得的转让费优先受偿;45.2乙方就应收账款债务人所支付的款项优先受偿;45.3与出质人协议将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对其进行处置;45.4乙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质权。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质押财产时,出质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宣布

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况),但甲方未依约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随时行使

第47条

第48条

第49条质权,并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则出质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出质人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质权、变更抵押权/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抵押权/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出质人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第六章质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同意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他人通过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对此应给予积极地配合协助。质押登记的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者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出质人同意继续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他人按照实际情形和变化后的状况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出质人的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应在取得变更后的正式文件和/或证照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并提交变更后的文件/证照正本及复印件予乙方验查。出质人未按本款约定及时将变更事项告知乙方,致使乙方不能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该等变更事项之日起4个月内通过公示系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造成质押登记失效的,出质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第七章陈述和保证甲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在此向乙方、出质人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49.1甲方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

合同;

49.2甲方保证其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49.3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将借款挪作他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

借款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的,甲方擅自收回或授意交易对象

将全部或部分借款转至甲方其他账户或与该笔交易无关的其

他第三方账户的,视为甲方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

49.4甲方保证未虚构交易,甲方提供的交易及交易对象真实存在,

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49.5甲方保证不以通过本合同借款所取得的财产从事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的活动;

49.6甲方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

务;

49.7甲方保证随时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乙方对本合同项下任何一

笔借款的用途和甲方的资信情况进行核查;

49.8甲方保证其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其个人职业、健康、

婚姻状况、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等

个人信息、与本合同约定个人贷款的贷款用途、还款方式、还

款来源、还款能力、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财产价

值及变现能力等贷款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49.9如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属于需要甲方之外其他第三方承

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者甲方履行还款责任需要其他第三方知晓

或同意的,甲方保证按照乙方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

同所作约定;

49.10甲方保证如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有抵押的,在甲方未能按

照本合同完全履行贷款清偿义务前,未经乙方同意,不将抵押

财产再次抵押或转让给乙方之外的其他第三方;

49.11甲方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资金与本人或直系亲属

第50条

第51条的证券投资第三方存管账户相关联;49.12甲方保证本合同签署后,如经乙方核实,甲方不符合规定的借款条件而乙方未予放款时,甲方无异议;49.13如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为房产,甲方保证在获悉抵押房产即将拆迁的信息后,立即将拆迁信息通知乙方。乙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在此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50.1乙方保证拥有充分的授权订立本合同;50.2乙方承诺保守甲方、出质人在履行本合同中透露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0.3乙方保证在甲方贷款支付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及时通知甲方;50.4乙方保证在无法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贷款支付时及时通知甲方。在此向甲方、乙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51.1出质人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已获取了

足够的授权以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51.2出质人保证其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51.3出质人保证其是应收账款的合法债权人,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

如为共有的,已取得共有人同意;出质人保证设立本合同的应

收账款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

51.4出质人就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做出如下保证:

(1)基础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的情

形;

(2)忠实、完全地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义务;

(3)依本合同约定解除质押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出质人不

对质押财产馈赠、转让或放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质押

财产;

(4)不存在应收账款债务人有权抵销的情形;出质人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

第52条(5)质押给乙方的所有应收账款均处于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51.5出质人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设立过任何质押,该质押财产之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51.6出质人保证不以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51.7出质人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担保义务;51.8出质人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描述准确、真实,及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质押财产的全部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51.9出质人保证其没有亦不进行任何有可能使乙方受到损失和使质押财产减值的行为。第八章各方的权利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

52.2甲方应接受乙方对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按乙方

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资产状况、收入、支出、负债、对外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

52.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及借款凭证(或电子数据)约定的期限和方

式归还借款本息;

52.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乙方要

求向乙方提供书面报告、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接受乙方现场查证;

52.5甲方保证通过电子渠道办理借款的发放、还本付息等手续时,

遵守其与乙方所签订的开立民生卡(折)及开通网上银行的相关协议。若由于甲方未按系统提示操作而导致借款未能发放或错误发放,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可申

请关闭电子渠道并将借款手续改为由甲方逐笔申请、乙方逐笔

审批方可办理;

52.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对甲方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

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财务、

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发生

其它可能影响其还款的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52.7甲方变更通讯地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电话等,应于变更

后五日内通知乙方;

52.8质押财产发生可能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

方并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

52.9甲方承担本合同及其担保合同项下的登记、保险、公证、鉴定、

评估等相关费用;

52.10在贷款存续期间,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提供的个人信用

信息及相关借款情况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及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52.11如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财产为房产,当该房产被拆迁时:如

拆迁采取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立即清偿

本合同项下债权,或由甲方或抵押人以调换后的房产作为本合

同担保财产并重新签署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在新的抵押

登记未办理完毕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其他担保;如拆迁

采取补偿款补偿方式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抵押人将补偿款

存入乙方并签署质押合同,以补偿款存单作为本合同项下担保;

或要求甲方或抵押人在乙方开立保证金专户并签署质押合同,

将补偿款存入该专户作为本合同项下担保。

第53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3.1乙方有权检查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使用情况,有权根据本合同项

下每一笔借款的具体用途要求甲方提供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

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提

交书面报告;

53.2

53.3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宣布甲方借款提前到期;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处分质押财产,收取质押财产所产

生的孳息,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所取得的款项,偿还

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出质人;

53.4乙方有权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

对出质人履行其在应收账款之基础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

53.5在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乙方应

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质押登记。乙方保管的应收账款的基础合

同、其他债权凭证等文件,应退还出质人;

53.6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追究甲方、出质人的违约责任或要

求甲方、出质人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53.7乙方应在甲方、出质人完全履行了本合同为甲方、出质人设定

的义务、满足支付条件的前提下,按照甲方申请的支付方式足

额支付贷款金额。

第54条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54.1出质人应如实提供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在完成基础合同所约

定的全部义务后应立即通知乙方;

54.2发生(或已有足够证据显示即将发生)任何将对应收账款之金

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时,出质人应

立即将该等情形告知乙方;或者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就应

收账款发生争议,应收账款债务人决定/可能决定对应收账款之

基础性文件行使解除权、撤销权,或决定/可能决定拒绝支付、

迟延支付、减额支付出质人之应收账款,出质人应在争议发生

后立即通知乙方并随时通报新情况;或者应收账款债务人决定

转让其在应收账款之基础性文件项下的主要权利义务时,出质

人应在收到其决定后五日内通知乙方;

54.3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出质人应及时

告知乙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54.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发生合并、分立、解散、停业等情

况,须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若出质人变更地址、名称、法定

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五日内通知乙方;

54.5

54.6在本合同签署时,出质人应签署并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付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出质人对已签署的或已履行的基础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或补

充,必须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出质人应在上述基础合同有效

修改、变更或补充等行为完成后的三日内向乙方送交有关文本

原件,并且出质人保证配合乙方对修改、变更或补充后的上述

基础合同办理相应的应收账款质押变更登记手续;

54.7出质人应在乙方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之前与乙方签署应收账

款质押登记协议;

54.8出质人应在乙方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展期、变更登记时,

与乙方签署就上述事项达成的协议;

54.9在主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权后,出质人有权要求乙方解除本合

同项下的质押。

第55条甲方、出质人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

列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违约金;

(3)损害赔偿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乙方有权变更其顺序。

第九章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56条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出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

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但在办妥质押登记手续之前,乙方并无义务允许甲方使用借款额度。但若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质押登记办理完成前已发放了本合同项下借款,甲方同意,该借款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57条

第58条

第59条

第60条

第61条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各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十章争议的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一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第十一章附则通知和送达60.1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各方的地址;60.2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5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本合同内容,由签约各方协商一致而确定,如有特别约定,已在本合

同第27条予以补充和修正,该特别约定与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不一致时,以第27条所作特别约定为准。

第62条本合同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构成;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另

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63条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各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出质人及共有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

(注:出质人为自然人时签字即可)(签字)(盖章)(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附件一

应收账款质押清单(参考格式)

编号:出质人名称

质权人名称

账款

的具

体描

述合同履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号和名称:行程度支付账期方式金额评估价值质押登记机关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回款账户名称及地址

《》的附件。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质权人负责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年月日(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附件二

付款通知书

致:

鉴于:

1、贵司已于方”)签署了编号为2、我方于年月年月日与的《日与中国民生银行

的《(下称“我》(下称“基础合“民》,由我方将(应收账款债务人)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贵司应按期如数向本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生银行”)签订了编号为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及附属财产权益质押给民生银行。

为此,我方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给予贵司以下指示和授权,请贵司将上述基础合同项下应付的款项直接付至我方在民生银行开立的如下应收账款回款专用账户,除非贵司得到民生银行或民生银行和本公司共同发出的另行通知:账户名称:开户银行:

账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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