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章程

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组织的组织化程度,为规范本社活动行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实现共同致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为信息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组织,社员以从事蔬菜生产的各类蔬菜生产基地、蔬菜市场、配送、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按照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社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社由 等 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xx 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单位出资总额 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第四条 本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盈余返还,社员享受平等权利。本社社员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社员自愿,退社自由。

第五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组织生产经营。主要服务对象:有机肥料、农药的购买;干鲜菜、干鲜果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新技术引进、技术培训、信息服务等。

第六条 本社对社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单位成员认购不低于 元人民币,个人出资额不低于 元人民币,认购股权份额不限,成员单位在填写出资认购清单并由当事人亲笔签字、盖章。

第七条 本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 社 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与本社生产经营项目相关的集体、社团、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均可申请做为本社社员。以上各种组织的负责人,可代表其组织行使社员权利和履行社员义务,本社吸收个人社员。

第九条 欲加入本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认购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缴纳会费;

(二)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条 本社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下同),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社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五)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六)有权建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七)分享本社盈余,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按照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获得盈余返还的权利;

(八)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九)查阅社员(代表)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十)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 本社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对本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对认购股金较多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社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占社员总数5%票的附加表决权。

第十二条 本社社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积极参加本社各项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

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社员会费或股金;

(七)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股金额;不得以已缴纳的股金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

(八)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社员须履行相应的承诺.

第十三条 本社社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社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办理退社。其社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四条 社员单位撤销、停业或解散、倒闭的自行解除社员资格。

第十五条 社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社社员,不得转让给非社员。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决议予以取消其社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义务的;

(二)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三)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四)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股金的;

(五)主动声明退出的。

取消社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取消社员资格,须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退还其所购股金,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社员退出并终止社员资格时,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一)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本社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年度经营计划;

(四)审议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报告;

(五)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七)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八)讨论决定社员缴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社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九)决定聘任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的人员、资格和任期;

(十)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社每年至少与财务年末召开一次社员大会。社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社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五日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在十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理事会的建议;

(三)百分之三十以上社员代表提出。

第二十条 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名社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社员投票。

社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社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处决议的,须经社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 名理事成员组成,理事会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 名,理事 名。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大会审议,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接受、答复、处理件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六)对社员进行培训,组织社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七)决定聘用或解雇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八)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九)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项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2名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责:

㈠主持社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㈡签署本社社员股金证明;

㈢签署聘任或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㈣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㈤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 名组成。其中选举监事长 名,监事 名。监事长、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监事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㈡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㈢监督理事和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社员大会按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㈣向社员大会作年度检查工作报告;

㈤向理事会提出工作秩序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㈥如发现理事会有违法或徇私舞弊行为,应提出监察处理意见报告,要求召开临时社员大会,并报告有权机关予以处臵;

㈦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情况; ㈧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10日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本社监事会社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才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应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任。理事以及理事长的近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及本社职工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本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遵守本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社及社员利益;

(二)不得侵占本社及社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社资金或者擅自将本社资金

借贷给他人;

(三)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社资产为社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不得将本社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三条 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社员合法权益的,本社社员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章 服务职能

第三十四条 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社员的需要,以社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一)对社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

(二)兴办社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采购和供应社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四)收购和推销社员生产的产品;

(五)向社员提供有关科学技术、市场、经济信息;

(六)提高本社农产品质量安全,开拓新的品牌;

(七)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第三十五条 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与其他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六条 接受与本社专业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销等业务。

第三十七条 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 第三十八条 办理本社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务

第三十九条 本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社资产的要求。 第四十条 本社自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社员会费;

(二)社员出资额;

(三)本社每年度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四)兴办经济实体的利润收入;

(五)接受的捐赠款;

(六)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补助资金;

(七)其他自有资金。

第四十一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社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本社社员的出资采用记名方式登记,有本社出具股权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颁发给社员的股权证明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二条 本社接纳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无偿捐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社员,处臵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四十三条 本社按公历年度实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月(或每一季度)初将上月(或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社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度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支出预算,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后,年终结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 提取,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 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按税后利润 提取,用于社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 提取,用于社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五)提出前四项后,其余盈利股金分红占 和交易量返利 ;

(六)社员股息,社员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七)中途退社的,不享受本章程中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二、三、四项,不享受政府投入给合作社的固定资产及其它投入给合作社的生产、生活资料。政府投入合作社的资产,入社社员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对社时,其入股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社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承担的本社债务。

上列各项的具体项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社依据社员名册,为每个社员设立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中规定的社员的股金,量化为社员名下的公积金份额和社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量(额) 。

第四十六条 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理事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社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服务成本。

第四十七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八条 本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风险基金、股金依次弥补。

第四十九条 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六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五十条 本社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批准建立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社员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社员少于5人,并无法开展正常活动;

(二)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三)严重经营亏损或因不可抗因素导致本社不能继续经营;

(四)本社宣告破产;

(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五十二条 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十日内向社员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五十三条 本社决定解散时,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社员大会选出5个社员组成清算小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雇佣人员工资;(二)应缴税款;(三)外部债务;(四)按社员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金和欠社员的债务;(五)按社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第五十四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于10日内向社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代表会议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上网方式发布。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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