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

一、案件受理

收到各类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后,认真进行登记以备查考,承办人员将受理材料的来源、基本内容和领导批示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业务信息系统案件管理子系统》。受理交办、批办、移送的案件,必须有书面依据。

对涉及到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的受理材料,应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

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尽快交办或转办,不得扣押和拖延。

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是过去已经作过调查并做出结论没有新内容的,加注说明并将受理材料留存备查。

对需要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决定是否立案的受理材料,应提出初步核实意见,报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初步核实

(一)办理初步核实的手续。经领导批准,决定进行初步核实的,填写《纪律检查委员会初步核实呈批表》或《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

(二)确定初步核实人员。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范围和性质确定核查组人员的数量,最低不得少于二人。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核查组人员数量可以多一些。核查组可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单独抽调人员组成,也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联合组成。

(三)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在认真分析研究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的线索、基本情况以及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掌握与所反映主要问题有关的法律条规的基础上,制定初步方案,包括核实的内容、方法、步骤、注意事项等。

(四)初步核实的实施。核实方案经领导批准后,核查组即可组织实施。初步核实结束后,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报批。

三、立案

(一)审查立案材料。对受理的反映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和材料进行核实,确定反映问题是否属实,是否构成违纪违法,是否需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二)写《立案报告》。根据立案的两个条件,掌握了能证实违纪违法事实的一定材料,并能够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即可以写《立案报告》。

(三)审查批准立案。接到《立案报告》后,认真审查违纪违法事实及其证据材料,核对该违纪违法行为所触犯的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立案报告》经审批机关集体讨论研究,负责人审查批准,即为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或《责成立案通知书》。由纪检监察部门填写《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案件立(结)案登记表》并报上级机关。

四、案件调查

(一)调查前的准备工作。组织调查组,选定调查组长,熟悉案情,拟定调查方案及调查提纲。

(二)调查实施。调查开始时,调查组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

位党组织或机关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实施调查方案。

五、调查终结

(一)综合分析案情。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结束之后,办案人员根据案情内在联系,认真进行综合分析,鉴别证据,认定事实,提出符合实际的定性处理意见。

(二)认定错误事实。在取得证据的基础上,对每个问题做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对违纪违法者划清责任界限。

(三)将违规违纪事实的材料与本人见面。

(四)提出定性处理意见。调查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调查的违纪事实,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

(五)撰写调查报告。调查组经过充分讨论后研究形成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经领导审议后定稿。

(六)做好调查后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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