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义利观

传统义利观

作者:孟季娟

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3年第08期

义和利是任何时代人们都要面对的一个重要伦理问题,儒家为代表的传统义利观强调“以义制利”“义为重”,这对于我们今天在市场经济存件下,如何以正确的途径求利,达到义和利的统一,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有些人随波逐流,对既有的东西只讲“变革”,不问它们是否有值得保留和坚持的价值。他们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简单化,片面化地要求社会制度和思想道德围着市场转,让市场和金钱去决定一切。有人提出,市场经济就是“利”字当头,“钱”字第一。他们认为这样的义利观才是开明的、适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的。他们还主张用与市场相联系的“利”和“钱”的力量,去调整和改变社会中的一切,包括社会的制度、组织、运行机制,以及政治法律道德诸观念。归结到一点,就是要用钱利第一的义利观去影响和改变整个社会的面貌,去左右人们的一切思想观念和行为。这种思想和理论,很自然地要否定传统义利观。当前,这种观点与社会上的求利大潮交相推进,已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社会中的大事,不外义利二字。对此二字认识不清,处置不当,就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要解决好义利观的问题,一方面应该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另一方面应该虚心学习古人的智慧,借鉴历史的经验教训,在批判的基础上吸取传统义利观的精华,为我所用。

义利及其关系问题,在中国古代是各家各派都很关注的问题。但说到所谓传统义利观,则主要是指儒家及其继承者所推行的、在中国社会中实行两千年之久的义利观。传统义利观是古人治世和自律的经验总结,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

在传统义利观中,“义”和“利”两个概念是有界定的。一般情况下,“义”是适宜、应当的意思,制事得其宜,处己有其度,得利有其归,也就是义了,具体地说,就是符合具体实际情况的社会礼法和伦理道德标准;“利”是指个人的利益和好处,得之则厚其生,失之则速其死,这就是所谓的利了。人在社会中生活,总是离不开利益的,在取舍利益时又总会同时遇到一个应该不应该的问题。在进行实际的选择时,就有一个以何种义利观为指导的问题。儒家认为,一利当前,先问应不应该得:如果得到它是合乎义的,就是把天大的利益拿过来也不算过分;如果是不合乎义的,即使大富大贵也应像看待天上的一片浮云那样淡漠。儒家主张的义利观是:义第一,个人之利第二;义为重,个人之利为轻;义为先,个人之利为后。在义与个人利益发生对立时,应保持义而牺牲利,不应为得利而牺牲义。个人对待利益,应该是“先难后获”,“先事后得”,“敬事后食”,即只能要通过劳动得来的利益。儒家把如何对待义利看成是区分高贵的人还是卑鄙的人的最后根据,认为以义为上者是“君子”,以利为上者是“小人”。这种义利观,可以用儒家大师荀子的话来概括,这就是“以义制利”。

但是,传统义利观给人造成的印象却是只谈义而不谈利。这是有一定的原因的,因为儒家祖师孔子是“罕言利”的,那个使儒术在中国封建社会定于一尊的汉儒董仲舒也是讲“正其宜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此语经班固修改)的。其实,孔子虽一生很少说利,做事只问是否合乎义,而不问对己有利无利,但他并不排斥和鄙视利。孔子在治世方面很强调“足食”、“足兵”、“富民”;在个人行为上,他也说如果富贵可求,即使做一个“执鞭之士”他也愿意。可见他不仅不鄙视利,而且还追求长远的、稳定平和的、既利于我也利于彼的利益。他所鄙视的利,只是那种以败坏道德正义而换取的私利而已。董仲舒虽然说过“仁人者,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但他非常重视“为天下兴利”。在《春秋繁露·考功名》中,他还特别提出:“不能致功,虽有贤名,不予之赏。”可见董仲舒也是重于公利、怯于私利的。后来宋明诸儒适应开始走向衰落的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用仁义道德来束缚人们的思想行为,倡导“不谋利”、“不计功”和贵义贱利之说,并造成了一种空谈性命、空谈道德、君子不言钱的风气,在客观上起到了一种造成两面人格、阻碍社会发展的消极作用。宋代功利学派和明清启蒙思想家批判了这种片面的义利观,力辨义寓于利,强调了义的“公天下之利”、“兴天下之利”的内涵,强调了利乃“义之和”、“义之效”,强调君子贵“义中之利”或“合义之利”,恢复并发展了先秦儒家以义制利的传统。由此可见,“不谋利”、“不计功”、“不言钱”而空谈道义,只是中国传统义利观的一种理论形式,并不能涵盖传统义利观的全部。

传统义利观有其历史的局限性,概而言之,主要有三:传统义利观(尤其是宋儒的义利观)中,有因鄙视追求个人私利而漠视个人正当利益的倾向:传统义利观(尤其宋儒的义利观)中,有因鄙视追求个人私利而漠视民众利益和经济建设的倾向;传统义利观中所谓的“义”是有阶级性和历史性的,确切地说,它是维护封建阶级利益和秩序的,或者说这个义是封建阶级整体利益的反映。

传统义利观也有相当的合理成分,概括起来,也有三个方面:它确立了正确地解决义利关系的基础原则,强调了以义为准,以义制利;它所崇尚的义之中,也有一定程度上包含了人民和整个社会发展的利益在内;它重视人的精神价值和道德价值,并为人摆脱物的奴役和确立主体地位提供了根据和正确的途径。

传统义利观的合理性和局限性是统一的,在不同的思想家那里有不同的表现。由于它是一个精华和糟粕并存的统一体,所以那种对之进行简单的肯定和简单的否定的态度都是不科学的。科学的态度,应该是实事求是,在批判和清除其不讲利,不讲更不研究经济建设、空谈道义的局限性的基础上,充分地吸收其合理的成分,以建设新的义利观。

当前,传统义利观中以义制利的原则,从方法论的角度讲,还是可以适用的。这种适用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社会总体治理上,需要以义制利。义者,宜也,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个义也就是社会主义的政治、法律、伦理道德和各种必要的规章制度,它体现着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经济利益活动中,都应该不违背这个大义。否则,整个社会必然出现一片混乱。现在社会上不要义只要利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诸如贪污腐败、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抗蒙拐骗等等。如果这样的现象得不到制止,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将是后患无穷的。对于这一点,古人早就有过训诫。墨子说:“天下有义则治,无义则乱。”

(《墨子·天志下》)荀子说:“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这个道理,不仅适用于古,也适用于今。其二,就个体行为来说,也需要以义制利。人要生活,就必然需要物质利益。但人总是要在一定社会、国家、家庭和集体生活的,所以,就必须还要尽一定的政治的、职业的和道德的义务。如果一个人只要得利,不问其它,就必定是一个害群之马。以义制利,才是人成为人的基本保证。

在今天,指导人们行为的义利观不仅仅只是传统义利观的继承,还应该是它的变革和发展,这种变革和发展,体现在义和利的内涵、性质和特点以及义制约利的方式与传统义利观有根本的不同,还体现在义对于利的作用上的不同。对于这些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当前的主要问题是,一些人完全置社会正义于不顾,利用各种手段丧心病狂地追逐非法利益。这种人的“利”如果得不到强有力的制止,改革开放的成果将被这些人毁盗一空。所以,吸收传统义利观中合理的内容建立社会主义的正确的义利观,并且使之深入人心,对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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