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借贷纠纷案)

代理词(借代纠纷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做为四川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并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席今天的法庭,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告黄XX、田XX与被告李XX、钱XX的借贷关系成立

首先,我们不可否认双方这起案件的起因是为了委托被告的妈妈周某购买社会保险,当时原告得知被告的妈妈可以帮助他们购买社保,就通过亲戚介绍,找到了被告的妈妈,并交给她每人66000元现金。当时,周某给原告出具了条据。

几天后,原告发现周某出具的条据上自己的名字和被告妈妈的名字都是假的,因此担心被告的妈妈办不成社保,反而把钱骗了。于是,他们开始向被告的妈妈要求收回自己的款项。经多次交涉,被告的妈妈说愿意还款,但是他们的钱被她的儿子、儿媳即本案二被告抓去用了,现在还不出来,要求直接由二被告偿还。

因为,二被告与其他人的情况不同,被告的妈妈没有给他们办理任何事情,他们便要求解除委托关系。经协商后,二被告收回了其妈妈周某出具的条据,另外给二原告出具了借条。二原告出具借条后,又在原告的催促下,给每人偿还了22000元。所以,

被告的妈妈周某出具条据的内容和名字,原告已经记不清了,反正记得名字与自己和周某的名字不一致。

再后来,原告继续催收借款,被告只是答应在收回他妈妈周某被另外的一个人借去的款项后才能偿还。为此,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诉讼。

今天,二被告对这一基本事实当庭予以了进一步的确认,也认可是他们同意还款的基础上出具的借条,是他们自己的签名和书写的身份证号码。

当庭,二被告也承认在出具借条后已经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这在被告出具借据的内容笔迹上也可以看出来。

二被告当庭仍然承诺,在收回他人在周某处的借款后再偿还余款。

这些证据和事实足以说明,原告委托被告妈妈办理社保形成的委托合同产生的欠款关系,在被告人出具借条时债权债务即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转移,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合同性质、合同主体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合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形成。

被告在出具借条后,通过原告的追收,已经履行了部分,这更能说明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对这一借贷关系是确认了的,并在履行的。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

二、 原告主张收回借款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本案在法庭审理中,被告对借款的形成和偿还了部分的事实,并对承诺追回另外一个人的借款后继续偿还余款也予以了确认,因此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主张收回借款,有理有据,有法可依,因此,敬请人民法院予以依法支持。原告黄XX因外孙出车祸死亡,伤心过度,借款又收不回来,涨洪水房子又成了危房,已经受到严重创伤,精神上受到严重打击,不管在法庭上他说得是否正确,是否清楚,但是他对时间上的模糊记忆,并不影响本案事实的客观存在。因此,敬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

以上是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望予以采纳,谢谢!

原告代理律师:四川XX律师事务所 张洪

201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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