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法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1、不包括不动产
2、不包括初级农产品
3、不包括军事产品
产品质量是产品所应具备所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这里所说的特性包括:使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
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08402《质量术语》中,对质量的定义是:“产品和服务规定或者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它具体是指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有效性、经济性等质量指标,它反映、代表了产品的质量状况。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为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应该承担的责任。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定产品质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00年7月8日在第九届第十六次会议上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对原法作了重大、全面的修改。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根据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产品质量管理关系督管理时与经营者之间形成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律关系。
3、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经营者、用户、消费者因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与社会中介机构——检验认证机构产生的法律关系。
产品质量管理旨在使产品的质量符合一定的标准或规格。
产品质量法的原则:(1)观测“质量第一”的战略方针;(2)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3)不阻碍生产发展的原则;(4)实行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
我国产品质量管理体制,包括下述层次有别、任务不同的机构: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分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两级,每一级的产品质
量监管部门均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专门的质量监管部门,另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二、产品质量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1、产品计量与标准化制度法律制度(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地区标准)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或者其授权的认证机构对企业(认证对象是企业)的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所作的综合评价。经认证机构认证
合格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进行。国际通用的质量标准为ISO 即国际标准化组织推行的ISO9000(质量标准) 系列标准和ISO14000(环保标准) 系列标准。
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按照产品标准和相关的技术要求,确认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并颁发认证标志的活动。如CCC 标志等。 经认证合格,由认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企业可以在自己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国家对任何企业都不采取强制认证。
4、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的指按照特定的标准,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以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的活动。产品质量检验按检验主体可以分为第三方检验和生产经营者检验。根据检验方式可以分为全数检验和抽样检验。
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一)国家监督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指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检验。
(1)监督检查的方式:随机抽查。
(2)监督检查的产品范围分为三类:
第一,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第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第三,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重要质量问题的产品。
(3)抽查取样的方式:随机抽查市场上待销的产品和企业成品仓库中待销的产品。抽查取样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4)监督抽查的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
(5)抽查的原则:“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6)复检: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7)公告:必须由省级以上(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抽查结果。
(二)舆论监督和社会团体监督
(三)消费者、用户监督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用户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作了详尽的规定。
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四、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
1、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
我国产品质量法主要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
产品责任以严格责任为规则原则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产品责任发展发展的趋势。
1损害的,销售者才承担法律责任。
1)推定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供货者的,推定为销售者有过错,对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连带赔偿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先行赔偿的义务:不论最终责任应由谁承担,销售者对损害都负有先行赔偿的义务。
4)追偿权:在赔偿后,如属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有追偿权。
2产者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产品责任的免责):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3、产品质量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成立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产品本身有缺陷
(2)生产者与销售者有提供缺陷产品的行为
(3)存在着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
(4)损害的事实与提供有缺陷产品行为有因果关系
4、生产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规定: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5、销售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规定:
(1)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请你思考
因甲公司生产的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造成乙公司生产的200箱蛋糕变质,损失14000元。该批食品由丙、丁两家商场出售,在出售的过程中丙商场利用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在提高产品价格一倍的基础上采取了有奖销售活动,很快食品全部卖完;丁商场也售出了一半,但是,购买者回到家后发现该食品已变质,遂要求赔偿。问:
1、甲公司在本案中有无法律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在本案中有无法律责任?何种责任?
3、丙公司和丁公司在本案中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为什么?
甲乙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因甲所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给乙造成的损失由甲承担;消费者因产品质来那个问题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丙丁先行赔偿了消费
者,则丙丁可以向乙追偿;乙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甲赔偿。这里的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两个,即甲乙之间的关系,乙与丙丁、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6、免责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人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7、承担方式
1)行政责任
《产品质量法》以“法则”专章规定了经营者的行政责任。
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不合格或者不安全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行处罚。种类如下: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2)民事责任
(1)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供货者追偿。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5)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因产品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产品责任的最后一道防线,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并用或者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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