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与权限

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或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本辖区内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确定辖区范围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名称管辖和核准权限,确定使用含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应符合的条件及其核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名称争议的处理;其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权限,主管本辖区内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使用“中国”、“中华”或冠以“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使用“集团”、“股份”和标明“投资”字样的、不标明行业或行业特点不明确的,或者开展投资业务的,须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含有同级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 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如使用“中国”、“中华”或冠以“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名称,以及申请使用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应由登记主管机关报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由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的、使用“中国”、“中华”、“集团”、“股份”和标明“投资”字样的,以及不标明行业或行业特点不明确的,或者开展投资业务的,应由被授权局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不论其所冠企业法人名称是否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均由该分支机构的登记主管机关在受理审核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时直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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