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问答

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

为进一步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今年7月底省卫生厅、省司法厅、省公安厅、河南保监局联合制定下发了《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市卫生局于近日转发了该办法,该办法将于10月1日正式试行。记者昨日就该办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采访了市卫生局副局长穆宏地。

问:试行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吗? 答:近年来,医疗纠纷的发生呈明显上升趋势,处理和解决医疗纠纷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个别“医闹”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以往发生医疗纠纷后,没有“第三方”的介入调解,医患双方易发生矛盾和冲突,医院大门被堵、拉横幅、摆花圈是常事,医疗事故鉴定发挥不了作用。10月1日即将试行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主要是通过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即建立“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把矛盾冲突从医院内转移到医院外,有效化解医疗矛盾纠纷。通俗地说就是,有医疗纠纷,找“第三方”调解,医疗责任险负责赔付。这种办法可以较好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是目前公认的解决医疗纠纷最有效的办法。

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如何建立?

答:即将试行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采用人民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

该办法指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群众性组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行政机关在卫生行政部门协助下,依据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法律规定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每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库,由司法行政部门协商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纠纷处置过程中由当事人随机抽选。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收费。

问:按照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要求,医疗纠纷该如何处置?

答: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规定,医疗纠纷的处置方式有三种,即可以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协商解决,可以由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办法规定,索赔金额未超过5000元的,可以由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家属在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患方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名。

医患双方当事人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受理审核,3日内答复是否予以受理。医患双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其调解申请。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调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1个月。调解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通知保险公司,并如实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协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当作为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的理赔依据,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赔偿金。通俗地说,就是医院将医患纠纷的赔偿“打包”给保险公司。

该办法明确提出,全市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都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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