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代理词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傅xx 等原告诉邓绪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针对被告在2017年8月7日庭审中的答辩,原告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于2011年向原告承租的是厂房

1、原告提交的清江食品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中,载明了生产及经营场所的地址、面积,其中于迎仙村6社的生产场所在1993年即建有生产厂房1360平方米。被告辩称承租960平方米的面积全为空坝的说法,显然是无稽之谈。

2、丰乐街道畜牧站出具的邓绪刚养鸡场实物调查登记表当中,关于建场时间明确是2005年,邓绪刚本人及各级调查人员均签字确认,这与原告陈述的被告于2011年签订的续租合同相符。

3、原被告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提前中止租赁合同协议》及房租收据等证据证明,在各个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确切的说即在诉讼发起之前,被告自始至终都承认其承租的是厂房而不是空坝。

4、原告方证人李启林在与本案相关联的另一案件中亲自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承租的是厂房而不是空坝。而被告证人签名数十人却无一人履行出庭接受质证的义务,不具备证明效力。

5、原告在庭审中已出示被告与次承租人签订的厂房复建协议。已证明被告毁坏厂房并试图复建厂房的事实。被告在庭审中的辩称:这里的“厂房”指“围墙”。何为“厂房”?何为“空地”?何为“围墙”?这是一个具有汉语最低水准的人(幼儿园大班的孩子)都会有明确认知的问题。试问:如果原告将“厂房”解释为“核电站”或者其它毫不相干的名词,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二、被告已给原告造成损失,并且是无法挽回的损失

1、本案中,对租赁物移交规定得非常明确,即离开时被告只能搬走设备,不得损害房屋及设施,该条款没有其他例外的附加条款,也就是说任何情况下被告都不得损害原告在合同范围内的房屋及设施。现在被告破坏应该完好移交给原告的房屋设施,不管有何原因和理由均已构成合同违约,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原告厂房从1998年开始持续对外出租,被告也从2005年开始承租,至2014年房屋被破坏为止,原告的每年数万元房租收益持续稳定,而从2014年房屋荡然无存开始,至现在乃至将来(该地是规划控制区,已不能新建房屋)的预期房租收益完全损失掉了。

三、本案是因合同违约产生的诉讼,核心为是否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的辩解自始至终在回避基本的合同义务条款,即被告离开时不得损害房屋设施之约定。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刘xx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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