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五章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六章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 第七章 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 附则

附录1 制订依据 附录2 名词解释 附录3 计算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临时建筑、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及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 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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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总平面规划图; ⑴ 场地的区域位置。

⑵ 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座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⑶ 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⑷ 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⑸ 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⑹ 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

⑺ 根据需要绘制下列反映方案特性的分析图:

功能分区、空间组合及景观分析、交通分析(人流及车流的组织、停车场的布置及停车泊位数量等)、地形分析、绿地布置、日照分析、分期建设等。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3.日照影响分析结论报告; 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文字说明;

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以及注册师章。 (二)建筑单体方案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图(内容同上);

2.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图(比例1:100—1:300,其中平面图应注明各层的使用功能); 3.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轴测图和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4.日照影响分析报告(视需要); 5.交通影响分析报告(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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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文字说明;

7.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师章。

(三)室外装饰装修工程、临时建筑、零星建(构)筑物以及一般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要求可适当简化。

第八条 重要建筑的设计方案一般不应少于三个。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九条 建筑间距系指两栋相邻建筑主体外墙之间的最小距离。

第十条 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卫生、建筑环境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十一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1.1h,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小于1.0h。

注:h为较高建(构)筑物的遮挡高度。 2.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不得少于9米。

3.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4.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⑴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⑵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0.8倍。

⑶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

5.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若在山墙开启窗洞,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若不开窗洞,则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

6米。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市政设施及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

第十二条 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1.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1所列值。 3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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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次要朝向后退距离按表5所列指标的0.5倍控制,且最小值为5米。 (三)高层建筑裙房部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主体退让距离的2/3控制。 (四)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算起。 (五)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 (六)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同时应符合第五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小于2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二十五条 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0.5米;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 第二十六条 历史街区和传统街道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

第二十七条 沿河(渠)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或沿河道规划蓝线外绿化控制带外侧的建筑物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小于7米。

第二十八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直接为铁路服务的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且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2.5米。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围墙与铁路路基坡脚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应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导线边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1—10千伏 5米 35—110 千伏 10米 154—330 千伏 15米 550 千伏 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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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五章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三十条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建筑物高度除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第三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性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工程,其控制高度应符合保护性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论证后,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第三十四条 下列建筑物的地上层数设定: 1.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2.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3.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

4.托儿所幼儿园教学、生活用房不应超过三层;

5.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第三十五条 多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80米,高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60米。

第三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建设用地的围墙宜用绿篱、透空围栏等形式,其高度不宜超过1.8米。

第三十七条 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景观要求 ,不得临街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烟囱、锅炉房等建(构)筑物。建筑物不准擅自外扩、改门、改窗、掏孔、挖洞;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造型和立面。

第三十八条 沿街建筑立面要全面装修、粉刷,其装修标准、装饰材料、色彩、格调及所要设置的牌匾、楹联、霓虹灯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装饰面应及时清刷、翻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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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穿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其宽度规定如下:

(一)国道、城市快速路两侧各30米; (二)省道两侧各20米; (三)县以下公路两侧各10米。

第六章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

第四十条 居住区级居住区应规划建设大型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独立建筑),建筑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具有独立设施配套体系和管理体系,服务项目齐全,具备为居民提供专业性服务的能力和条件;小区级居住区应规划建设中型社区服务中心(独立建筑),建筑面积应在800平方米以上,具有独立设施配套体系和管理体系,服务项目多样,具备为居民提供完善的社区服务的能力和条件;组团级居住区应规划建设小型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具备为居民提供普通需求的能力和条件,未达到组团级的居住区按组团级居住区配建。

第四十一条 临时建筑是指建筑层数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包括二层),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第四十二条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买卖、交换,不得擅自改建为永久性建筑。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后,应自行拆除,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按有关规定无偿拆除。

第七章 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

第四十三条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二)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三)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20m。

第四十四条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对规范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 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第四十五条 建筑基地内的公共绿地面积在居住区内组团不少于0.5㎡/人,小区不少于1㎡/人,居住区不少于1.5㎡/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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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名 词 解 释

一、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 二、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八层。

三、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八层(不含八层)以上。 四、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五、建筑间距:指两幢相邻建筑主体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在计算坡屋面建筑间距时,应视坡屋面坡度大小而定(详见附录3)。

六、建筑高度:建筑室外地面以上主体建筑的高度。

七、大型商场:指单层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总营业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建筑。 附录3

计 算 规 则

一、建筑间距的计算

(一)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相邻建筑主体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 (二)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三)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二、离界距离的计算

离界距离指建筑临地界外墙面距离用地界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上。 三、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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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临道路一侧最突出部位水平投影最外线距离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上。 四、建筑高度的计算(详见附图1-4)

(一)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二)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背顶。

(三)水箱、楼梯间、电梯间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内,且水平面积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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