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可借"股东派生诉讼"维权·每日商报

控股股东侵害公司利益

中小股东可借“股东派生诉讼”维权

2012-07-22

李某是A公司的股东,持有A公司5%的股份,叶某、沈某、杨某是A公司的董事,三人共持有A公司62%的股份,并实际控制A公司的经营。

自李某成为A公司的股东后,A公司以公司一直亏损为由从未进行过分红。后来,李某经调查发现A公司以每年500万元的价格从B公司租赁了一处房屋,但A公司从未使用过该房屋,而是一直交由C公司免费使用,C公司也从未向A公司支付过房屋租金,另查明C公司乃叶某、沈某、杨某共同出资设立。李某在书面要求A公司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未果后,无奈自己状诉至法院,要求叶某、沈某、杨某三人赔偿A公司的损失。

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需满足一定条件

这起案件实质上涉及的是股东派生诉讼。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公司控股股东、高管等以权谋私,侵害公司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这其中,利益受损最大的往往是中小股东。股东派生诉讼的诞生对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从而最终保障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的相关规定,股东提起派生诉讼,一般情况下应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必须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另外,还应该注意到股东派生诉讼有一个前置程序,必须是公司内部救济手段用尽,即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股东请求或者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又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小股东可借股东派生诉讼

有效维护自身和公司利益

我国对于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是法律赋予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从而保障其自身权益的一种有效法律手段,股东在发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应积极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该权利,切不可怠于行使。在上述案件中,李某正是依据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正常程序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才维护了A公司利益,更重要的是保障了自己的权益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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