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办学校聘用教职工劳动合同范本

福州市民办学校聘用教职工劳动合同范本(修改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171 更新时间:2009-6-18 11:38:00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劳动者):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家庭住址: 乙方确认的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第 种形式为合同期限。

㈠ 固定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㈡ 无固定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 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双方如果系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从事 岗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为: 。

乙方从事的岗位工作需要持证上岗的,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取得岗位任职资格证明。

第三条 乙方应当履行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根据岗位责任要求,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时间与精力来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乙方承诺,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时与其他任何单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并且在本合同签订后只有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第四条 乙方应服从甲方因工作需要的临时性派遣或调整。

第五条 乙方不适应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岗位工作或对该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执行下列第 种工时制度:

㈠ 标准工时工作制:

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㈢ 不定时工作制。

乙方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按照变动后岗位的工时制度执行。

第七条 休息休假

㈠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时制度,安排乙方休息时间。

㈡ 乙方享有法定节日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权利。 ㈢ 乙方享受法定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以及因个人原因需要请事假的,应当按照甲方及乙方所在服务单位规定的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因紧急情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在离开工作岗位前告知甲方,并在合理期限内书面说明事由和期限。

乙方未履行前款义务的,视为旷工,甲方有权根据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学历、工龄、技能和岗位职责确定乙方的工资标准。乙方的月工资为 元,试用期按80﹪支付。

第九条 甲方于次月十日前以法定货币支付乙方上月工资。乙方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甲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应依法以

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月工资为准计算并支付加班工资(但属于乙方岗位职责内的工作除外)。

五、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

险费用;乙方负担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乙方在甲方发生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伤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甲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乙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其所在服务单位制度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严禁违章作业。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危害防护、业务技能培训。

七、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甲方应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甲方制定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甲方应当将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乙方,公示或告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㈠ 在单位内部网络公示或告知;

㈡ 以教职工手册公示或告知;

㈢ 以会议等其他形式公示或告知;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乙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及奖惩;并有权就乙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行使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同意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㈠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

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㈢ 甲、乙双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如:甲方的经营状况、组织机构发生变化,人员结构、工作岗位需要调整等;乙方的工作表现、知识技能、身体状况等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等);

㈣ 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㈤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废止或修改的。 第二十二条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 在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以下录用条件中任何一项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㈠ 乙方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材料(如离职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个人简历、婚育证明、体检证明等)必须真实无误。

㈡ 乙方健康状况良好,无精神病、传染病及其他影响工作的病症,能保证正常工作。

㈢ 乙方各方面表现良好,没有吸毒、斗殴等各种劣迹,富有爱岗敬业精神。

㈣ 乙方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甲方指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指标、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㈠ 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未能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取得岗位任职资格证明的;

㈡ 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㈢ 违反国家有关安全规程、标准、制度等,造成人身、设备等责任事故的(事故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㈣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㈤ 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㈥ 违反承诺,在本合同签订时或建立劳动关系时未与其他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等材料,以及其他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㈦ 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㈧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

“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界定为依甲方规章制度界定为“甲类过失”或“严重过失”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重大损害”界定为下列情形之一:

㈠ 直接经济损失满5000元的;

㈡ 甲方因乙方失职行为被上级部门警告或罚款处理的;

㈢ 乙方因服务问题被投诉并被核实,且致使甲方被媒体曝光。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解除本合同:

㈠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㈡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㈢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由甲方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前款第㈠、㈡项中“不能从事”或“不能胜任”,双方理解为下列情形之一;

㈠ 一年内连续两个月绩效考核不合格或在一年内累积三个月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㈡ 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的;

㈢ 工作出严重差错的。

第二十九条 除以上约定外,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如甲乙双方虽未就续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但乙方继续留在甲方工作,甲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按本合同期限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九、商业秘密与专项培训

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因乙方违反前条保密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依据有关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处分,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限期限内,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如约定服务期限未届满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

乙方应按双方签订的专业培训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离职手续

第三十五条 乙方在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归还甲方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㈠ 乙方负责保管、使用或在其控制范围内的所有有关甲方的财产; ㈡ 甲方的客户资料及业务资料

㈢ 甲方为乙方配备的工作工具、仪器、设备及其他办公用具等。 第三十六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甲方未能按照上述规定时间为乙方办理离职手续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㈠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造成甲方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㈡ 乙方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方向的; ㈢ 乙方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㈣ 乙方不配合,致使甲方无法将有关离职文书送达乙方的。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接义务的,甲方有权暂不予支付乙方经济补偿,乙方超过三日仍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工资、经济补偿中予以扣除,工资、经济补偿尚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赔偿损失。

十一、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甲方违反法律规定条件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依法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条件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按甲方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乙方如违反法律规定未提前通知甲方而擅自离职,除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或乙方所在服务单位寻找乙方支付的费用。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乙方失职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甲方或乙方所在服务单位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或乙方所在服务单位赔偿。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四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一条 在合同期内,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

第四十二条 乙方在规定工作任务外或规定工作时间外造成意外伤害或责任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㈠ ; ㈡ ; ㈢ 。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按该地址邮寄文件视为送达。若其中甲方通讯地址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三日内登报;乙方通讯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四十五条 乙方确认,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甲方就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地点、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等事项已告知乙方。

第四十六条 乙方确认,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岗位职责等)已告知乙方,乙方业已充分阅读并愿意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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