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乡安全生产职责制度(最新)

(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

1、例会由乡镇安委办提出,报乡镇安委会主任或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决定,由乡镇安委办具体组织;

2、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根据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指示或重点时段、重点行业领域有重要工作部署、协调和沟通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3、例会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主持;也可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由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以扩大到辖区内有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4、例会的主要任务是分析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部署落实下一阶段工作;

5、例会召开前,乡镇安委办应认真分析辖区安全生产形势,提出会议议题和须研究解决问题;

6、例会由专人做好记录,研究重大事项的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的事项要严格贯彻落实。

(二)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和 “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

2、检查采用对被查单位事前通知或不通知的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或综合检查、单独组织检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

3、根据实际需要和上级工作部署,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时段期间,组织开展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4、乡镇应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原则上对辖区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检查1次;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5、检查人员到企业进行检查时应有2人以上参加。检查人员应当首先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其它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目的要求、工作程序和企业的权利、义务。检查

不得影响被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6、检查要有方案、有记录。检查结束时要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发现隐患时,可以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及时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并实行跟踪督办,期满复查验收;

7、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县区安监部门和县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三)乡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挂牌治理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改销号等制度。每月3日前将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报乡镇安监站备案;

2、乡镇每月至少组织1次对辖区内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安监站应于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和自查自改月报表报县区安监部门备案。

3、乡镇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受理有关事故隐患举报。安监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记录备查。对本级无法妥善处理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4、乡镇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做到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事故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专人监控管理;

5、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督办,或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

6、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事故隐患,乡镇安监站收到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经营的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销号,同意恢复生产经营;核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7、乡镇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经费,用于确需由政府筹措资金整治的公共安全隐患。

(四)乡镇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1、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本单位有关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报乡镇安监站备案;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避险方法告知相关人员,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管理;

6、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定期将检查情况报乡镇安监站备案;

7、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整改的,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向乡镇安监站报告;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并报乡镇安监站备案;

9、乡镇安监站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的资金投入;

(五)乡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管理制度

1、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卫生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3、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并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审查手续;

4、凡在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并将审查情况报乡镇安监站备案;

5、乡镇安监站应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日常安全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的,要立即报告县区安监部门。

(六)乡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

1、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统一指挥,确保处置快速有力;

2、按要求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每年开展1次以上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报县区安监部门备案;

3、建立生产安全预警制度,加强事故发生预测预警工作,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要及时进行预警;

4、本辖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接报后立即向县区人民政府及安监部门报告,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做好续报工作;

5、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决定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及时安抚受害者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七)乡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制订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宣传教育培训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安全文化进基层等宣传教育活动,在群众中大力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常识和理念,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素质;

3、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设施建设,在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栏,在主要道路、街区等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宣传标牌,在企业生产车间出入口等处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栏或安全警示标牌,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每年举办一次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村(社区)委安全生产信息员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班;

5、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参加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指导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6、建立定期学习制度,乡镇党委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安全生产专题学习。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要为员工至少讲一堂安全生产课。

(八)乡镇安全生产联系制度

1、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应按照“网格化”监管模式,建立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每个高危重点企业都要明确一名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驻点联系;

2、驻点联系人对联系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联系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解决联系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3、驻点联系人每月至少对联系企业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指导联系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职业健康防护等;

4、联系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驻点联系人要及时赶赴现场,协助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帮助联系企业查找原因、总结教训和制定防范措施;

5、驻点联系人每季度要向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汇报联系点安全生产情况;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驻点联系情况的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制考核内容。

(九)乡镇安全生产值守制度

1、建立24小时安全生产值班制度,落实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

2、严格值班纪律,值班期间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3、值班期间接到的电话、来信、来访以及上级检查等情况,要详细记载,及时处理;

4、值班人员(含带班领导)必须坚守岗位。当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特殊情况确需离开

的,须经请示值班领导批准,并指定相关人员代班;

5、值班人员需切实履行值班职责,接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带班领导和县区安监部门报告。

(十)乡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

1、乡镇每年初根据上级安委会及有关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和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细则,并下达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村和有关企事业单位;

2、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初将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进行细化量化,层层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并与其签订目标责任状;

3、乡镇安委会要加强对各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每月进行一次情况调度,每季度进行一次情况通报;

4、乡镇安委会年终要按照年初目标责任书要求和考核细则,对各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的依据;

5、对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考核单位评选先进单位资格。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完成较好、未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十一)、乡安全生产警示告诫制度

1.乡政府或安委会要根据本地安全生产情况,定期不定期地对事故多发、隐患整改不力,执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指示不力的村、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警示告诫。

2.凡被警示告诫的村、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分析和查找被告诫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3.被警示告诫的村、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要在收到警示告诫通知后的20天内,书面向乡政府或发生警示告诫的部门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4.乡政府或安委会认为必要时,可通知被告诫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乡政府或安委会述职,并在全乡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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