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和奖励办法

重庆工商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和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转型发展和打造科研团队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支持和鼓励教职工积极从事科学研究,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实力和社会知名度,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为学科建设提供重要支撑,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两级管理体制,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各学院和科研平台负责本单位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 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成果,是指由我校教职工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的,以重庆工商大学为署名单位的学术性研究成果。科研成果的形式主要有:

(一)论文类成果:指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的或国外相关机构认定的学术刊物(字数在3000字以上)、报纸理论版(字数在500字以上)和论文集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译文、学术评论,以及公开发表的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等;国际、国内学术会议论文;

(二)著作类成果:指公开出版的学术性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论文集及丛书等;

(三)研究报告:指由我校教师完成的、未公开发表的、被有关主管部门采纳的各类学术研究报告、咨询报告;

(四)已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

(五)公开展出、出版或发表的美术、设计作品;

(六)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文学作品;

(七)获奖类科研成果:指已获得国家、省部级、厅局级、校级授予奖项的科研成果;其他社会公认的获奖成果。

(八)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 学校实行科研成果登记制度。凡以重庆工商大学为署名单位完成的、权属明确的科研成果,均应到各单位登记。科研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在成果所属部门科研管理人员处登记,并将成果信息录入科研管理信息系统,

登记时需报送科研成果原件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科研管理人员应及时审核相关科研成果,统一建档保存。

第五条 未经登记、未通过审核或未署名重庆工商大学的科研成果,在涉及职称(职务)晋升、工作考核、科研奖励等事项时,学校不予承认,不纳入科研工作量核算范围。

第三章 考 核

第六条 学校以自然年为奖励考核周期,以学院为考核单位,按照《重庆工商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重工商大[2008]216号),对各学院纳入考核范围人员的科研工作总量(包括总分和质量分)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在对各学院完成科研工作量定额的考核中,学校以各学院完成定额(包括总分和质量分)的日期为准,该日期后取得的科研成果确定为“学院超额部分的科研成果”。

第四章 奖 励

第八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

1、学术论文和专利

2、学术著作

表2:学术著作奖励范围和标准

3、获奖成果

表3:获奖成果的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奖励方式

1、学校只奖励以重庆工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成果;

2、下列学术成果,由学校直接给予奖励:

(1)表1中所列一、二、三级原刊论文;

(2)表3中所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教育部奖励、省部级奖励。

3、下列科研成果,按照学校奖励与学科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奖励。

(1)表1中除一、二、三级原刊论文之外的成果;

(2)表2所列成果;

(3)表3中所列科技部认可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学校奖励:学校将学院超额部分科研成果的奖励经费的70%核拨给学院,由学院自行制定标准实施奖励。

学科奖励:与学校重点支持学科正相关的科研成果,由各相关学科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30%补足奖励。奖励经费由相关学科建设经费列支。

第十条 科研平台的专职科研人员的科研考核办法按照《重庆工商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重工商大[2008]216号)实施,科研成果的奖励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其他岗位的人员发表的科研成果,由学校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给予奖励,其中学校奖励部分由学校直接奖励个人,学科奖励部分具体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制订并实施。

第十二条 各科研平台对以该平台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可以按表4所列标准给予复奖。教育部科研平台的复奖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第八条所列标准的40%,其他科研平台复奖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第八条所列标准的20%。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教职工的科研成果,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所列标准自行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工商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修订稿)》(重工商大[2005]231号)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美术、设计艺术类和文学类作品的奖励办法

附件:

关于美术、设计艺术类和文学类作品的奖励办法

1、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综合大展参展作品,每件参照一篇B级重要学术刊物论文的奖励额度给予奖励。

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举办的综合性大展参展作品,每件参照一篇CSSCI来源期刊论文的奖励额度给予奖励。

2、中国美协及所属艺委会、中国油画协会、中国水彩(粉)协会、中国广告协会、中国建筑协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中国设计学会、中国包装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卡通艺委会、全国动画设计协会、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每两年或不定期全国综合或单项展参展作品,每件比照一篇核心期刊论文。

3、省(直辖市)宣传部、文化厅(局)、文联及所属美术、设计、摄影等协会的综合或单项展参展作品,每件视为一篇一般期刊论文。

4、同一作者在同期同刊上如果有多篇作品发表按一件作品计算。

5、美术、设计艺术类的奖励由学科点和相关院系自行设定标准,自行奖励。

6、“五个一工程奖”和新闻类作品建议由学校宣传部奖励。

7、文学作品类成果(小说、戏剧、散文、诗歌、剧本、文学鉴赏、影视评论等)建议由相关院系自行设定标准认定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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