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商业

宋代的商業

宋朝的建立與統一,消除了晚唐、五代分裂割據的局面,社會經濟得以正常發展。農業、手工業的高度發展,為商業的興盛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水陸交通的便捷,統一的貨幣制度,鑄錢量的增加及紙幣(交子、會子)的創設與發行,坊市制度破壞後帶來的沿街開店,營業時間的不受限制,統一的商稅制度,以及與遼、金、夏的“榷場”貿易和興盛的海外貿易,都為宋代城鄉的商業提供了十分有利的發展條件,促使宋代大小城市及鄉村鎮市的商業空前繁榮。鹽、鐵、銅、酒、醋等,繼承五代“禁榷”制,禁榷制又擴大到茶、鉛等,由官府專賣以壟斷商利。

北宋都城東京開封的商業

古代的城市主要是作為政治中心,因而也成為經濟、文化中心,政治中心的轉移,常常導致城市的盛衰,北宋都城東京開封,自五代後樑建都以後日益繁華興盛,到北宋時已發展為當時世界上百萬人口的特大城市,商業也空前繁榮,城內形成幾個繁華的商業街區,宮城正南門宣德門前的南北向大街稱為禦街、天街,自州橋“出朱雀門(內城正南門)直至龍津橋”,是主要的飲食業中心之一,尤以夜市著名,營業“直至三更”。城內著名的“酒樓”,有馬行街東貨行巷的豐樂樓(原名白礬樓),“三層相高,五樓相向”;此外,“州(指內城)東宋門外仁和店、薑店,州西宜城樓、藥張四店、班樓”,等等,“在京正店七十二戶”,“其餘皆謂之腳店”,“大抵諸酒肆瓦市,不以風雨寒暑,白晝通夜”營業。為了供應需要,“民間所宰豬,須從此(外城正南

門南薰門)入京(城),每日至晚每群萬數”。內城的“潘樓街,街南曰鷹店,只下販鷹鶻客,餘皆真珠、匹帛、香藥鋪席。南通一巷謂之界身,並是金錢彩帛交易之所,屋宇雄壯,門面廣闊,望之森然,每一交易,動至千萬,駭人聞見。以東街北曰潘樓酒店,其下每日自五更市合,買賣衣物、書畫、珍玩、犀玉”。“相國寺每月五次開放萬姓交易”,各種貨物皆有。東京城內的商業繁華情況,南宋初的孟元老在《東京夢華錄》中還有很翔實的記載。北宋末畫家張擇端所繪《清明上河圖》,更是形象地描繪了北宋東京開封商業的熱鬧場面。 南宋都城行在所臨安城的商業

宋朝重建後南遷,定都(稱“行在所”,意為行都)臨安府,成為南宋的政治中心,全盛時人口達百萬,取代北宋的開封成為當時世界上最大的都市。城內主要的商業街道,“自大內(宮城)和寧門(北門)外,新路南北,早間珠玉、珍異及花果、時新海鮮、野味、奇器,天下所無者悉集於此。以至朝天門、清河坊、中瓦前、灞頭、官巷口、棚心、眾安橋,食物店鋪,人煙浩穰”。而“夜市除大內前外,諸處亦然,唯中瓦前尤盛,撲賣奇巧器皿百色物件,與日間無異。其餘坊巷市井,買賣關撲,酒樓歌館,直至四鼓方靜,而五鼓朝馬將動,其有趁賣早市者,複起開張,無論四時皆然”。灌圃耐得翁在南宋端平二年(1235)所著《都城紀勝》中的上述概括性記載,描繪了臨安府城的商業盛況。臨安城所需米“賴蘇、湖、常、秀、淮、廣等處客米到來”,“杭城常願米船紛紛而來”。“嚴、婺、衢、徽等船,多嘗通津買賣往來,..如杭城柴炭、木植、柑桔、幹濕果子等物,多產於此

數州耳”。這些是吳自牧《夢粱錄》所記臨安城所需部分商品的產地及經水運到達的情況。臨安城的商業盛況,在《夢粱錄》及周密《武林舊事》中有詳細的記載。

其他城市與鎮市的商業

開封、臨安是北宋和南宋的都城,是全國的政治中心,成為全國最大的城市和最繁華的商業市場。其他城市則各路(相當後代的省)的首府(主要指轉運使司所在地,相當於後代的省會)所在地的府、州城,既是該路的政治中心,大體上也成為路內最繁榮的商業市場。各府、州、縣城及鎮市的“商稅額”數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這些府、州、縣城及鎮市的商業繁華程度。

史載北宋熙寧十年(1077)各路府州縣及鎮市的商稅額②,二十三路首府的商稅額相差較大,以兩浙路首府杭州(今屬浙江)最多,達8.2 萬多貫,而最少的廣南西路首府桂州(今廣西桂林)只有6600 多貫,還不及杭州的十分之一,大多數路的首府商稅額都在3 萬貫以上。

從各路所屬州、府城市(都是指州府城內,不包括屬縣或鎮市)及鎮市“商稅額”的情況來看,長江流域的商業最發達,其次為黃河流域,珠江流域最不發達。長江流域中最發達的是太湖流域,除杭州外,兩浙路所屬的蘇州為5.1 萬多貫,湖州為3.9 萬多貫,秀州2.7 萬多貫,常州2.6 萬多貫,潤州(今江蘇鎮江)2.5 萬多貫,以及江南東路首府江寧府4.5 萬多貫,各縣城及鎮市的商稅額也相當高,尤其是杭州近郊的鎮市,如杭州城東南錢塘江邊的“浙江場”商稅額高

達1.6 萬多貫,嘉會門(南門)外十裏的龍山場2900 多貫,餘杭門(北城西門)外六裏的江漲橋鎮2800 多貫,杭州城外近郊三鎮市就達2 萬多貫。秀州青龍鎮(今上海青浦北)遠離府州縣城,稅額也高達1.5 萬多貫,其東方的上海(今上海南市老城廂),雖無商稅額,卻已設官府專賣酒和曲(造酒用的酒藥)及徵收酒稅的“酒務”。 另一個發達的地區是以成都為中心的川西平原,成都府城6.7 萬多貫的商稅額,在二十三路首府中居第二位,附近的漢州(今廣漢)為

4.8 萬多貫、綿州(今綿陽)為5.4 萬多貫、彭州(今彭縣)超過3 萬貫,而且這些府州屬縣包括少數鎮中有不少超過1 萬貫,成都西南不遠的廣都縣更達到2.2 萬多貫,這些情況和太湖流域近似,不僅反映了川西平原經濟的發達,更直接反映了城鎮商業的興盛。 ② 《五代會要》卷27《泉貨》。

水陸交通條件在府、州、縣城市商業發展上起著重要作用,廣南西路首府桂州的商稅額只有6000 多貫,路內有著海上交通便利條件的雷州(今廣東海康)的商稅額為7000 多貫,而海上貿易較發達的瓊州(今海南海口)達到1.9 萬多貫,成為廣南西路唯一在萬貫以上的城市。這種情況在淮南東、淮南西、荊湖北、夔州等路反映得更為明顯。

淮南東路首府揚州,在唐代曾是最繁華的都市,有“揚一益二”之譽,除了水陸及海上交通便利的條件外,隋代平毀東晉南朝首都、揚州首府建康城,唐初又改江都為揚州,以之取代建康,成為長江下游的政治中心,起了決定性的作用。但自五代時吳重建金陵城並成為

南唐都城後,揚州的地位下降。北宋時,雖是淮南路(後為淮南東路)的首府,商稅額也有4.l 萬多貫,而本路地處運河入淮河處,也是南北航運交匯處的楚州(今淮安),商稅額高達6.78 萬多貫,僅次於杭州,甚至略多於成都府城,但其商稅中“過稅”(過境稅)所占的比重應較大,其商業的興盛當與揚州相近。當時最繁華的地方城市,除杭州外,其次應是成都、江寧、蘇州等城市。

壽州是熙寧五年新劃出的淮南西路的首府,商稅額只有1.7 萬多貫,遠比不上路內廬州的5 萬多貫;荊湖北路首府江陵府城商稅額只有8000 多貫,而路內交通發達的鄂州城為1.4 萬多貫,嶽州城更達2.5 萬多貫;夔州路首府夔州為2.1 萬多貫,而路內長江上游航運中心的渝州(恭州,今重慶)達3.1 萬多貫。

南宋時,隨著農業、手工業以及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城鎮商業也更為繁榮。南宋著名詩人陸遊,在乾道六年(1170)入川路過鄂州時,稱“市邑雄富,列肆繁錯,城外南市亦數裏,雖錢唐、建康不能過,隱然一大都會也”①。鄂州已發展為長江中下游三大都會之一,長江中游最大的商業城市,而且早已在紹興二年(1132)取代江陵,成為荊湖北路的首府。商業發達的廬州亦已取代壽州成為淮南西路的首府;川東商業中心城市重慶府到南宋淳祐二年(1242)後,才成川東地區及夔州路的首府。

榷場貿易

榷場是宋代官辦邊境貿易場所,以通遼、夏、金的互市貿易。

一、宋遼榷場貿易宋初對與遼的互市貿易並未設官署管理,太平

興國二年(977)三月,於鎮(今河北正定)、易(今易縣)、雄(今雄縣)、霸(今屬河北)、滄(今滄州東南)五州設“榷務”,“輦香藥、犀(犀牛角)、象(象牙)及茶與相貿易”。宋初與遼的關係是時戰時停,榷場也時開時停。淳化二年(991),再設於雄州、霸州、靜戎軍(今徐水,易州已為遼佔領)、代州雁門寨(今山西代縣西北),“置榷署如舊制,所鬻物增蘇木,尋亦罷”。鹹平五年(1002),又在雄州置榷場,但次年又罷。景德元年(1004)十二月,宋遼訂立“澶淵之盟”,次年即在雄州、霸州和安肅軍(原靜戎軍)三地設榷場,又於廣信軍(今徐水西)設榷場,被稱為“河北四榷場”。

宋方貿易的貨物,“增繒帛、漆器、粳糯,所入者有銀、錢、布、羊、馬、橐駝,歲獲四十餘萬”①。北宋末年,“議者謂祖宗雖徇契丹,歲輸五十萬之數,然複置榷場與之為市,以我不急易彼所珍,歲相乘除,所失無幾”①。宋方在宋遼榷場貿易中獲利是很大的,北宋與西夏、南宋與金的榷場貿易中的情況也大體如此。

二、宋夏榷場貿易宋景德三年八月,宋真宗在關於放行西夏青鹽問題時說:“今榷場既不為買,當先以文告諭之,若異時(趙)德明複有懇請,則當令榷場量定分數收市。”可見此前已置榷場,可能即是次年十月真宗所說“延州(今陝西延安)已置”的榷場①;這年七月,又於保安軍(今志丹)置榷場,“以繒帛、羅綺易駝、馬、牛、羊、玉、氈毯、甘草,以香藥、瓷漆器、薑桂等物易蜜蠟、麝臍、羱羚角、■砂、柴胡、蓯蓉、紅花、翎毛,非官市者聽與民交易”。

① 《文獻通考》卷9《錢幣考》二;《資治通鑒》卷274,後唐同光

三年末。① 《宋會要輯稿》食貨15、16、17 的商稅稅額。 ① 《渭南文集》卷46《入蜀記第四》。

直至“天聖中,陝西(路)榷場二”,天聖四年(1026),於河東路設“置西界(西夏)和市場”。“自與通好,略無猜情,門市不譏,商販如織,縱其來往”②,反映了宋夏邊境貿易的盛況。寶元元年(1038)宋夏戰起,榷場和市貿易全部停止。慶曆五年(1045)議和,次年即複設榷場。

三、宋金榷場貿易始於“紹興和議”後的紹興十二年(1142),首先建榷場於盱眙軍(今江蘇盱眙),以後又置於光州(今河南潢川)、棗陽軍(今湖北棗陽)、安豐軍(今安徽壽縣)西北的花靨鎮,規定貨物價值在一百貫以下的稱為小客,每十人為一保,留一半貨物在宋方榷場,帶一半貨物到金朝榷場交易,並購買金方貨物回宋寄留在榷場後,再將另一半貨物運往金朝榷場貿易,然後統一計算往返貨物的總錢數,按十分之二抽息錢歸官府。而所帶貨物價值在一百貫以上的商人稱為大客,客商與貨物都只能留在宋方榷場,等候金方客商前來貿易,宋方貨物主要是糧食、茶葉、各種手工業品、書籍及外貿而來的藥材、手工業品等。

紹興二十九年(金正隆四年,1159)正月,金朝為準備侵宋,只保留泗州(盱眙西北)榷場,南宋於同年二月也只保留盱眙榷場,關閉了其他榷場。官辦榷場貿易受到限制,但走私貿易卻更發展,“如楚州(今江蘇淮安)之北神鎮、楊家寨,淮陰縣(今淮陰西南)之磨

盤,安豐軍之水寨,霍丘縣(今屬安徽)之封家渡,信陽軍(今河南信陽)之齊冒鎮,及花靨、棗陽舊有榷場去處,不可勝數”①。 “隆興和議”後,南宋於乾道元年(1165)複設盱眙、花靨鎮榷場,將原棗陽榷場移至襄陽府(今湖北襄樊市襄陽區)西北的鄧城鎮,光州的榷場設於所屬光山縣(今屬河南)北的中渡市,重開宋金榷場貿易。

海外貿易與市舶司

宋代海外貿易自開寶四年(971)二月滅南漢後才有了南方的海港,六月,設置了第一個海外貿易的一級管理機構廣州(今屬廣東)“市舶司”。太平興國三年(978),漳、泉(今皆屬福建)“納土”,吳越“歸地”後,宋朝統治東南沿海地區。後於杭州設兩浙市舶司,淳化三年(992)移杭州市舶司於明州(今寧波)定海縣(今鎮海),鹹平二年(999)九月,又“令杭州、明州各置市舶司,聽蕃從便”。 北宋中期以前,只有廣州、杭州、明州三地設置“市舶司”,船舶到達其他沿海港口,都要“押赴隨近市舶司勘驗施行”,顯然不能適應海外貿易日益發展的需要。在戶部尚書李常的建請下,元祐二年(1087)十月,首先於福建路泉州增設市舶司;北方的密州(今山東諸城)板橋鎮(今膠州),也因“本鎮自來廣南、福建、淮、浙商旅乘海船販到香藥諸雜稅物,乃至京東、河北、河東等路商客般(搬)運見(現)錢、絲綿綾絹,往來交易買賣,極為繁盛”,是一個內外貿易都興旺的鎮市,元祐三年三月,設置北方唯一的市舶司,並升為膠西縣。北宋末政和三年(1113),於秀州的華亭縣(今上海松江)

設置二級機構“市舶務”,後因航道淤塞而暫停,疏浚後於宣和元年(1119)複設。此外,鎮江、平江府雖未設市舶機構,但自政和七年起,“如有蕃商願將舶貨投賣入官,即令稅務監官依市舶法博買”②。

①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8;《宋史》卷186《食貨志》下八。 ② 《三朝北盟會編》卷14,宣和二年二月一日引《茆齋自敘》。 ①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63,景德三年八月己醜;卷67,景德四年十月乙未。

南宋紹興元年(1131),將兩浙路市舶司移至秀州華亭縣,說明今天的上海地區在南宋時,已成為華東地區海外貿易的中心。除本處外,還在臨安府、明州、溫州等設市舶務,後又於江陰軍(今江蘇江陰)設市舶務。廣州、泉州兩處市舶司,雖都未在他處另設市舶務,但外貿交易規模大,是南宋的主要外貿海港。南宋紹興末年的外貿收入達200 多萬貫,超過北宋最高年份的一倍以上。宋室“南渡,三路舶司歲入固不少,然金、銀、銅錢,海舶飛運,所失良多,而銅錢之泄尤甚”①,加重了宋代的錢荒。

廣州、泉州港主要是通往東南亞、南亞、西亞、東北非,秀州、明州、杭州、板橋港主要是通向東北亞的日本和朝鮮半島等地。宋朝的海外貿易,主要是“以金銀、緡線、鉛、錫、雜色帛、瓷器,市香藥、犀(角)象(牙)、珊瑚、琥珀、珠琲、鑌鐵”,等等。 行會與免行法

宋代從城市到鄉村鎮市的商業、手工業以及其服務性行業,大體上商

業稱“行”,手工業稱“作”,都有同行組織,稱為行會,類似近代的同業公會。宋代稱為“團行”,南宋吳自牧解釋說:“市肆謂之團行者,蓋因官府回買而立此名,不以物之大小,皆置為團行,雖醫蔔工役,亦有差使,則與當行同也”,說明行會首先是適應官府的需求而產生的。

官府將商鋪、手工業及其他服務性行業,均按行業登記在冊,有關人員必須加入各行會,否則不能從事該行業的經營,各行業都有自己的服飾,“如香鋪裏香人即頂帽披背,質庫掌事即著皂衫角帶不頂帽之類”。官府需要的物品及工役都向各行會索取,成為商人和手工業戶的沉重負擔。各行都有行頭或行首、行老,負責安排行戶向官府提供;並負責制定貨物價格,如南宋臨安府“城內外諸鋪戶,每戶專憑行頭於米市做價,徑發米到各鋪出糶”①,等等。行會也是官府對工商業各業管理的組織,南宋葉適稱:“其權柄足以動搖守相者,今之所謂都錄、行首、主事之類是也。”①“行首”既有官府管理行會的“吏胥”性質,也是行會與官府交涉的代表。

熙寧六年(1073),東京開封城的肉行徐中正等首先提出,“乞出免行役錢,更不以肉供諸處”的請求,官府成立“詳定行戶利害條貫所”,同年七月,實行“免行法”,各行按月或按季交納“免行錢”,“與免行戶祗應” 或“官為雇人代役”②。這是以賦稅形式代替行戶提供物品或服役,是消除徭役制殘餘的進步政策,有利於工商業的發展。但在元祐時被廢,後經反復,“宣和間,市戶乞依熙寧舊法納免行錢,罷行戶供應,民實便之,至靖康間罷設”。南宋初,“近來州、軍、縣、

鎮遇有拋買,依前下行戶供應”。紹興十一年,仍“並免供應,量納免行錢,革去科擾之弊”。二十五年,又廢免行錢時並下“令官司不得下行買物”①。但大多仍照舊向行戶取索,然而畢竟有了禁約,遇到清明官吏還能依法制裁,如真德秀在嘉定八年(1215)時,可以將向行戶“買物不償價錢” 的黃池鎮(今安徽蕪湖東)監鎮官,“押送鄰郡根究”,此監鎮官後又依法受到懲辦②。

② 《宋史·食貨志》下八。《續資治通鑒長編》卷66,景德四年七月己巳;卷102,天聖四年二月庚午;卷124,寶元二年九月。

① 《宋會要輯稿》食貨38 之38;南宋榷場貿易情況見食貨38 之34 至44。① 《宋會要輯稿》職官44 之1、3、6、10;《續資治通鑒長編》卷409,元祐二年三月乙丑。① 《宋史·食貨志》下八。 ② 《東京夢華錄》卷5《民俗》;《夢粱錄》卷16《米鋪》。 ① 葉適:《水心先生文集》卷34《吏胥》。

②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44,熙寧六年四月庚辰;卷246,八月丙申;卷308,元豐三年九月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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