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融合车辆器材保障

高技术局部战争下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对策研究

军队通用车辆具有军民兼容、军地通用的属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资源和保障力量日益雄厚,为军队通用车辆器材军民融合式保障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利用社会资源,走质量建军之路,构建通用车辆器材军民融合式保障模式,是我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解决得重要课题。

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的必要性

首先,现代高技术局部战争具有爆发的突然性,地域的不确定性以及火力打击的高精确度与巨大的破坏性等特点,这就要求车辆器材社会化保障要能做到快速高效,必需形成一种快速反应的社会化保障体系。

其次,现代高技术战争的高消耗则要求对后勤保障必须高度依赖于国民经济,同时后勤保障本身也成为了战争打击的重点目标,这就要求必须增强后勤自身的生存与再生能力。所以,平时的后勤建设应注重后勤保障潜力的增强,必须以社会为依托,形成一种军民结合的大后勤体制。

再次,从近年来几场大的战争,如: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伊拉克战争的实践很好的证明了现代高技术战争是高度协同的立体战争。既有建制内的装备保障力量,又有上级加强的装备保障力量;既有军队的装备保障力量,又有地方支前技术保障力量;既有武器装备、弹药器材供应力量,又有武器装备抢救抢修力量。 实行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高度权威的组织领导体制

实行军民融合式保障,要把军队的装备保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之中,要运用社会保障资源为军队提供装备保障。这就使得装备保障的行为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从军队自身的行为转变为国家、军队和地方的整体行为,相应的组织领导职能超出了军队的职能范畴。军队及其装备机关既无权威也无能力独立组织领导涉及社会诸多部门和领域的装备保障,必须由能够领导调控军地双方的高度权威的机构来统筹组织实施;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这样的组织领导体制,缺乏对军民融合式保障强有力的统一领导、统一筹划、统一立法、统一划分职责和统一监督实施。因此,必须把军民融合式保障的宏观领导职能上升到国家层面,尽快研究建立国家、军队、地方一体的权威性组织领导体制,为军民融合式保障提供坚强的组织领导保证。

二、缺乏健全顺畅的运行机制

实行军民融合式保障,不仅需要高度权威的组织领导体制,而且还需要系列配套、关系顺畅的运行机制。虽然我军有人民战争的优良传统和人民支援的成功经验,但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军队装备保障对地方支援需求的变化,传统的经验做法和现有的运行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军民融合式保障的需要,迫切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做保证。而目前我们还缺乏健全的地方保障力量组织机制、共建机制、动员机制、训练机制、经济机制等,严重制约着军民融合式

保障的顺畅运行。因此,应尽快研究和建立健全系列配套的运行机制,为军民融合式保障的顺畅运行提供可靠的机制保证。

实行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的对策思路

一、建立军民融合式保障的组织领导体制,实现军地双方互动

实行军民融合式保障是国家、军队和地方的整体行为,这就必须明确三者的职能定位和相互关系,依照“国家搞调控、军队提需求、地方抓落实”的原则,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建立军政民一体、上下衔接、职责明确、关系顺畅的组织领导体制,形成军地齐抓共管、双方互动的整体合力。

一是国家搞调控。军民融合式保障是一种国家行为,国家是最高领导者和组织者。建立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装备保障体系,必须依靠国家机关的高度权威,实施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把构建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体系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国家要统一制定实行军民融合式保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总体规划计划,划分军地双方的组织和保障职责,下达军民融合式保障的重大建设项目和任务,宏观监督调控军民融合式保障的实施。

二是军队提需求。军队是军民融合式保障的需求者,军队各级机关是军方的组织领导者,保障活动主要表现为军事性行为。应根据军队建设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充分考虑地方保障资源和可能条件,对装备保障需求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总体构想,对军民通用保障装备、设施建设、军民储备体系和后备保障力量建设等提出具体的要求。

三是地方抓落实。实行军民融合式保障的基本依托在地方,地方相关系统、相关单位是装备保障的提供者,地方政府部门是装备保障的组织领导者。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总体规划及军队装备建设和保障需求,确定参加军民融合保障的具体单位及任务,明确建设的项目和要求,提供优惠条件和政策支持,抓好地方保障力量建设和保障任务的落实。

二、统筹兼顾军地双方的利益,实现军地双方共赢

实行军民融合式保障,提高军事效益和经济效益是国家整体利益的体现,也是军地双方共同追求的目标。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军地融合式保障,必须统筹兼顾军地双方的利益,无论在政策法规、总体规划还是经费投入上,都应通盘考虑军队的保障需要和地方的经济利益,合理调节、平衡军地双方的权益,确保军地双方共赢。这既是推进军地融合式保障的内在动力,又是促进其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对于军民通用保障装备、设施建设,应注重军地两用、军民两利。要将军民通用装备及其保障装备的研制,以及保障设施的建设寓于国家经济建设之中,将军事需求与地方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一是地方建设项目要贯彻国防要求,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一方面,与军队装备保障密切相关的地方建设项目应充分考虑军事需求,明确规范和严格贯彻落实国防要求,为平时对军队提供保障与战时紧急征用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为适应军事需要附加项目所增加的经费投入,应本着国家与企业合理分担的原则,给予

必要的经济补偿。二是加强军地协调,部分大中型装备保障设施军地共建、军民兼容。对涉及军地双方共同需要、功能相通、空间相近的大中型军民通用装备保障设施建设项目,军地双方应加强协调、统筹规划、共同投资、共同建设,平时兼顾双方使用、战时全力保障军队。这样,可以减少重复建设、节约经费投入、提高利用效益。对于军民通用装备器材储备,应注重军地共储、军民共用。这是压缩军队装备储备规模、减少储备经费、加速装备器材周转、提高储备质量和效能的有效途径。建立军民通用装备储备体系的有效措施:

一是科学确定军地储备区分,建立地方储备方案。应根据装备器材的军民通用程度、战时急需程度、保质期限及地方的储备能力等情况,充分论证、科学确定军地储备的比例,明确地方储备的分管部门及储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制定具体的地方储备方案和管理规定。

二是合理谋划军地储备布局,建立地方专储体系。

军地有关部门应认真考察地方仓储单位的地理位置、仓储容量和设施条件,结合军队仓库布局和平战时保障需要,按照条件优越、便于保障、利于防护的要求,确定储备布局、选定储备单位,建立满足部队需要的地方专储体系。 三是利用军队装备储备设施,代储部分地方装备器材。

可在保证军队储备需要的前提下,发挥军队仓储设施潜力,为地方代储部分军民通用装备器材,平时由地方调拨周转,战时直接转为军用。

四是实施合同化有偿储备,确保军地双方互利互惠。应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储备合同协议,明确平战时履行储备协议的责任义务、方式方法和必要的经济补偿,增强合同协议的约束性,调动储备单位的积极性,确保储备落到实处。

三、统筹规划现役与后备装备保障力量建设,实现军地协调发展

走精兵之路,建立常备与后备相结合的保障力量体系,是世界各国军队的共同做法。近些年来,我军虽然也加强了装备后备保障力量建设,但还缺乏足够的重视和应有的力度。因此,必须改变重常备、轻后备的倾向,科学统筹常备和后备装备保障力量建设的协调发展。

一要合理确定后备保障力量的适度规模。

应按照“骨干在军、主体在民”的基本思路,认真分析平战时保障需要,合理确定常备和后备保障力量的规模,使两者比例适度、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军队常备保障力量规模应能基本满足军队平时建设、训练及执行任务的需要,随时保障处置突发事件和小规模局部战争的需要;后备保障力量应能满足中小规模局部战争快速动员的需要,并具有中等规模以上局部战争保障力量动员的基础。 二要兼顾各类后备保障力量的综合配套。

从目前我军后备保障力量建设的情况看,除有组织的后备保障力量规模偏小外,还存在着后备保障力量种类和层次结构不尽合理的情况。应当根据未来作战装备保障的实际需要,注重后备保障力量的结构优化。要统筹兼顾通用与专用后备保障力量的配套建设,改变目前通用后备保障力量相对较多、军兵种专用后备保障力量较少的现象,以适应诸军兵种联合作战的需要;要统筹兼顾战略、战役、战术各层次后备保障力量的配套建设;要统筹兼顾一般装备与高新技术武器装备后备保障力量的配套建设,尤其要注重高新技术主战武器装备后备保障力量的建设;要统筹兼顾固定与机动后备保障力量的配套建设,在加强装备研制、生产和

修理企业固定保障力量建设的同时,还要注重机动后备保障力量建设,以适应机动保障的需要。

三要切实加强后备保障力量建设的“五落实”。

要灵活采取综合化编组和专业化编组相结合的多种形式,建立组织健全的后备保障部(分)队,抓好组织落实;要依托专业相近的民用企业,挑选人员组建后备保障部(分)队并定期调整充实,抓好人员落实;要给后备保障部( 分) 配备或预置必要的战时保障装备,抓好保障装备器材落实;要制定各类后备保障部(分)队的训练大纲,明确规定训练内容、时间、方式和标准,并对口组织参加部队的保障演练,抓好保障训练落实;要采取专项补助和适当减免地方日常管理经费等办法,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偿,抓好经费落实。只有切实抓好“五落实”,才能形成一支召之即来、来之管用的后备保障力量。

四、完善军民融合式保障的法规体系,实现依法规范运行

实行军民融合式保障,管理多头、关系复杂、政策性强、对法规的依赖性大。必须建立完善相应的法规体系,依法规范运行,才能确保军民融合式保障的顺利实施。

一是建立完善合同商全寿命服务保障法规。

主要应明确:武器装备合同商的全寿命保障职责及平战时保障任务,与部队保障职责的区分,双方沟通渠道、运行机制和保障方式,部队武器装备使用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维修的指导与保障,保障经费的分配与核算,全寿命保障职责的落实与服务保障的质量监控等。

二是建立完善军民通用装备、设施的“军事化”法规。

所谓“军事化”,就是要求地方在军民通用装备、设施建设中贯彻落实军事需求,以确保军队征用的需要。主要应明确:贯彻“军事化”需求的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和经济补偿机制,以及落实“军事化”需求的督促检查机制,包括军民通用装备、设施“军事化”建设的管理部门与职责、涉及的装备和设施类别、落实军事需求的基本要求,以及各类装备、设施贯彻军事需求的项目、性能、技术标准及战时征用改装等细则。

三是建立完善军民通用装备器材军地共储法规。

主要应明确:军民通用装备器材储备的军地分工,需要地方储备的种类、比例及空间布局,地方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平时必须保持的战备储备基数与进行正常市场流动的比例,平战时对军队实施供应保障计划的调拨渠道、运行机制及供应方式,地方储备的经济补偿机制和督促检查机制等。

四是建立完善后备装备保障力量建设法规。

主要应明确:后备保障力量建设的总体构成及种类、层次结构,地方管理部门与职责,组织形式、人员素质要求及定期调整更新,保障装备器材的利用、配备与预置,保障力量训练的组织与实施,建设经费的来源与使用,各类后备保障力量的军地对口协商、共建联训机制和质量检查监督机制等。

五是建立完善装备保障动员法规。

不仅应当把装备保障动员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国防动员综合性法规之中,而且要制定装备保障动员的专项法规。主要应明确:装备保障动员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动员的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动员的主要任务、对象与内容,动员的基本

程序和运行机制,装备紧急科研生产与采购的组织与实施,军民通用装备器材、保障设施的征集使用及事后经济补偿,后备保障力量的动员、运用、管理、保障及善后优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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