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发票和收据使用管理规定

某集团公司发票和收据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济活动,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全公司各种发票、收据本规定适用公司(分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的管理工作。各种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由公司财务部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各单位使用发票或收据,必须指定财务部门专人(以下简称“票据专管人员”)负责各种发票和收据的购买(印制)、领用、保管、登记、缴销等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发票和收据包括:

1、发票:公司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由税务部门监制的收付款凭据。包括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外部收据。

2、内部收据:公司根据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需要,统一制定的用于证明收取款项发生的时间、金额及收款事项内容的收款凭据。内部收据主要适用于包括收取公司员工押金、工本费,以及收员工借支归还及多余出差借款退回,也用于收取各种服务费、保证金、履约金、风险金、预收款

以及各种经营往来款项(对需开发票的单位,应在收据的收款内容或项目中注明“已开发票,未开发票”字样)等。

3、内部结算单:公司根据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需要,统一制定的专门用于内部经济业务结算的凭据。公司内部结算单主要适用于分公司内部各单位货款结算、公司食堂内部单位的结算等各项往来款项等。

第六条 各种发票、收据的购买及印刷

1、发票的购买及印制

(1)发票购买:公司本部使用属国家统一规定的发票由公司财务部票据专管人员向有关税务部门购买;控股子公司使用属国家统一规定的发票由各子公司财务部门票据专管人员向有关税务部门购买。

(2)发票印制:经有关税务部门批准公司自行印制发票时,由公司财务部提出式样经财务总监核准,并报有关税务部门批准后,在税务部门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制。

2、内部收据、内部结算单的印制

公司使用的各种内部收据、内部结算单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印制,各单位及各部门不得自行印制(购买),也不得另行使用外购收据、结算单。

内部收据和结算单需印制时,由财务部提出式样,报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后进行印制。

3、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部(科)票据专管人员必须

对购买、印刷的各种发票、收据进行验收,详细清点数量、检查有无印刷错误、数量有误或印刷有错误的应拒收,各种票据验收后,应按不同的票据登记验收日期、数量、起止号码等,设专柜保管。

第七条 各种票据的领用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用发票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票据专管会计人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

2、公司财务部票据专管人员应设置内部收据、结算单登记簿, 领用单位(部门)领用印制票据, 专管人员必须在登记簿上登记领用的日期、数量、起止号码(领用时专管人员应在每本领用收据封面的右上边标明起止页码)等,并由领用人签名确认。

3、公司内部收据的领用数量按每月计划使用量领取,整本收据使用完成后必须按规定的期限交回公司财务部票据专管会计人员处办理核销手续;收据领用采用验旧换新方式,规定在每月领取新收据时需缴销原收据。旧收据未缴销者原则上不能领用新收据。收据领用时,应先清点,如有少联、缺份、错号问题应整本退回。

4、公司及各单位内部职能部门因业务需要确需领用内部收据的,需向本单位财务部(科)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领取使用,且职能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据的领取,使用

和保管、缴销工作,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管理,配合财务部(科)做好收据的管理工作 。

第八条 各种票据的使用

1、开具票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序时填写,不得跳号,拆本使用,不得开具空白票据。交款单位或个人、开票日期、收款内容或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等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各种票据必须一次套写所有联次,保证全部联次内容一致。

除存根联外,各种票据其余各联均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各种票据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部门要求以及公司规定进行,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不得代开、转借、转让票据。

3、各种票据不得随意涂改、挖补及撕毁,若有作废,必须加注作废标记,且全部联次完整保留在票据本上,不能有缺号或缺联。

4、各种票据需交接使用时,应办理签字交接手续,写明交接时票据的号码,并要求有监交人签字。

第九条 各种票据的核销

1、公司下属单位领用票据用完后,票据存根或停止使用的空白票据,不得自行销毁。

2、整本领用票据使用完成后必须在下月10号内向公司

财务部办理核销手续。

3、核销时,公司财务部票据专管人员应当认真复核收据的使用情况,包括有无缺号和作废,在收据封面记录进行记录,同时,在票据登记簿登记备查,领用人和复核人应签名确认。

4、各单位领用票据如有遗失,被窃等情况,应查清编号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

5、已核销的收款收据的档案管理参照会计凭证档案管理方式进行。

第十条 票据的检查

1、公司财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种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公司财务部专管人员在核销各种票据时,必须对票据进行检查,发现有使用不当的,应提出意见进行纠正;发现有问题的,应立即报告公司财务部长及财务总监。

3、公司及各单位票据专管人员应当核查使用各种票据的人员是否及时将票据收取的款项按规定上交财务入账。

公司或下属单位票据专管人员应在已使用的票据存根联上注明票据会计入账时间及会计凭证号等内容,予以备查。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实施

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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