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择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招聘信息的真假

在招聘中,企业和毕业生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往往会掩饰自身的弱项只显示强项,在这种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做出抉择,个人的信念、直觉就非常重要。有时,信息众多与信息贫乏的效果一样,都容易使人陷入困境。有的纯粹为了做广告,却不真正招聘。

毕业生要善于利用身边的信息资源,留心报刊、网络、电视、广播等上面的招聘广告。周围的亲友也可能给你带来就业信息,很多招聘单位由于招收人数少、或者是为了节约招聘成本,往往不愿意在社会上发布招聘信息,这时亲友的信息提供就非常重要。面对诸多信息,毕业生要注意培养自己的见识和对事物的判断力,并不时与就业指导老师进行互动沟通。

如何辨别:

1. 要注重信息的时效性(看提供的职位信息:(1)职位要求与所提供待遇不相符,属于过期招聘;(2)信息更新慢„„)

长请长有 一些职位长年累月都在报章刊登广告,仿佛永远请不到合适的员工,请注意这可能是某些公司为测试市场动态、人力资源流动情况的一种招数。

刊登次数过频 同一单位在短时间内连续刊登相同的招聘广告,说明该企业招聘的人数多且急,求职成功的可能性较大。若一个单位数周后再次刊登同样的广告,说明该单位很难招到人或招到人后留不住人,应三思而行。

2. 要注重招聘信息是否全面。招聘广告大致包括六个方面内容:

1)广告标题:如:“高薪诚聘”、“某某公司招聘”等;

2)用人单位简介:包括企业名称、性质、主营范围等;

3)核准机关:发布招聘广告一定要经过人事或劳动主管机关的核准,广告中还需特别注明;

4)招聘职位:包括职位名称、任职要求、工作能力、工作地点等;

5)公司政策体现:包括工资薪酬、社

会保障、福利待遇、学习培训等;

6)联系方式:指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码、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等。有的应聘者“只见其一,不见其二”,往往因错读广告内容而使求职失败。

3. 要做调查。许多广告都列明见报三天后现场招聘,求职者可以利用这段时间打电话或实地考察招聘单位,了解其经营和福利状况,做好思想准备,把握主动权。

4. 收到简历后无消息了。

5. 广告太花哨:不谈企业历史、现在和未来的,其规模不会很大。同时,合资企业如果笼统地称为中外合资企业,那么合作双方极有可能是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至于只留下联系信箱之类的招聘单位,还是少接触为好,说不定哪天就会“人去楼空”。

职位描述冠冕堂皇,就是没有实际内容,不知道该干什么。

二、其他需注意的问题

例如,招聘会骗局。国家规定,只有高校主管部门才能组织或批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毕业生就业专场。因此毕业生在参加招

聘会时,一看组织者,二看票价。通常来说,面向毕业生的就业专场要么免费,要么票价很低。

面试收费问题:面试并不收费。招聘面试是一种双向选择的机会,无论是求职者还是招聘单位,并没有为对方提供任何具体的服务,所以根本不应涉及费用。所以,凡是看到要汇款或者带现金给面试方的这种信息,根本不用理睬。

三、签约要注意什么

“违约”也是一种人信用不良的表现,在现代社会,一个没有契约意识的人是很难获得别人信赖的。

1. 签约的一般程序为:毕业生持用人单位的接收函到院系领取教育部就业协议书,先由毕业生、院系在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后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再交给学校,学校签字后协议书生效。

2. 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签定劳动合同书,因此在签约前了解合同书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尤其重要的是合同书的工作年限和待遇。毕业生应向招聘人

员索要样本或复印件,以免报到后发生纠纷,遭受很大损失。

3. 为避免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纠纷,签约前达成的收入、住房和保险等福利待遇最好在协议书中写明。如果报考了研究生或准备出国,应事先向用人单位讲明,并写在协议书中。隐瞒这些情况是不可取的,也会带来许多麻烦。

不合理、不合法的协议:

1. “不要孩子协议”有些企业规定“女工3年内不得结婚”、“不要孩子”。有些企业声明给予高工资,但是以不给职工上社会保险为条件,这是违法的。(《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即使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所谓的“不要孩子协议”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女职工可据理力争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签协议,交押金。(求职者,你有权

不交押金)

收取押金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签订协议书前即提出,否则不予签订;另一种则是直到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提出,否则单位对求职者不予接纳,并且求职者需承担违约责任。招聘方索取的金额少则几千,多则上万,可当求职者辞职或被解雇时,又以种种借口不予退回。

值得注意是的,许多单位以风险金、培训费等名义变相收取求职者的抵押金。一些企业在收取押金或身份证之后,便搞起了花样——如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不改善生活条件,令求职者干不下去,只好走人;有的甚至以某企业、某公司名义搞假招工,非法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押金费用,不出数月,再以培训或试用不合格为由将其辞退,让你有苦难言。

劳动部门:招工收取抵押金违法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劳

动就业的权利,只要是在招用计划之内,符合本单位用人条件的,就应当录用,不得以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附加条件作为否决因素;也不能在录用求职应聘者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随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剥夺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利。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由此看来,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就业者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缴纳抵押金、风险金等以防止就业者违约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任何形式的收费也都是不合法的。劳动者不能因为就业难而屈从于用人单位,任其侵犯自己的权益,如果已缴纳了此笔费用的,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监察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招聘录

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此外,社会应尽快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个人信用、社会监督等,惩治个别违法和不道德的劳动者,保护大多数就业者和招聘方的利益。劳动执法部门也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收取或变相收取抵押金现象从严查处。

3. 试用期过长。

4. 合同必备条款缺失。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至少应具备以下7种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特别要注意的是劳动报酬条款。一些企业提供的合同上规定劳动报酬“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这实际上等于没做任何规定。此外,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在岗位约定方面毕业生应注意避免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

5. 违反协议或合同的违约金。按照相关

规定,劳动合同或协议中可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但其是有上限的。现在规定的上限是12个月的工资总和。还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只规定单方违约是不公平的,企业违约同样要负责任。

6. 其它。有些企业怕学生签订协议后反悔,收取抵押金或扣留学生有效证件的行为属于不合法行为。企业签订合同的形式应该规范,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还要加盖企业公章,其缺一不可。

关于合同误区:

误区1:不订立劳动合同

误区2:只订立试用期合同

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这一规定,所谓的试用期合同实际上名不符实,就是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

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要执行以下六点规定:(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 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5)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

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6)试用期不得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认为不适合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其他问题:

承诺欺骗。有些单位为了招聘到优秀人才,有时会口头许诺一些工资、住房等方面的优厚待遇。当毕业生到岗后发现这些待遇根本不能兑现而找单位领导理论时,得到的答复往往是“谁承诺你找谁去,公司没有这样的规定”!因此毕业生一定要注意:口说无凭,合同为据,关键还是签好合同。

职位欺骗。有些单位在招聘时按照职位招聘,但毕业生报到后却安排到其它岗位,致使毕业生学非所用;有时甚至安排干一些劳动强度极大的体力活。对此,毕业生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有点“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的勇气,不让别有用心的坏人钻了空子。 地点欺骗。很多大企业在全国许多地方

有分部,而参加招聘会的往往是总部的人力资源部门。因此,毕业生在应聘时容易产生错觉,以为工作地点就在总部所在的大城市,结果上岗后被分到偏远地区。对此,毕业生在面谈时必须咨询清楚,必要时在合同上写明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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