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十大罚款事由及标准

1、事由:违法超时加班;标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标准计算。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注: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总计不得超过36小时。由于目前不少行业普工基本工资不高,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职工往往靠大量加班来提高工资水平,造成每月严重超时加班现象常有发生。8小时内的劳动量应当提供给职工能满足体面劳动所需的正常合理工资水平,这样才能减少违法超时加班现象,维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同时也能促进就业,增加劳动者休闲消费的时间。

2、事由:违法使用童工;标准: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非法用工单位加一倍罚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九条

注:除了文艺、体育和特殊工艺单位能依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禁止使用童工,包括介绍童工就业。由于童工年龄小,心智和身体发育不成熟,应当完成义务教育,不宜提前从事有一定职业风险的劳动岗位,否则容易造成童工工伤或者因过早步入社会造成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偏颇,从而不利于童工身心健康发展。但是,不少贫困地区的童工为了生计,替家庭分担责任考虑,依然坚持外出打工的现象时有发生。能否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重新作出修订,比如区分出绝对禁止就业、相对禁止就业和完全允许就业的年龄段,对确有就业需求的对象在评估、备案和给与特殊保护的前提下允许其从事一些轻微的职业岗位以获得一定收入,将是未来值得思考的一件事情。

3、事由:违法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标准:按照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标准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注: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的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违法收取劳动者财物。比如要求提供担保,收取抵押金、保证金、“风险金”、“服装费押金”等等。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和服务工具应当列入企业的生产成本,相应的成本风险不能让劳动者个体来承担,更不能在招聘劳动者过程中通过这种方式来违法牟利,故为法律绝对禁止。

4、事由: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标准: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注: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办理入职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目前“五证合一”以后,作为用人单位的社保登记已经在营业执照新办或年检过程中同步完成,因此这一条以后将主要针对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予以核定。

5、事由: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注: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常见的为骗取医疗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已经明确,上述相关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且各地已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曝光。此类罚款事由在查明违法事实后,将考量是否达到涉刑移送标准,触及诈骗罪起刑点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6、事由: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但逾期仍不缴纳的;标准: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注: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主要针对已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在参保过程中发生的欠缴行为。这个事由的罚款前提是经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但拒绝整改的,将触发罚款。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各地规定不同,有的明确为当地的地税部门,有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

7、事由: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标准: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注:本条针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指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骗保行为。

8、事由: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标准: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注: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法定的特殊情况,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除了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目前已经有地方发生过此类涉嫌乙肝歧视的维权案例。一是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二是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反应。

9、事由: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标准: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注: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表现为: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监察;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等行为。此类罚款事由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追究治安责任;若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0、事由: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标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注: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人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要求是:一、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在工作满一年之时;三、在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的时候。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因为缺乏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意识,容易忽略相关规定,造成违法行为和被行政处罚的结果。对此类罚款事由,应当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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