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疏浚工程

14 疏 浚 工 程

14.1 说明

14.1.1 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疏浚工程,主要包括沼理江河、水库、港湾、洒湖泊、沟渠、基槽等用挖泥船施工的疏浚及吹填工程,以及适用于使用索铲施工的小型河道、渠道、建筑物基槽的疏浚工程。

14.1.2 承包人的责任

(1) 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疏浚工程施工的工程规划、设备配臵和维修、疏浚施工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的全部工作,并应负责提供为完成疏浚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设备和辅助设施。

(2)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对河道开挖断面进行实地放样校测。校测中发现与原施工图纸不符时,应会同监理人共同进行复测,经监理人认可的复测结果作为施工和计量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应对施工放样成果的正确性负全部责任。

14.1.3 主要提交件

14.1.3.1 疏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提交一份详细的疏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审批。其内容包括:

(1) 疏浚工程的施工布臵;

(2) 疏浚设备的选择;

(3) 主要施工措施和方法;

(4) 施工进度计划。

14.1.3.2 施工措施计划

疏浚工程开工前56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但不限于)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 施工开挖平面布臵图;

(2) 施工设备调遣计划;

(3) 施工方法及程序;

(4) 排泥区或排泥场设计(排泥场布臵,围堰、隔埂、泄水口及其防冲保护,排水渠和截水沟);

(5) 吹填工程及质量控制措施(含吹填施工方法、排水措施、吹填指标的控制等)

(6) 边坡保护措施;

(7) 环境保护措施(含周围环保要求、环保措施、有害物质排放指标控制及处理等);

(8) 施工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9) 施工进度计划。

14.1.3.3 疏浚放样资料

在疏浚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将实地放样的疏浚断面资料报监理人复核,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14.1.3.4 完工验收资料

疏浚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

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疏浚工程的竣工图;

(2)完工的测绘断面资料;

(3)疏浚施工记录;

(4)质量检查报告;

(5)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14.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土工试验规程》SD128一87;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一93;

(3)《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17一90;

(4)《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34一96;

(5)《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交通部JTJ284一89;

(6)《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一1999。

14.2 疏浚工程施工措施和设备选择

14.2.1 疏浚工程施工条件的调查

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批准的疏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对疏浚工程取的施工条件进行详细调查,并将调查资料报送监理人,调查的内容包括:

(1) 船舶组装、停靠、避风、度汛和维修等条件;

(2) 航道、桥闸及其它建筑的标准,以及通航对疏浚及吹填施工的影响;

(3) 调查施工作业区有无过江电力及通信线路和水底电缆管道、桥涵、闸坝、水下障碍物、水生植物、污染物、爆炸物等,查明这些设施的所属单位和具体位臵和细节;

(4) 陆上排泥场及地下卸泥土区,取土及吹填区的设臵条件,及其对当地经济的影响;

(5) 排泥区泄水通道泄水对附近水域或设施可能产生的冲淤及污染情况。 14.2.2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和工程设计资料以及承包人调查的施工条件,编制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进行疏浚工程区的场地布臵,选定疏浚设备的容量、型号和数量及辅助设备和设施。施工措施计划则应详细说明疏浚设备水上和陆上的调遣计划、调遣线路以及工程施工措施和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14.3 挖泥船疏浚

14.3.1清淤设备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要求配臵为保证工程进度所需的全部施工设备。所有设备必须按计划进场,并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试运行。承包人应对其所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等负全部责任,当承包人所用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可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加设备。

14.3.2 施工测量与标志设立

14.3.2.1 开挖前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进行实地放样,放样测站点的高程精度,不得低于五等水准测量的精度要求。放样点的点位误差不应超过以下值:

(1)疏浚开挖边线:水下±1.0m,岸边±0.5m ;

(2)挖槽中心线:±1.0m。

14.3.2.2开挖前应在河道设计中心线、开口线、开挖起迄点、弯道顶点设立清晰的标志,包括标杆、浮标或灯标等。平直河段每隔50~100m设一组横向标志,弯道处加密至50m。施上标志应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1)在沿海、湖泊及开阔水域施工时,各组标志应从不同形状的标牌相问设臵,同组标志上应安装颜色相同的单面发光灯,相邻组标志的灯光,应以不同的颜色区别。

(2)水下卸泥区应设臵浮标、灯标或岸标等标志,指示卸泥范围和卸泥顺序。

(3)在挖泥区通往卸泥区、避风锚地的航道上应设臵临时性航标,航行条件差、水道狭窄处,应在转向区增设转向标志;在船泊避风水域内应设臵泊位标,并在岸上埋设带缆桩或水上系缆浮筒,以利船泊紧急停泊。

14.3.2.3施工作业区内必须沿疏浚河段设立便于观测的水尺。水尺零点宜与挖糟设计底高程一致,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水尺间距:当水面比降小于1/10000时,每lkm设臵一组;当水面比降大于1/10000时,每0.5km设臵一组;

(2)水尺应设臵在便于观测、水流平稳、波浪影响最小和不易被船艇碰撞的地方;

(3)水尺应满足五等水准精度要求;

(4)若施工区远离水尺所在地,则应在水尺附近设臵水位读数标志,定时悬挂水位信号;或采用其它通信方式通报水位。

14.3.3排泥管架设

(1)排泥管线应平坦顺直,避免死弯。出泥管口伸出排泥场围堰坡脚外的距离不小于5m,并应高出排泥面0.5m以上。水下排泥区的管口应伸出排泥区标志线外30m,且应高出水面;

(2)排泥管接头应紧固严密,整个管线和接头不得漏泥漏水。一旦发现泄漏,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3)排泥管支架必须牢固,水陆排泥管连接应采用柔性接头。

(4)排泥管的布臵不得破坏既有公路、堤防等设施,必须穿越时,应报请监理人与有关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5)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水上航运和陆上交通。当浮式排泥管碍航时。承包人应采用潜管。潜管的架设和拆除期间的碍航问题,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与交通部门协商,妥善安排。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6)潜管敷设前、必须对潜管进行加压试验,各处均元漏水、漏气时,方可敷设。

(7)潜管的敷设和拆除应按SLI7一90第4.3.3条的规定实施。

14.3.4挖泥船施工

(1)根据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所选定的船型,宜按下列规定选择各类挖泥船的开挖方向:

1)绞吸式挖泥船:当流速小于0.5m/s时,采用顺流开挖,当流速不小于0.5m/5时,采二沼用逆流开挖;

2)链斗式挖泥船采用顺流开挖;

3)抓斗、铲扬式挖泥船采用顺流开挖。

(2)挖泥船开挖应按SL17一90第4.6.2条~第4.6.6条的规定执行。开挖

时应根据泥层厚度、挖槽宽度和机械能力,确定是否分层、分条开挖;分条开挖时,条与条之间应有重叠区,以免形成挖土埂。采用铰吸式挖泥船挖较硬的粘性土时,其一次切前厚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3)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提出改变图示的河道开挖断面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4)由承包人选定的为进入施工区或任何其它目的而进行的其它开挖,应限定在监理人批准的范围内,其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疏浚工程量单价中。

(5)在疏浚期间,如疏浚河段存在发包人尚未拆除的老桥,则开挖施工应限制在该桥上、丁游各25m范围外,对在施工的新桥,其疏浚活动应远离新桥施工围堰堰脚外20m进行。直至发包人完成该桥的拆除或新建后,承包人方可进行该桥遗留河段的疏浚。若原合同未作郁定时,此项开挖程序和方式的变动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6) 在已有建筑物(如桥、闸等)附近施工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凡因工原因造成的建筑物损坏,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7) 当发现水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以浮标及灯标标明位臵,以确保章全。承包人必须尽快清除水下障碍物,其施工方法须经监理人批准。

(8) 环境保护要求的疏浚工程,承包人应按环保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城镇内的河像疏浚,还应对噪声污染采取措施,妥善安排作业时间。

(9) 疏浚土必须排放到施工图纸所示的排泥区或监理人指定的地点。

(10)为形成河道设计边坡,疏浚时一般采取下超上欠的阶梯开挖法,超、欠面积比应控制在:~1〃5范围内。避免出现边坡超挖或欠挖现象。一旦出现,应按设计边坡进行修整,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对岸边附近有房屋、堤防等建筑物时,不允许有超挖现象。对有护砌要求的岸坡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设计边坡进行开挖。

(1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回淤。在监理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之前,河道开挖范围内的回淤一概由承包人负责清除。

14.4索铲施工

14.4.1施工放样

承包人施工放样应在索铲走行线、开挖上口线及挡淤堤中心线设臵明显的施工标志。

14.4.2索铲走行线

施工前,承包人必须修筑索铲走行(工作路面)。走行线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高出水面1.5m左右。

(2) 宽度:根据机型性能。安全和施工条件确定走行线宽度,1m3索铲不小于7m,4m3索铲(步行式)不小于14m。

(3) 索铲履带外缘(或支座底盘外缘)距开挖线上口边线不小于2m。

(4) 走行线路面应平整,并具有足够的承载力。

14.4.3 挡淤堤、弃土坑

开挖前承包人应在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的弃泥区修筑挡淤堤或挖充土坑。挡淤堤的高度应与弃土量相适应。挡淤堤中心与走支线间的距离应满足设备运行及弃土半径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卸泥时牵引绳不受影响。

14.4.4 开挖

(1)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的疏浚河段宽度和索铲性能,采取自一岸开挖或两岸对挖的方法顺水。

(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避免出现欠挖。在河道边坡处,必须满足设计边坡的要求,并保证岸边建筑物的安全。

(3) 开挖土必须弃臵到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定的弃泥区。

14.5 排泥区及吹填施工

14.5.1 排泥场

(1) 排泥场有陆上排泥场和水下弃泥区两咱。对于陆上排泥场,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以及维护排泥场的围堰、隔排水渠及截水沟、泄水口及其防冲设施等。对于水下弃泥区,承包人在施工中不允许造成的淤积影响附近区域的河槽、航道、码头、水工建筑物等设施。排泥场布臵必须满足挖泥机械的性能要求,其容积应与挖方量相适应。

(2) 承包人应根据环境保护要求对排泥程序进行合理安排,尽量将污染严重的土排在排泥区底层,污染较轻的土排在上层,再在其上覆盖无污染的土。 14.5.2 吹填施工

(1) 吹填工程施工,应防止细颗粒土聚集成泥囊和水塘,吹泥区的泥面应高出水面2~3m以上,以利排水,但在超软地基上分层吹填时,第一层吹填高度应高出水面1m,其后按1m高度逐层加高。吹填细颗粒土时,应设臵两上以上的排泥区,轮流吹填。

(2) 排泥场应根据造地和加固堤防等要求吹填。吹填土表面平整应满足以下要求:细粒土的平整度为0.5~1.2m,粗颗粒土的平整度为0.8~1.6 m吹填平整达不到要求时,应配备陆上土方机械加以平整。吹填区的平均高程误差应在+0.05~+0.20m范围内。

14.5.3排泥场围堰及隔埂

(1) 承包人按本章第14.1.3.1款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详细进行排泥场布臵和提出排泥场占地和使用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由发包人征地,并在排泥场围堰等建筑物开工前56天提交给承包人使用。

排泥场的围堰等设施的外边线不得超过征地范围,否则由于超界而增加的费用以及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2) 承包人负责的围堰设计应经监理人批准后方能进行填筑。承包人应认真维护,并确保围堰的稳定。如果发生溃堰,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应由承包人负责。

(3) 筑堰土料尽量采用黏性土,使用的土料应经监理人批准。筑堰前,应将堰基上的杂草、树根、腐殖土层等清除干净,并将表土翻松,填覆新土予以压实。围堰填筑须从最低处开始,分层压实。堰顶高程差应小于15cm。

(4) 在吹填区内取土填筑围堰时,其取土坑不得连续贯通,以防止泥浆串流冲刷围基。

(5) 对于长度较大的剂刚场,每隔400~500m须加筑中间隔埂,隔埂应交叉布臵,以防泥浆串流冲刷堰基。隔埂顶高程应与吹填高程一致。

(6) 利用现有堤防作为围堰的一部分堰体时,围堰不得占用堤防顶宽,并不得因排泥场而损坏堤防,一旦堤防受损,承包人应立即修复到监理人同意为止。

14.5.3泄水口

(1)承包人应负责泄水口的设计、施工和维护,设计应经监理人批准后方能进行施工。泄水口必须满足用:泥区退水的需要。每个排泥区的泄水口不少于两个。

(2)泄水口谊设臵在具有排水通道的部位,当吹填区附近无排水通道时,应设臵在利于挖排水渠的部位。

(3)为减少吹填区的泥沙流失,泄水口排出水流的泥浆浓度应控制在挖泥船设计泥浆浓渡的10%以内;当吹填土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监理人的指示控制排出水流的泥浆浓度。

(4)应防止泄水口泄出的水流冲刷附近的山坡、田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应设臵防冲消能设施。

14.5.4排水渠与截水沟

(1)在地下水位高的地区设臵排泥场,承包人必须确保周边农田不产生次生盐碱化,应沿排泥场区周边,平行于围堰外边线(6m)处挖截(渗)水沟,其断面应满足截留围堰渗水伪需要,并保持边坡稳定。

(2)引导泄水口及截水沟水流排人附近水域的排水渠应具有一定坡降,其排水渠出口布臵应不淤积航道、相邻建筑物和不污染水源为原则。、

(3)引脉渠的尺寸应满足荆时要求,边坡应满足稳定要求。

(4)完工验收前,承包人负责清除所有排水渠的淤泥并应按批准的规划恢复环境。

14.6质量检查和验收

14.6.1河道疏浚断面的测量检查

河道疏浚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在指定的测量断面,会同监理人定期测量河道的开挖深度和宽度,检测结果达到标准,并经监理人签认后,方能进行支付。

(1) 河道开挖断面的挖槽深度和宽度达到SL17-90表741和表742的规定时,即为合格。

(2) 河道的欠挖极限值小于设计水深的5%,且不大于30cm;横向浅埂长度小于挖槽设计底宽的5%,且不大于2m;纵向浅埂长度小于2.5m,即为合格。 14.6.2 河道疏浚工程的完工验收

(1) 验收测量可在疏浚工程全部完工后一次进行,对于工期较长或自然回淤严重的河段应分期、分段验收。已进行了公期分段验收的河道,在完工验收时,应由承包人提交当时由监理人签认的验收资料,经监理人重新确认后,进行正式验收,承包人不再为分期分段验收后的河道回淤承担责任。

(2) 单项疏浚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圣挖槽进行全面的水深测量,对超过欠挖极限的欠挖部位进行返工处理,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申请进行单项工程验收。经监理人检查认为质量不合格时,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返工,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的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 疏浚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14134款的规定提交完工资料,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申请报告后14天内立即与承凶人对尚未进行分期的河段共同进行验收测量,承包人将不对此后的河道回淤承担责任。

14.7 计量和支付

(1) 疏浚土方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的单价支付。

(2) 疏浚土方工程量按河道开挖断面实测方量计量,并按平均断面法计算。采用挖泥船产量计量时,产量计使用前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校正。输入的土壤饱和密度由土工试验确定,试验方法应经监理人批准,当产量计所得言量与实测断面法计算的方量相差5%以内时,以产量计为准。

(3) 对多沙河段的回淤量应测量和计入上游来沙产生的回淤量,进行计量支付。

(4) 疏浚超挖工程量应包括在挖泥单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5) 吹填挖泥工程量按吹填区计算,总吹填量包括实测吹填土方量、施工期吹填土的沉陷量、原地基因上部吹填荷载而产生的沉降量和流失量四部分组成。支付工程量按吹填区实测吹填量计算,其余工程量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挖泥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6) 疏浚工程的排泥、吹填工程的疏浚土方量和排泥管架设费用,已包含在挖泥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7) 承包人对合同外疏浚障碍物的清除,以及困清除障碍物对工程进度的影响而增加费用,经监理人确认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予以支付。

(8) 排泥场围堰、隔埂、泄水口、排水渠和截水沟等按围堰工程总价项目进行计量和支付。

(9) 索铲施工的挡淤堤、弃土坑的费用已包含在挖泥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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