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修改稿)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切实增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目标考核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情况的考核。考核对象为已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处于调试运行阶段的污水处理厂除外)。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城市、县城和建制镇以生活污水为主的污水处理厂,不包括工业污水处理厂和关停的污水处理厂。

省建设厅和省环保厅负责联合确定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水处理厂名录,每年1月底前公布。

第三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建设厅、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各设区市、县(市)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制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由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标率、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理、运营单位具备条件、信息公开及信息报送等5项指标构成,总分100分(考核评分标准附后)。

各设区市、县(市)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动态管理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按一厂一档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台帐和档案,为考核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污水处理厂要按要求将有关运行数据信息公开,相关部门监管数据也要共享互通。

第六条 考核工作分季度进行,考核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3、6、9、12月份。其中,6月份进行半年考核,12月份进行年度考核。一季度和三季度考核内容适度从简,主要考核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标率等相关指标。半年考核在季度考核基础上,增加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比较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 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年度考核工作由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评分标准,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等方式,对全省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并量化评分。考核结果以处理规模划分为“5万(不含)立方米/日以下”、 “5万立方米/日以上”两类(镇级污水处理厂规模分类可视各地实际进行调整),每个分类中依据考核得分从高到低排序。

第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直接与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

拨付挂钩,并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作为省财政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的依据。年度考核结果纳入省建设厅、省环保厅对各责任主体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结束后,由省建设厅联合省环保厅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和建设部。

第九条 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省建设厅、省环保厅及时通报各设区市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并督促各地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条 各设区市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通报提出的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和分析,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和意见,并同时上报省建设厅、省环保厅和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对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省建设厅、省环保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分类考核排名制度和违规运营黑名单制度。考核中评定的每类别前、后十名的污水处理厂名单及运营单位名单要定期在省级有关媒体上公布。根据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失信黑名单认定相关规则,对考核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运营单位要

列入黑名单。

第十四条 全省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考核工作由各市、县(市)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结果同时上报省建设厅和省环保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评分的主要内容由5项指标构成,5项指标分别为运行负荷率、达标率、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理、运营单位具备条件、信息公开及信息报送等,总分为10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运行负荷率(20分)。指污水处理厂实际平均日处理水量/建成设计规模。

基础分(10分):投入运行3年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年实际处理污水量达到设计能力30%的,得5分;年实际处理污水量达到设计能力60%的,得8分;年实际处理污水量达到设计能力75%的,得10分;年实际处理污水量不足设计能力30%的,不得分。对超负荷运行的厂,采用同比例倒扣方式计算负荷率。

目标分(10分):完成省建设厅下达的减排计划中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计划,得10分,未完成的计划,每少1%扣2分,起扣分2分,扣完为止。未列入计划不得分。

考核方式:省减排月报系统结合现场检查。已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登录全省污水处理厂减排月报信息系统,并按时上报月度报表。根据各地上报信息系统的全年运行负荷率进行考核,并经现场检查(抽查)核实。现场检查发现与上报信息不符的,按真实运行负荷率评分后,再扣10分,扣完为止。

二、达标率(30分)。达标率是指实际达标水量占实际处理水量的百分比。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率实行目标考核管理,每家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目标达标率为100%。

基础分(20分):每家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乘以基础分总分(20 分)即为每家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基础分得分。

排序分(10分):以处理规模划分为“5万(不含)立方米/日以下”、 “5万立方米/日及以上”两类,在每个分类中将达标排放率从高到低排序,排名前30%的得10分,前50%得7分,前70%得3分,排名在70%以下不得分。出水排放标准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前执行一级A标准的,不得分。

考核方式:结合日常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数据来计算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达标率按实际水量来计算。

三、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理(20分)

设施维护(5分):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得5分。未按照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发现一个设备、设施运行不正常并导致污水处理作业无法正常进行的,扣2分,扣完为止。

应急处理(10分):有安全管理制度,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且能定期组织演练的得10分。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发现一起扣5分,扣完为止;发生进水水质水量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超标,未通知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发现一起

扣2分,扣完为止;发生突发事故,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发现一起扣3分,扣完为止。

污泥处置(5分):污泥处置规范有序,并能做到无害化处理的得5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发现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

考核方式:自查材料上报、抽查的现场考核,结合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市民投诉和媒体曝光情况。共20分,扣完为止。

四、运营单位具备条件(15分):

法人资格(1分):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得1分;否则不得分。

人员配备(5分):污水处理厂(1类)技术职称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20% (2类厂要求≥25%),满足以上要求得2分;污水处理厂(1类)关键岗位持证上岗人员占应持证总人数比例≥50% (2类厂要求≥70%),满足以上要求得2分;关键岗位中化验人员持证上岗人员比例为 100%,满足以上要求得1分。

设施设备(5分):有与污水处理规模、出水排放标准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得5分,少一个处理单元设备或设施,扣1分,扣完为止。

中控系统(2分):1万(含)立方米/日以上污水处理厂,按照相关要求建立符合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要求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数字化管控平台(中控系统)的得2分;否

则不得分。

在线监测(2分):已经安装进出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施,并正常运行的得2分。已安装出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施,未安装进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施得1分;未安装出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施不得分。

考核方式:自查材料上报,结合抽查的现场考核。

五、信息公开及信息报送(15分)。污水处理厂要在厂区大门口自行公布运行管理相关信息,被各设区市环保局列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当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公开其环境信息。污水处理厂要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材料,报送材料包括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省减排月报信息系统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月报表,台帐档案材料、照片等,信息报送必须及时、完整和准确。

信息公开(5):按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得5分。不及时公开的扣2.5分;不如实或者不全面公开的,扣2.5分。

信息报送(10):按规定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得10分;信息按时报送率达到50%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考核方式:省建设厅根据信息系统或各地实际的上报时间与要求的上报时间对比,统计出每个厂的信息报送及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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