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播电视台休息休假制度(初稿)

湖南广播电视台娱乐频道休息休假制度(初稿)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频道员工的休息休假管理,结合频道实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频道正式聘用的全体员工(不含临时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条 假期规定:

一、 婚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若

是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来共10天假期。

1. 婚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

2.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 3 天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二、 生育假:

1.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

息75天。

2.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15天。

3.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

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4. 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

加晚育假30天。

5. 女员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

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频道病假规定办理。

6. 员工必须在怀孕期的前三个月内向部门负责人及公共事务

部报告,并附医生开具的怀孕证明。

7. 男员工可在妻子生育期间享受护理假,时间为10天之内。

8. 生育假、护理假时间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三、 丧假:若是员工因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

可享受3天的丧假。

1. 非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但需要请假的,

按频道事假规定处理。

2. 若是外地的员工涉及路程的,路程假另给,但路费自理。

四、 探亲假:凡是在频道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

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频道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与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分别计算。

五、 病假:在频道连续工作超过1年的最多能请病假3个月,

台龄每增加1年相应增加1个月,但总数不超过24个月。经

鉴定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当延长医疗期,总计不得低于24月(即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1. 员工因病需要停工治疗者,应持有效病假证明,如无有效

病假证明而擅自休息的员工,将作旷工处理。

2. 员工如因病连续 2 天(含)以上缺勤时,需向公共事务部

门提供医院出具的有效病历卡及病假单,方可被视作病假。

3. 连续病假期间内的节假日,应连续计算为病假。

六、 年假:

1. 享受条件:员工在频道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

薪年休假。

2. 年休假天数一般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

确定。员工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

作时间。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

15天。

3.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员工依法

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

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 年休假天数特别规定:员工新进频道且符合连续工作满12

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频道剩余日历天

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

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

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5.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

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

上的。

(5)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

(1)、(2)、(3)、(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

年度的年休假。

6. 年休假安排:频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

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休假者应提前2周提出申请,并得到部门及频道领导批准方可休假。

七、 事假:因个人事情需要请假的,原则上月累计控制在3天

之内,年累计控制在20天之内。

八、 工伤假:

1. 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了工伤事故,频道根据社保相关规定

确定是否给予工伤假。

2. 工伤假为有薪假,其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相关法规执行。

3. 非因工负伤而需要请假的,按频道事假规定处理。

第四条 假期待遇规定:

一、 婚假、丧假:员工依法享受的婚假、丧假期间不超过10

天(含)的,假期工资、奖金按正常标准发放;婚假、丧假期间超过10天(含)的,按频道事假规定处理。

二、 探亲假:探亲期间的假期工资扣除与广告挂钩绩效工资、

奖金。

三、 病假: 连续休假在6月以内的病假工资:

1. 在频道连续工作不满2年的,扣除假期所有绩效工资、奖金;

2. 在频道连续工作2年以上不满4年的,扣除假期广告挂钩的

绩效工资、奖金;

3. 在频道连续工作4年以上不满8年的,扣除假期奖金;

4. 在频道连续工作满8年以上的,按正常标准发放。

连续休假在6月以上的,公共事务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

独拟报告,经频道领导指示后执行。

四、 年休假:

1. 休假期间: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

工资收入。

2. 未休年假:

(1) 频道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员工年休假天数少于

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员工应休未休年休

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

资报酬。

(2) 频道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提出

不休年休假的,频道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

入。

五、 事假:一个月内累计事假3天(含)之内的,工资、奖金

按正常标准发放;超过3天的,从当月工资中扣除超出天数的工资(扣除工资=超出天数*当月应发工资/当月天数)。

第五条 请假规则

一、 假期安排程序:年假优先。未休年假的,不得先请探亲假、

事假。

二、 请、销假

1. 请假程序:

(1) 请假2天之内:由所在部门、栏目负责人批准并报

公共事务部备案。备案方式为部门、栏目负责人发邮件

至频道QQ邮箱([email protected])备案,格式为:

部门、姓名、事由、请假天数、请假起止日。

(2) 请假3天(含)以上:请假必须填定《员工请假审

批表》,按审批表中的程序进行审批,批准后方可休假。

2. 请假特殊要求:

(1) 病假:根据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材料)请

假。情况紧急可由本人或家属以电话方式告知所在部门

负责人和公共事务部,在休假7天之内凭病历材料补办

请假手续。本人不方便办理的,委托家属到频道办理,

部门。

(2) 婚假:需持结婚证请假。

(3) 产假、保胎假、流产假、节育假等:需持医院相关

证明。

3. 销假:请假期满后次日必须到公共事务部销假,不销假作

旷工处理。

三、 请假管理

1. 各部室(栏目)负责人在所属员工发生旷工次日必须以电

话的方式向公共事务部通报,并通过邮件向公共事务部备案。否则追究负责人责任。

2. 处罚规定

(1) 旷工罚款200元/天,并将旷工时间记为年假。

(2) 月旷工2次或年累计旷工5次以上,予以待岗培训。

(3) 连续旷工5天或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视为自动

申请离职,频道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 部门、栏目负责人未按本制度将所属员工的请假情

况及时向公共事务部备案的。如有不报者,一经发现,

按旷工者相同的处理办法执行(罚款并将旷工时间记为

年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还需要承担所有责任。

第六条 附则

一、 本制度由频道公共事务部负责解释、修改。

二、 本制度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频道总监工作会议

批准,于2012年3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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