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医院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并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医院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由相应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二、严把采购关,降低管理风险。根据医院放射性治疗的使用特点,从健康、安全、环保的角度出发,采取按需订购,所有放射性药品均由生产厂家制剂送货,实现医院放射性药品零库存,确保放射性药品运输、保管的安全性。

三、收到放射性药品时,应认真核对名称、出厂日期、放射性浓度、总体积、总强度、容器号、溶液的酸碱度以物理性状等,注意液体放射性药品有否破损、渗漏,注意发生器是否已做细菌培养、热源检查。做好放射性药品使用登记。贮存放射性药品容器应贴好标签。

四、放射性药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建立放射性药品使用登记表册,在使用时认真按账册项目要求逐项填写,并做永久性保存。

五、放射性药品应放在铅罐里,置于贮源柜内,平时有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常用放射性药品应按不同品种分类放置在通风橱贮源槽内,标志要鲜明,以防发生差错。

六、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固体废物待其自然衰变后,当作非放射性废物处理。半衰期短的液体废物可用稀释法达到容许排放水平后直接排入下水道,放射性浓度高不能制剂排入下水道的放射性废液,可采用衰变池贮存十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

七、医院设置核医学科、室(同位素室),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向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核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

八、从事临床核医学的工作人员应由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应熟悉和掌握有关放射性核素的基本知识并严格遵守放射性药品的登记、保管、使用制度。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一、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品分为西药、中药两大类。西药品种是指原料药和国家规定的制剂品种;中药品种是指原药材和中药饮片,不含制剂。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到货后须经双人验收、核对,验收到最小包装单位。验收合格后,药品采购人员需在经营企业提供的购买记录及发票回执联上填写身份证号并签字。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存放区域应标识清楚、醒目,设置规定的提示牌提醒医、药、护人员注意,各毒性药品的储存容器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毒药标志。

四、毒性药品要实行专柜加锁并由专人管理,做到双人、双锁、专册记录。毒性药品必须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主管药师以上的调剂人员负责。严禁收假、发错,严禁与其它药品混杂。发现问题时必须迅速查明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五、药学部门调配毒性药品,必须凭执业医师签字的正式处方。医师开具毒性药品处方时,应准确清楚的写明处方全部内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六、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再签字后再行调配。处方1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调配毒性药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调配完毕后核对处方准确无误,必须经另一位药师复核后,方可发出,并行签名。

七、报损的毒性药品必须经药学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批准,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销毁并做好记录。

八、因用药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医务人员违规使用毒性药品,依据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九、建立自查制度,并定期进行自查。药学部门对自查情况及时汇总分析。对于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药学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及上级主管部门。

十、管理人员交接班时,应在科主任监督下进行交接,严格核对品名、数量,应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追究。毒性药品必须具有责任必强,业务熟练的主管药师以上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的化学原料及配剂。易制毒化学品是工农业生产和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化工原料,流入地下毒品加工厂也可用于制造毒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两类。麦角新碱类: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类: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

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将易制毒化学品纳入麻醉药品管理,并制定了我院使用管理制度。

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

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药剂科指派专人持证统一购买,采购人员应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购买。

三、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供货方要查验供货方资质,并向供货方出具我院购买证明(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够用印鉴卡)。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结算。

四、药剂科应指派专人保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保管员要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及安全保管要求,应在温度、条件适宜的环境内妥善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要随时了解易制毒化学品柜的库存、实物的情况;物品摆放要符合规定,做到分类安全合理、摆放整齐,并配备消防器材。

五、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情况,应在电脑内备案,并能随时调阅。

六、人员进出必须严格,禁止领用人单独进入易制毒化学品柜,柜门要随开随锁。

七、发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要立即向上级和保卫科汇报,采取必要的控制措制,由保卫科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向当地药监局和卫计局报告。

八、领用人须熟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并应按照保管人员的要求在相关的领用凭证上签字,领用量应不超过每周使用量,不应大批量领取积压。

九、该类药品原则上不允许在门诊使用,因治疗疾病需要,必须在门诊使用的患者,由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的委托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临床科室,应有固定存放区域,实行专人、专柜、专帐,加锁保管,建立使用台账,如实记录品种、数量、日期、使用人、使用原因、保管人等情况。

十一、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有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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