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案例

票据法案例【什么票据-性质】

1. 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

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 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 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

1. 票据关系;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虚假]

2. 承兑与被承兑:天易公司要求农行请求承兑;(农行被诈骗了)

3. 贴现:浙江服装厂将汇票贴现

(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

1. 借贷关系: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天易借给华贸)

2. 担保关系: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 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3. 合同关系;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但是该公司拿到了500万后有退给天易)

【答案】(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

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

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天易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体现出来。

2. 【银行汇票】1999年9月间,广东省某公司业务员持1张自带银行汇票,到X 市A 银行提示兑现。该汇票的签发行为北京B 银行,代理付款行为A 银行,汇票申请人为北京市某某实业公司,收款人为广东省某公司。汇票金额120万元。A 银行经审查汇票及某公司业务员的有关证件、证明后,口头告知同意兑付该汇票,因营业时间快结束,头寸也不足,请该公司次日再来办理兑现手续。次日营业前,B 银行给A 银行发来电传,称:因发现某公司有重大欺诈行为,请贵行协助,立即停止兑付本行签发的汇票和有关结算手续。A 银行于是拒绝兑付该汇票。某公司遂以A 银行和B 银行为被告,诉诸广州市某法院。一审法院判决B 银行和A 银行连带承担该银行汇票的付款责任。

问:(1)一审法院判决A 银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是否正确? 为什么?

(2)假设A 银行收悉B 银行电传后,仍然兑现该汇票,A 银行是否享有票据资金追偿权利? 为什么?

(1)付款人:A 银行

承兑人:A银行

收款人:广东省某公司

起诉原因:A 口头承兑后又拒接承兑,应当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有瑕疵的可以拒绝承兑,不应搞承担。

(2)享有对管勾当某公司的追偿去哪?

票据代理人和票据付款行区别?

银行汇票申请书的代理付款行填写收款人银行,是由收款人银行代理出票银行就汇票资金进行付款的。

【答案】(1)不正确。因为代理付款行是票据代理人,不是票据债务人,其行为后果由本人即本案中的付款行承担。

(2)就付款行为来说,此时A 银行的付款仍构成付款人的有效付款。但从代理关系看,代理付款行无视被代理人的明示代理指示,违反了代理关系的一般规则,假如B 银行所言被证实,A 银行应对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陈某为某集团公司的总经理,陈女13岁, 中学生。2004年9月间,陈女趁陈某疏忽,擅自动用陈某的个人支票凭证本,冒充陈某签名签发了一张票据金额为12万元的支票,并加盖了陈某的私章,持票到某集团公司下属的某购物中心购买了一架价值12万元的遥控模型直升机。某购物中心的经理认识陈某和陈女,故对她交付的支票深信不疑。尔后,某购物中心为清偿货款将该支票背书给了某塑料玩具厂。次日,当地报纸即刊登了人民法院裁定该塑料玩具厂破产的公告。因清算组尚未成立,该厂会计科便把上述支票交其开户行入帐,遭退票。理由是支票印鉴不符。清算组成立后,持该支票向票据上出票人陈某及背书人某购物中心追索,均遭拒绝。陈某的理由是:我的印鉴是我的女儿背着我盖上去的,我根本不知道,且该私章不是我的支票预留印鉴,我不负责。购物中心的理由是:持票人已破产,丧失了受领资格,等该厂清算时再说要。

问:(1)陈某的抗辩是什么性质的抗辩? 如果所述各情节得以证实,其抗辩能成立吗? 为什么?

对物的抗辩,理由:违背了支票的要式性,其中印鉴不符。

(2)某购物中心的抗辩是什么性质的抗辩,能否成立? 为什么?

对人的抗辩,不能成立。

清算组已经成立,所有债权债务由它来进行清算的。根据《破产法》

4. 北京A 公司从上海B 钢厂购进一批钢材。钢材运抵A 公司后,A 为B 签发一张以A 公司为发票人和付款人、以B 厂为收款人的到期日在三个月后的商业承兑汇票。之后,B 厂从C 金属厂购进一批原料。B 厂就把A 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 厂。汇票到期后,C 厂把汇票提交A 公司要求付款,A 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B 厂供给的钢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问:A 公司理由是否合理?

A 公司的抗辩是基于原因关系产生的对人的抗辩,这种抗辩只局限于直接当事人,A 公司不可以以其与B 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对抗对C 公司支付。

况且票据具有无因性,要式性,该商业承兑汇票内容合格。

【答案】A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因为,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只要具备法定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基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在本案中,B 厂与A 公司之间的钢材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A 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A 公司提出钢材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A 公司不得以钢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C 公司,A 公司必须付款。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A 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B 厂赔偿损失。

5. 甲冒乙的名义签发了一张票据金额为伍万元的汇票给丙,以庚为付款人,丙对此并不知情,并将其背书转让给丁,丁与A 有一购销合同,即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A ,并将A 的名称定为被背书人,但在尚未交付前,发现A 不能履行合同,遂将A 更改为B ,并在更改处签章以示更改,B 持票后又将票据金额改写为“壹拾万元”,并背书转让给C ,C 持该汇票要求庚付款,庚认为出票人签章不真实而拒付。

问:(1)甲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甲、乙是否负票据责任? 为什么?

无权代理行为不负责任对物的抗辩

(2)丁对被背书人名称的改写属于什么行为? 其效力如何?

变更有效力

(3)B更改票据金额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其效力如何?

票据变造变造后的债权人b 只对变造后的事项负责;

而其他票据当事人只对变造前的事项负责,庚。

【答案】(1)甲的行为属票据伪造,甲不负票据责任,因为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章的,依“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负票据责任”的原理,伪造人甲不负票据责任。乙也不负票据责任,仍依“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负票据责任”的原理,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甲代理或代表,所以不负票据责任。

(2)丁的行为属于票据更改,效力是被更改的原记载事项因更改而丧失票据记载效力,应视为未记载;改写的记载事项代替原记载事项产生票据效力,以改写后的记载内容确定票据关系。

(3)B的行为属于票据变造行为:

B 的后手C 如对丙、丁行使追索权时,丙、丁仅负票据金额为伍万元的票据责任,因为他们是变造之前签章的人。

B 的后手C 如对B 行使追索权时,B 负票据金额为壹拾万元的票据责任。

6. 2006年1月5日,张X X与李X X(均系X X市人) 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规定:李x x将属于其所有的房屋两间卖给张x x,价格为20万元。双方到房管局依法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张x x取得了对协议房屋的所有权。1月8日,张x x向李x x签发了一张以2006年1月8日为出票日、金额为20元、以张x x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以李x x为收款人的现金支票,经签章后交付给李x x持有。1月 10日,李X X又从王X X(也系X X市人) 那里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轿车,并把其所本来有的由张x x签发的20万的现金支票转让给王x x。7月12日,王x x持该现金支票向张x x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该开户银行以该现

金支票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即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权利而消灭为理由拒绝付款。于是,王x x便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出票人张x x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额相当的利益即20万元。

问:(1)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合法吗? 为什么?

(2)王XX 要求张XX 返还其20万元利益合法吗? 为什么?

7.2000年3月7日,甲商店同乙公司签订一份彩电购销合同。该合同规定:由乙公司在10 日内向甲商店提供彩电100台,共计货款 25万元。双方约定以银行汇票进行支付。3月15 日,乙公司将100台彩电交付甲商店,甲遂向其开户银行A 申请签发银行汇票。3月20日,A 银行遂发出了出票人、付款人为A 银行,收款人为乙公司,票面金额25万元,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汇票。但由于疏忽,银行工作人员未记载出票日期。甲商店将该本票交付乙公司。后来,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请问:该本票是否为有效票据? 丙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无效票据,不具有票据权利,但是可以向前手基于原因关系追索。

8. 某年3月12日,华洋贸易公司与欣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单购销合同,华洋贸易公司买给欣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手提电脑,交货期为4月1日,合同总价款为250万元,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

欣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开出汇票,2个月后付款。

欣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开出汇票,并且在自己的开户银行某工商银行申请承兑。该银行承兑,承兑日期为6月1日。

汇票承兑以后,欣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汇票交给华洋贸易公司。华洋贸易公司拿到汇票以后,为了马上得到资金,立即向自己的开户银行某农业银行申请贴现。农业银行向工商银行查询,回答是“承兑真实,有效”。于是,某农业银行办理了贴现,将200万元贴现款转到华洋贸易公司的帐户上。

后来,华洋贸易公司货源出现问题,无货可以提供。

欣业有限责任公司见不到货物。经过调查发现,华洋贸易公司根本没有货物,也没有准备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欣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通知某商业银行,合同有欺诈嫌疑,要求拒绝承兑。工商银行又通知农业银行,以该承兑汇票所依据的合同是欺诈合同,合同无效。承兑也无效,拒绝对该汇票付款。

贴现银行,即农业银行声称经查询,工商银行确认“承兑真实,有效”,所以,承兑银行,即工商银行必须承担到期付款义务。

双方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

9.

司徒先生是某研究所的研究员,因专利发明获得了大量收入,银行为其开了支票帐户。2002年因家庭生活,受到剌激,导致精神失常。

2002年4月1日司徒先生签了一张60万元的转帐支票给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有关房屋,某房地产公司希望有保证人进行保证。司徒先生找到其朋友钟女士写了一份保证合同。 房地产公司收受支票后,4月15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某租赁公司以支付所欠的建筑机械租金。

4月19日某租赁公司持该支票向某现代商城购置计算机设备。

4月26日某现代商城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某现代商城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

在追索的过程中,租赁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保证人钟女士以司徒先生系精神病人,其签发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

经鉴定,司徒先生确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问:

1、无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

2、其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

3、在有保证人存在的情况下、票据行为人应否负票据责任?

4、本案中的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10. 甲受乙的欺诈,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面额为50万元的形式要件具备的汇票;乙为支付货款,将汇票背书给丙。

甲的出票行为效力如何?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如果甲在出票时忘了写明出票日期,依法律规定对出票行为和票据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如果乙在背书时忘了写明背书日期,其行为对背书行为和票据有什么影响?

若丙将汇票背书给丁但没有签章,丁取得汇票后又背书给戊。此时谁是汇票上的债务人?

该出票行为仅在甲、乙之间无效。该汇票仍然有效;因为甲的出票行为只欠缺实质要件但具备形式要件,所以汇票仍然有效。

因出票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行为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并导致整张票据无效

由于背书日期为任意记载事项,所以乙的行为不影响背书行为和票据的效力。

甲、乙、丁

11. 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出售给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40万元的布料。

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一张以工商银行某分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

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将汇票贴现给建设银行某分行。

后建设银行某分行向承兑行工商银行某分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付。理由是: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来函告知,因布料存在瑕疵,该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 建行某分行认为,该行是因为汇票贴现成为该汇票的善意持有人,购销合同纠纷不影响自己的票据权利。

于是起诉于法院,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索权利。

问:

建行某分行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建行某分行可否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索权利?为什么?

12. 甲市的A 向某农行申请了一张本票,

准备拿到乙市去做生意。该本票上记载

的内容有:出票日期是2007年3月5日;

金额5000元;“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

的承诺;出票地为甲市某农行所在地。A

将此本票背书转让给了乙市的B ,B 又转

让给了同市的C 。

该本票的出票行为有效吗?为什么?若是欠缺某些事项,又是哪些?无效;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中的出票人签章和收款人名称

若该本票为一张有效的本票,那么此本票必须在什么时候提示见票?2007年5月5日之前

若该本票为一张有效的本票,而该本票上并未记载付款地,那么,票据法上对此是如何规定的?C 能否在乙市向乙市的农行申请付款?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不能

假设C 在2007年6月1日拿着该票赶到甲市向某农行请求付款,某农行应不应该付款?可以付款

如果B 将该本票转让给C 时是5月20日,会发生

什么后果?

本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本票责任。

13.-4打印过

2005年10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25万元,交货期为10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0月2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25万元,到期日为1996年1月24日。11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 银行申请贴现,S 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3.6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 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 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S 银行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

评析:

(1)甲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甲公司作为承兑人(也是出票人)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绝付款,不符合“票据债务人不能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持票人进行抗辩”的规定。持票人S 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乙公司背书后成为新的持票人,甲公司无证据证明S 银行在贴现是有过错,因此,S 银行是合法的、善意的持票人,拥有合法的票据权利。

(2)判令甲公司向S 银行支付票款25万元票款及相应利息。

14. 某日,一位青年手持一张空白转帐支票,来到某市电子商厦购物。售货人员发货以后,以此转帐支票前往银行转帐,但是,因为票据文字书写错误遭到银行退票。商厦售货人员遂按支票上的印鉴找到开具支票的某商务公司,但是,商务公司否认曾来商厦购买大宗物件,声称这张中国银行1─1233140号转帐支票已经声明作废,拒绝支付贷款。经查,这张空白转帐支票是该商务公司为报关而开具,一个月前遗失,商务公司曾经登报声明作废。但是,支票已经被人捡拾冒用。电子商厦因向商务公司追讨贷款不成,随即起诉商务公司

根据我国《票据法》,商务公司

对于丢失的支票可以采取哪些补

救措施?商务公司可以依法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补救方法,并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的商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

票据责任?为什么?

商务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因为电子商厦通过对价关系取得支票,其票据的取得行为是合法的,具有票据权利,有权要求出票单位给付货款。商务公司由于开具空白转帐支票,就给支票遗失并被他人冒用提供了可能性,对此商务公司是该并且可能预见的,故应当为其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所以尽管商务公司未在电子商厦购买货物,但是也要无条件地支付贷款。

如果查获冒用支票的人,商务公司可以向其追偿。此外,冒用他人支票构成金融诈骗犯罪行为,属于刑事法律关系范畴,应该另案处理。

商务公司以曾登报声明支票作废为由辩称自己已无票据责任,是无效的。我国现行金融法律法规没有任何规定涉及票据声明作废。单方面地声明支票作废,既不能为他人设定义务,也不能为自己免除责任,支票作废声明只是一种提示,没有法律效力,不能构成《票据法》上的抗辩理由。

15.

A 公司开出一张收款人为B 公司、付款人为C 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B 公司因与D 厂发生了货物买卖关系而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 厂,D 厂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E 公司。E 公司在票据到期日请求C 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为此,E 公司要求B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B 公司认为,D 厂所供货物有明显的质量瑕疵,故拒绝付款。

假定上述若干次背书均为有效背书,E 公司要求B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合法;因为持票人的前手对持票人负有票据责任。

B 公司将该汇票转让给D 厂时,在背书时必须记载哪些事项?

如果B 公司在背书转让该汇票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那么B 公司应否对E 公司承担责任?理由何在?

背书人B 公司、被背书人D 厂。

B 公司不对E 公司承担责任,因为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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