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国际货运管理分析

中美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模式对比研究

自我国加入WTO 以后对外贸易比重急剧上升,导致对货运代理的需求急剧的扩大,但是现代物流产业的兴起,以跨国公司为主导的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及加入WTO 势必使得货代企业经营的内外环境发生剧烈变化,这会给70%的国内中小型货代企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挑战,使得已经“白热化”的货代市场更加雪上加霜。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服务行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发展状况不一;对于不同的地域而言,由于不同运输工具,不同的运输公司其运营模式也会不同。同时,对于国内而言,由于该行业起步晚,运营模式也落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货运代理因其发展程度及政府制度的不一而不同,从事货运业务的地方公司实质上与发达国家中的保管代理类似。我国的货运代理业务目前是由国营企业、合资企业、合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组成,他们从事货运代理业务,货运业务比较发达。美国的货运代理水准较高,并且其公司的大小差别很大,有的大公司与运输业中的其他机构有关系。而一些在外设有代理或分支机构网店的大公司,正在逐渐将那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排挤掉。货运代理向大企业发展,数量逐渐减少的趋势将可能继续下去。因而美国的货运代理企业运营模式越来越完善;而我国货代企业均起步较晚,中小型企业偏多,力量薄弱,无法与美国抗衡。

从服务质量上看,我国多数货主企业服务单一,仅局限于提供揽货、订舱、报关、报验等劳务,缺乏服务创新;美国物流业除了拥有主要由政府提供的先进的、完备的基础设施外,物流企业的经营设施均实现了高度的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化。配送中心的分拣设施、拼装作业安排如生产企业的生产流水线般先进,许多企业已开始使用数码分拣系统。计算机管理系统、条形码技术被普遍应用,信息传输快捷而准确,大大降低了企业的单据处理、人事、操作等运行效率都比中国高,不仅改善了企业和客户的关系还大大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货代企业规模化作为行业发展的一项基本战略,是合理配置其现有资源、推动其永久经营的必经之路。规模化是货运企业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的必然选择。努力将企业合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规模;企业规模的放大使企业的经营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有可能经得起暂时的亏损,有能力开发风险大但同时盈利性也更大的市场,可以大量减少广告促销费用,有利于发展企业商誉的潜在价值等。

我国目前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发展面临着市场竞争过度,企业规模和资信参差不齐的现状。但货运代理又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本身业务类型复杂,业务环节繁多,风险点也多。在法律环境及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利润率和其所面临的风险极度失衡,遭遇一起责任事故可能使得一年甚至几年的努力经营全部付诸东流,有些企业甚至一蹶不振直至破产。因此,除了少数具有国有背景或实力极其雄厚的企业外,大多数企业都在小心翼翼地经营,在发展的道路上步履维艰。这也导致了整个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资金和实力过于分散,难以形成规模经营,低端业务领域竞争过度,高端业务领域难以发展的瓶颈如何突破这一瓶颈?焦点在于如何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基于前文对责任保险功能的分析可见,责任保险能够实现有效的风险转移和分散。

目前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市场还处在初级阶段,大部分企业的保险意识还未觉醒,只注重业绩而不注重风险防范。只有少数企业能够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可市场和制度却没有为他们提供有效的途径,致使他们投保无门,陷入误区。

实践中的做法主要有三种:

第一,投保国外险,因我国保险市场上缺乏相对成熟的货代责任保险产品,一些货代企业只能选择境外保险机构的保险产品,较为成熟的是 TT CLUB 和AGF 相关产品。这种做法的局限性表现在:首先,境外保险机构对投保人的资质审核非常严格,且保险费率较高、

保险成本高昂,基本上只有一些大型企业有能力投保,绝大部分中小型企业被排除在外;其次,我国现在的责任保险市场还未向外资开放,绝大部分的境外保险机构不能在我国境内经营责任保险业务,其责任保险产品也难以获得官方承认。

第二,投保物流险。随着航运业分工的细化和系统性的提高,部分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出现了向第三方物流发展的趋势,因此,有些货代转而投保物流责任保险。这样做的弊端在于:首先,物流责任险条款都明确规定保险人应为“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而国际货运代理人所做的业务并不能与物流等同,投保该险会面临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其次,物流企业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责任也不同,该保险难以涵盖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业务体系,风险保障范围有限。因此,投保物流险显然也不是长远的解决办法。

第三,投保货运险。许多企业对保险的认识模糊,试图通过货物运输险来作为防范风险。尽管传统的货运险已经发展的非常成熟,但仍无法满足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需要。因为货运险的保险标的是货物本身,其目的是弥补货物权益人的损失,要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即货物)之间具有保险利益。货代对货物本身不具有任何直接权益,货物发生损失并不必然导致货代产生任何直接损失,因此货代对货物并不具有保险利益。一旦在货代的责任期间内发生货损货差,保险人只赔付货主;同时,保险人还可依法向有责任的货运代理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因此,货运险不能对货代的责任风险起到任何保障作用。导致货代损失的是其对相关事故依法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只有经过依法认定,货代才可能产生对相对人的赔付,从而形成财产上的损失。这与货物权利人因货物损害遭受的直接损失有着本质上的区别。遗憾的是实践中有大量的货代企业不明白这一道理,仍然在业务中以自己的名义投保货运险,或者认为客户已经购买货运险,自己的风险也能规避。这是一种严重的误区,但在航运实践中却普遍存在着,导致保险关系的混乱,货代利益变成了保险盲区,货代企业常常“赔了夫人又折兵”。综上所述,通过制度建设加以引导和推广,让货代企业正确认识和使用责任保险成为势在必行之事。只有制度完善了才能产生更好的管理模式。相较于美国的国际货运代理,我国国际货运代理方面的制度比如法律、保险等的缺乏使得管理模式滞后,无法高效安全的运行。

在中国所有的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制,没有无限责任制和两合公司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公司以及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使得中国的公司信誉大大降低,公司寿命的长短不再是经营者关心的重点,自己的利益反而与公司的利益没有紧紧融合在一起。公司倒闭后自己的财产不会损失。恶性竞争也因此产生,产生的负面效果使得中国公司举步维艰。规模效应短时间内不会形成。这更使得国内的管理模式变得不正常,不能向美国一样形成自己的特色与很高的社会认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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