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附件4:
湖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要求,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现将税务行政许可有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示: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一
(一)事项名称: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三)实施机关:省国家税务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姚家岭231号 邮编:430071 )
(四)许可条件:
— 57 —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生产管理规定。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需要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前,省国家税务局应对外发布招标公告。行政许可申请人认为有条件印制普通发票,向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实地核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长期
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二
(一)事项名称: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
[1993]174号)第18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 58 —
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三)实施机关:主管国税机关
四、许可条件:
国税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发票保证的书面证明;
5、《购买发票申请表》;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六)办理程序:
需要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临时外来纳税人,应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 59 —
(七)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的报验登记)。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三
(一)事项名称:对拆本使用发票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
[1993]174号)第25条规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三)实施机关:主管国税机关
(四)许可条件:纳税人业务需要,确需拆本使用的。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确需拆本使用的有关业务证明。
(六)办理程序:
需要办理拆本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时限:按次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四
— 60 —
(一)事项名称:对使用计算机开票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
[1993]174号)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三)实施机关:主管国税机关
(四)许可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具备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相关专业设备和人员。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4、有关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的情况。
(六)办理程序:
需要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长期
— 61 —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五
(一)事项名称: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
[1993]174号)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三)实施机关:主管国税机关
(四)许可条件:
确需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确需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证明及运输方式、运输途中的保管措施的说明材料。
(六)办理程序:
确需要办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按次
— 62 —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六
(一)事项名称: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发票式样,但均需报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三)实施机关:省国家税务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姚家岭231号 邮编:430071 )
(四)许可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年发票用量在10万份或4000本以上)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4、申请人根据规定设计的印制发票的式样、联次及数量。
(六)办理程序:
— 63 —
需要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纳税人,应向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处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长期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七
(一)事项名称:对发票(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
[1993]174号)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三)实施机关:主管国税机关
(四)许可条件: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 64 —
4、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
(六)办理程序:
需要办理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长期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八
(一)事项名称:对发票(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
[1993]174号)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三)实施机关:主管国税机关
(四)许可准条件: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 65 —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
(六)办理程序:
需要办理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时限:长期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九
(一)事项名称: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规定:为了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其他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实施机关:省国家税务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姚家岭231号 邮编:430071 )
— 66 —
(四)许可条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限额申请报告;
4、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需要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向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二年或三年
(八)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向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该项行政许可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提出延续申请,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书面决定。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十
— 67 —
(一)事项名称: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规定:为了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其他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实施机关:所在地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四)许可条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限额申请报告;
4、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需要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 68 —
(七)有效期限:二年或三年
(八)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向所在地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所在地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该项行政许可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所在地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书面决定。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十一
(一)事项名称: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使用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规定:为了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省级税
— 69 —
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其他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实施机关:所在地区县(市)国家税务局
(四)许可条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限额申请报告;
4、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需要使用万元版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区县(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二年或三年
(八)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向所在地区县(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所在地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该项行政许可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区县(市)国家税务局提出延续申请,所在地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书面决定。 — 70 —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十二
(一)事项名称: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三)实施机关:区县(市)国税机关
(四)许可条件:
1、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
2、请帮工2人以下。
3、从事应税劳务月收入(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以下。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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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纳税人需要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应向区县(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长期
— 72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示范文本)
— 73 —
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示范文本)
— 74 —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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