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合
同
书
年
律师事务所 月 日 甲方: 乙方: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书
( ) 粤创字第 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开发运作位于 改造开发项目(下称“ 旧城改造项目”),为规范经营活动,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组成专业律师团,为 旧城改造项目的投资运营提供专项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法律服务范围
(一) 解答与 旧城改造项目有关的法律咨询;
(二) 为 旧城改造项目投资人的投资方案、融资方案、项目运作方案进行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建议,起草、审查或者修改涉及投资、开发权利义务的相关合同文件,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 应甲方要求,参与同 旧城改造项目相关合作方或关联方、政府部
门的磋商、谈判,提供法律意见,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四) 协助甲方办理 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项目公司成立及登记事宜或者项目开发主体的开发条件完善事宜;
(五) 协助甲方制定项目公司或项目开发主体公司的章程、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及其他公司基本制度,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六) 为甲方 旧城改造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和用地手续完善提供法律咨询及建议,并协助审查、修改、起草所需的相关文件;
(七) 为开发报建 旧城改造项目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审查或者修改相关的申请、报告以及呈批文件;
(八) 为 旧城改造项目工程发包涉及的工程招标、施工单位选定、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验收结算等提供法律咨询及建议,审查、修改相关合同文件;
(九) 为 旧城改造项目确权登记及产权分割、产权转让提供法律咨询及建议,起草、审查或者修改相关的申请、报告以及呈批文件;
(十) 为 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相关设施设备使用权、知识产权、债权债务确认等事项进行规范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十一) 为 旧城改造项目的销售、租赁、融资及经营提供法律咨询及建议,审查、修改、起草相关合同文件;
(十二) 为 旧城改造项目的物业管理提供法律咨询及建议,审查、修改、起草相关合同文件;
(十三) 应甲方要求,经另行委托,根据需要在项目开发各阶段对 旧城改造项目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尽职调查;
(十四) 应甲方要求,经另行委托,代理 旧城改造项目涉及公司变更、注销等相关法律事务;
(十五) 应甲方要求,经另行委托,协助处理 旧城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突发事件,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代理进行协调
处理;
(十六)应甲方要求,经另行委托,代理 旧城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经济、民事、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
(十七)双方根据 旧城改造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商定修改、增加的服务内容。
属上述第(一) 至( ) 项时,甲方除按本协议第五条支付服务费外,不再另行交付费用;其余项目的法律事务,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另行交费,乙方应优先受理,并优惠收费。
第二条 乙方的服务方式
乙方组成律师团,由 等人为 旧城改造项目提供相应服务。律师团成员通过不定期现场服务、参加有关会议、参与有关谈判、法律事项咨询、特别事项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乙方的指派律师在得到甲方明确认可的前提下,尽量利用网络、电话和传真等现代化信息传递方式提供相应的服务,以提高服务效率。
乙方应根据需要随时召开项目专题会议,保证法律服务质量,定期向甲方通报服务情况。
在必要的情况下乙方可以选择合律师事务所,对此甲方予以同意,但乙方应当确保甲方的合法权益,因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对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 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二) 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专业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 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在工作计划列明的期限内
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但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的, 乙方不负责任;
(四) 乙方律师在本合同期内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对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提供法务服务;
(五) 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与其他有关的非公开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六) 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一) 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本合同生效后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乙方提供与公司及项目有关的一切必要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并保证该复印件与正本一致。甲方保证由于其提供的上述基础文件、材料及情况有误而导致乙方出具不恰当的意见或证明,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二) 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给予合理的工作时间和提供工作上的便利;
(三) 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项目法律服务费和工作费用;
(四) 甲方指定 为项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五) 甲方有权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并自行承担判断、决策的后果。
第五条 项目法律服务费、工作费用
(一)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项目法律服务费为 元,按以下方式支付:
1、签订本合同支付支付人民币元;
2、与签订相应旧改或城市更新合作合同之后支付人民币元;
3、项目城市更新申报立项后支付人民币元;
4、
(二)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深圳市城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邮寄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三) 项目服务费以到达下述账号并取得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工作费用应根据发生情况进行预支或在实际发生后三日内支付。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一)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三)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职业规范的;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十五日仍不向乙方支付项目法律服务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 乙方违约不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的,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项目法律服务费。
(二)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三条义务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甲方、其他中介机构或者主管部门等原因造成乙方律师工作不能按期完成,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 甲方不支付项目法律服务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公司及项目法律服务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四)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导致乙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件出现错误或者遗漏,并导致乙方或者乙方律师受到处罚或者导致第三人向乙方追偿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条 特别约定
乙方为甲方提供本法律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仍需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的,签订续期合同。如 旧城改造项目投资人在本合同期内因转让 旧城改造项目(包括股权转让)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在合同终止或变更事项发生时三日内,甲方需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全部项目法律服务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贰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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