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涉及增值税业务流程

等你点'税海微波'都等出蜘蛛网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7年第11号公告,明确了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各涉税主体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发票开具等问题。面对晦涩难懂的文件,相信不少人会“蒙圈”,复杂事情能否简单化?其实画个流程图,再一讲解就很好理解了。话不多说,言归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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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怎么样,晕不晕?

——不怕,煮个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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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子

假设收单机构(指在商户安装刷卡终端设备的单位)向商户收取一笔收单服务费价税合计100元(金额94.34元、税额5.66元)的增值税发票;清算机构(指中国银联)要向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指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开卡行)收取网络服务费价税合计各20元,并各开具金额18.87元、税额1.13元的增值税发票;发卡方要向收单机构收取发卡服务费价税合计各40元,为简便起见,向清算机构收取,并开具金额37.74元、税额2.26元的增值税发票;清算机构等额向收单机构收取此费用,并开具金额37.74元、税额2.2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要向收单机构收取网络服务费价税合计各20元,并开具金额18.87元、税额1.1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项合计开具一张价税合计60元(金额56.60元、税额3.40元)的增值税发票。

就此笔服务费100元,收单机构分得40元、清算机构分得40元、发卡机构分得20元,三家机构各取所需,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机制,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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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

虽然一般计税方法完美解决了重复计税的问题,然而、可是、BUT……仍有不能解决的问题:

如果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由于无法抵扣进项,仍不能解决重复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希望总局下步能尽快出台文件,完美地解决全部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重复征税的问题,促进行业公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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