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之完善

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之完善

摘要:“执行难”是困扰我国民事执行的问题,但不是所有人口中的“执行难”都是真正的“执行难”。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的就是“假执行难”。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经过不断发展,已经有了初步的框架,但是仍显简陋,该制度的继续完善将成为我国破解“执行难”问题的突破口。

关键词: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执行难完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向法院申报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一年前的财产情况,否则将受到拘留或罚款等处罚的一种制度。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将此制度称为财产开示制度,而且比我国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更加周详完备。财产开示制度在国外是应对“执行难”问题一项重要制度,完善我国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或许也可以给我国的“执行难”问题寻找到一个突破口。

一、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对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意义

对“执行难”的含义,站的角度不同,其理解也各异。申请执行人通常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不能得到执行,就是“执行难”。法院执行人员所谓的“执行难”,则往往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困难和阻力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难以实现。上述两种理解均有其片面性。第一种认为既然判决了就要能得以执行,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如何并未考虑。如果被执行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这是正常意义的商业风险,任何人都有可能遭遇到这种风险。我们不妨称之为“假执行难”。第二种“执行难”的认识则失之狭隘,并有推卸自己责任之嫌。真正意义上的“执行难”是指,依法应当执行、并能执行的案件,由于法院内部或外部因素的干扰和阻力,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情况。

综上对“执行难”的含义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完善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对破解“执行难”问题具有的重大意义:

(一)可以平息“假执行难”案件中当事人的抱怨。

社会舆论总有一些盲目性和表面性,对于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的案件,很多申请执行人也抱怨“执行难”,因为人们都不相信被申请人没有执行能力,而是怪法院无能,这也是法院有苦难言的地方。如果被申请人能够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情况的话,那么他的执行能力便一目了然,对于确实没有执行能力的情况,相信申请人应该无话可说,不至于把怨气撒在法院身上了。

(二)可以降低法院的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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