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 关系

违约金,定金,损失赔偿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处理原则

【损失赔偿】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要求是不得超过总金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可以立即返还,也可以作为预付款。

若造成的损失超过定金,定金也不能增加,但是定金罚则可以和赔偿损失同时适用。定金不足的部分,可以要求违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的总和不超过全部损失。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主张违约金时,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事实依据。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不同的,赔偿损失仅限于实际损失的数额,违约金则带有一定惩罚的性质,可能会比实际损失多,所指的“增加、减少”是指约定的违约金过分的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而请求法院酌

量的增加或减少,最终结果需要法院的裁判。“过分”一般是以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限度,增加或减少的请求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法院不主动审查是否“过分”。

违约金和定金不同时适用;实际损失和违约金不同时适用。违约赔偿的目的是让对方减少损失,而不是让对方发财。举例说明:

例1、定金1W,违约金2W,实际损失2W,可以要求支付3W(返还定金1W+支付违约金2W)。

例2、定金2W,违约金1W,实际损失2W,可以要求返还4W(双倍返还定金)。

例3、定金2W,违约金1W,实际损失5W,可以要求支付7W(返还定金2W+赔偿实际损失5W)。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双方约定的违

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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