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被告人代理词

好意搭乘被告人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委托,指派我在其与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人根据本案事实与法律,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在本次事故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在起诉书中只提到受害人在乘坐被告驾驶的三轮车发生车祸受伤致残,但对于乘车人坐车的目的以及受害人与被告××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没有进行论述。从本案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陈述、答辩清楚表明:被告××与李×系邻里关系。李×一贯搭便车,如果不让乘车,会无理取闹。由于是邻里关系双方根本不可能约定费用问题,李×也未向××支付任何费用。据此,代理人认为本案被告××与本案受害人××与李×之间是一种“好意搭乘”,类似义务帮工的的无偿服务法律关系。

“好意搭乘”引发事故的责任划分和相关赔偿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在本案中,被告××出于帮助邻里的目的免费带李×回家,作为好意一方不仅付出了体力、精力、还有车辆磨损、汽油消耗等成本,并且××所驾驶的车辆也遭到严重损害。从公平的角度而言,驾驶人与同乘人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在都受损害,且××伤残严重的情况下,让好意一方赔偿无偿乘车一方损失与理不通,与法无据。

民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公序良俗,法律肯定道德,指引人去做善事,否定不道德的,惩罚恶的。如果法律让好心的驾驶员承担更重的责任,那岂不是禁止好人好事了?驾驶员不但承担了相应的运输成本,还要承担严厉的责任风险,而搭顺风车的人不但免费乘车,而且不承担任何的风险,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根据“利益之所在,风险之所在”的原则和公平原则,本案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李×受伤自己也有责任,她选择在敞篷的人货混装的三轮车上乘坐,应当预见到风险存在,仍然强行搭车,乘坐时也没尽到乘车

者应尽的安全义务,自己应承担一定风险。即使要赔也只是对李×遭受的损害适当给予补偿。

二、原告主张的费用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之处

1.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原告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和住院病历原件。但是从原告的主张结合其提交的证据来看,对汝南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费原告缺乏诊断证明和出院证明。

2.关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应按每天10元计算。

3.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系数错误,应按22%。

4.关于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起诉书中李×之子女的年龄与户口本不符,计算抚养年数错误。李×父亲母亲均未满60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抚养人条件。单位证明应附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原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不具备法定形式,不能证明李×母亲的精神病和邓中国贫寒的事实,不能证实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及无其他生活来源。因此对其父亲母亲的抚养费不应支持。而且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只是简单相加,年赔偿总额累计超过了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代理人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赔偿费用计算不合理,诉讼请求缺乏明确的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实现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和公平原则。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律师 ×× 201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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