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弱势群体实际生活状况的调查

关于社会弱势群体实际生活状况的调查

学院: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

班级:10机制1W

姓名:朱可君

前言:社会弱势群体是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尽管国家在缓解或保护弱势群体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情况和形势依然严峻,还需要我们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缓解这一问题。

一、社会弱势群体-我国弱势群体重要特征:

(1)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的,因此,应当侧重从社会支持的角度考虑问题;

(2)现有弱势群体中的很多人是在原体制下做出贡献的人。特别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下岗职工,社会应当考虑对其实施补偿;

(3)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我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

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4)目前的全球化进程有可能对国内弱势群体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并且有可能使弱势群体的规模继续扩大。在全球化进程中,那些接近资本、接近权力或者受过良好教育的强势群体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普通的劳动者不仅获利机会少,而且可能降低福利,成为全球化成本的承担者。在我们关注国内弱势群体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全球化这一背景;

(5)目前我们对于弱势群体的支持还很有限,难以有效地改变其弱势地位。前文已述,党和政府一直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但是,由于我国毕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不高,发展经济的压力还很大,导致实际工作中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支持还不是很有力,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保障措施跟不上。

二、社会弱势群体-具体构成

弱势群体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当然,这里只是简单地列举,各个群体之间实际上存在交叉。

三、中国当代弱势群体的形成和构成

贫困现象,社会总体的穷,是产生和存在弱势群体的根子。但是,如上所述,把弱势群体简单地解释为穷人,在两者之间划等号,是笼统的,很不精确。弱势群体不是个别穷人的相加和综合,而是指社会的

一部分人,有其“弱”的共性,又有不同个性,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有着不尽相同的社会职业和分配方式、生活方式。进一步考察弱势群体的形成和构成,要向社会结构的分层深化,并找出其分化的原因和结果,然后才能对弱势群体进行界定,明确其范围和成员,有一个清晰的而不是模糊的具体对象。

四、社会弱势群体形成原因

弱势群体的生成具有复杂的历史原因、社会原因和自身原因,一般说来,弱势群体的形成很大程度上与劳动者生理、自然、家庭等因素密切相关,如老年人劳动能力丧失;先天或后天的残疾;单亲家庭经济和精神方面的重负;老、少、边地区由于交通不便、资源缺乏、生存环境恶劣所形成的普遍贫穷。

在我国,规模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存在除人口众多、生产力发展水平总体还比较低等客观因素以外,主要是与社会转型有关。在社会转型阶段特别是转型社会中,弱势群体现象可能会更加严重。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正经历着三个比较大的变化过程:一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二是从公有制向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转变;三是从农业为主导的经济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导的经济社会转变。这三大转变必然引发社会各个层面、各个领域的深刻变化,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导致弱势群体的广泛存在。这是因为:1、现代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它遵循的是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竞争的胜负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地位,不可避免地使一部分人成为竞争的胜利者,形成强势群体,同

时又使一部分人沦为竞争的失败者,形成为弱势群体;2、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在众多利益的选择中,政府无力保护所有社会成员使其利益免受损失,这样,某些社会成员就会进入弱势群体。迫于市场竞争的压力和企业改革的需要,许多企业和单位因承载不了人员多、效率低的包袱和压力而实行减员增效,一些企业职工成为下岗人员。任何改革都是需要支付成本和代价的,按理说,改革的成本和代价应当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但实际情况却是受到这种改革代价影响最大的往往是国有企业职工和农民,他们反而承担了更多的改革成本和代价;3、工业化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这是由世界范围内的现代化进程和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的进程决定的。一般来说,工业化是推动整个国家或地区从经济不发达到发达这样一个过程的最重要的动力,工业化必将更多的人由农业转往工业就业,自农村移向城市居住生活。中国已进入了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工业化尚未完成,二元经济现象严重。在中国由传统的农业与现代的工业并存的二元经济结构向一元经济结构转变中,农业人口必然大量拥入城市,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会因为找不到工作成为失业者。4、在社会经济转型时期,产业结构的调整会更频繁,力度也会更大。结构调整是一个就业破坏和创造并存的过程,甚至需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由于产业结构具有路径依赖性,即某种产业结构一旦形成,调整都是渐进及相当微的。只有在经济环境发生大变化的条件下,如一些旧的传统产业逐渐衰落和被替代,新的现代产业不断崛起,产业结构必然发生大调整。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传统产业工作的大批传统产业工作人

员将被推向社会,由于这些传统产业工人在文化知识、技术水平等方面都无法很快适应新的产业或行业,难免成为失业人员。目前,中国失业率攀升,是国有企业改革与产业结构大转型的结果。中国正处于结构调整的初期,由于旧工作岗位比例高因而调整所造成的总就业破坏的规模大,由于结构调整的力度大因而调整的阵痛和代价大。因此中国社会失业问题就非常严重。失业就意味着失去了经济来源,面临着生存危机;5、随着90年代以来我国就业机制由“计划安置型”向“自主择业型”的转变以及下岗就业工程的推行,由传统就业制度和分配制度所造成的抑强扶弱,弱者也能分得一杯羹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现状被彻底改变,弱者无法通过隐性途径获得收入,通过公开途径所获得的收入也十分有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首先以追求经济效率为发展目标,增进效率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出现分配不公,从而加剧了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再加之转轨时期制度或体制的缺陷及政策不到位,体制缺陷比如新旧体制并存、体制缺位、体制错位、体制虚设等,使少数人能够通过不法或非正当途径占有本来应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的社会资源,最突出的是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前期的抄差价、倒批件,成为规模盛大的“免费午餐”,许多人抓住价格双轨、利率差价、房地产批租、抄原始股的缝隙,凭借特权、关系而一夜暴富,从而导致居民收入差别非正常扩大,更加剧了弱势群体的不利地位和劣势程度。

五、缓解弱势群体问题的思路和对策

首先,在指导思想上,必须明确三个认识:1、弱势群体问题不仅是

社会问题,更是政治问题。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追求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的要求,这就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和各级党政领导必须把群众的疾苦当作头等大事来抓;2、发展是硬道理。就业是民生之本,只有发展经济才能有更多的就业岗位出现。通过发展经济来扩大就业,是缓解弱势群体问题的根本途径。近几年,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投资规模,据有关专家估算,每投资100万元,就可以提供重工业400个、轻工业700个、第三产业1000个就业岗位;3、扶助弱势群体是一项艰苦的、长期性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地解决问题,因此,扶助工作必须经常化、制度化。

其次,在具体政策层面上,应加大工作力度,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1、构建就业援助体系扶助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弱是多方面的,失去工作、生活水平下降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方面,也是导致其它方面弱的基础。国际劳工组织《全球就业议程》强调:“工作是人们生活的核心。不仅是因为世界上很多人依靠工作而生存,它还是人们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以及为后代带来希望的手段。这使得工作成为社会和政治稳定的一个关键因素。”。就业一人,脱贫一户。因此,应积极构建我国就业援助体系,这是扶助弱势群体的根本措施。就业援助体系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建立就业信息网络和职业介绍、指导制度;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实施就业承诺;采取市场就业与政府托底安置就业相结合的方式灵活解决下岗职工就业问题。目前,一些地方或城市已经摸索出了一些好的安置下岗职工的经验,比如实施“三个购买”:政府出资为下岗职工购买公益性岗位(医疗联络员、劳动

监察、公安交通协管员、公共绿化、卫生保洁等);为下岗职工购买社会保险;为下岗职工购买培训所获成果。再比如创办“4050项目”,以确保大龄下岗职工再就业。

2、清除影响劳动力流动的制度障碍。当前,向“三非”倾斜以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显得相当重要。所谓“三非”:一是大力发展非农产业,为农业大量剩余劳动力转移创造条件;二是大力培育非公有制企业,为大量企业富余劳动力消化创造环境;三是大力提倡非正规就业。向“三非”倾斜,必然要求打破阻碍劳动力流动的体制性因素。目前,阻碍我国劳动力正常流动的体制性因素主要是:户籍制度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各种歧视性政策;许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仍然没有纳入制度化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劳动力自由流动是实现劳动力价值和企业效益的重要保障。实行“三非”倾斜措施,最重要的是必须将影响劳动力流动的制度障碍彻底清除,比如加快户籍及相关制度方面的改革,逐步在就业、生活等方面给进城的农民以“市民待遇”;加快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将非公有制企业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

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保障弱势群体获得起码的生存和生活资料。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是以国家立法形式确定的、国家和社会的一种责任和制度,同时也是公民获得生活保障的一种必要的基本权利。当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要致力于做好以下工作:落实好“两个确保”规定,完善好失业保险制度,建设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机制,扩大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面,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并在农村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建立和推广“农民抵保”制度。完善社

会保障制度,资金是保证,但目前,中国政府用于社会保障资金支出占GDP 比重太低,仅为0.3%(不含退休金部分),这不利于建立社会安全网和调整居民收入差距。因此,必须加大政府财政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力度。同时,还应积极探索新的救助资金来源渠道,比如开征社会保障税,将遗产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用于社会保障等;

4、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并辅之以必要的相关优惠政策。初次分配是按劳、按资分配,再分配就是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实施再分配是弱势群体应当享有的人权。社会弱势群体问题首先表现为群体性的经济贫困,而收入分配不公、差距过大不容置疑是其症结所在。在分配领域里,收入分配不平等严重,对社会最为不利的一个后果是产生了大量的贫困现象。我国居民个人收入基尼系数1996-2000年约为0.424-0456以上,已经进入国际公认的收入分配警戒线,处于绝对不平衡期间。因此政府应通过规范初次分配秩序、强化再分配力度使部分财富由高收入流入低收入。这是提高弱势群体生活水平的主要途径。但仅此尚不够,政府还必须在入托、入学、就医、住房、水气电等方面给予弱势群体必要的优惠政策和特殊照顾。唯有如此,才能更加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基本住房、基本教育、基本医疗权利;

5、发展社区服务,运用社区的力量以完善救助体系。“社区”是“社会”和“地区”的结合,社区是聚居在一定的地域内的相互关联的人群形成的生活的共同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单位人”将向社区人过渡,社区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利益共同体。社区在沟通人与人之间的

关系、凝聚区内成员的亲和感等方面的作用显得日益重要。社区服务的根本宗旨是公益性的,它以福利服务为主,以非盈利为目的。推进社区服务,可以分担政府与企业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压力,把弱势群体的一部分社会保障问题解决在基层。

6、实施司法救助和“精神救助”。法律是弱势群体权益得以保障的根本所在,如果弱势群体的权利权益得不到必要的法律保护,其结果只能是使强者愈强而弱者愈弱。因此,依法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很重要。而建立司法救助制度是一条十分重要的途径或措施,可以通过采取在司法系统实行领导接待日、在城区设立司法援助窗口、在农村开办巡回法庭、减免贫困当事人的诉讼费等举措,使弱势群体得到必要的法律保护。同时,弱势群体的需要又是双重的,他们不仅需要经济帮助,也需要精神上的尊重和理解,因此,“精神救助”也非常重要。“精神救助”最重要的方面是加强弱势群体说话的社会参与,有关与弱势群体相关的话题,如城市外来人口、下岗职工再就业、农民减负等问题,都应该让弱势群体自身参与讨论,这是防止弱势群体弱势程度加剧的最基本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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