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论文 1

姓名:唐兴华

系别:机电工程系 班级:数控0901 学号:日期:2010年11月

一:背景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高票通过了物权法。《物权法》是一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这部法律草案提请审议伊始就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

权的保护。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需要。物权法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

二:相关链接

1.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议并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经过8次审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审议通过了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审议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两个办法。

2.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共收到代表议案796件。这次会议上,代表们对提出议案比以往更加重视,议案质量有了明显提高。议案的大部分属于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旨在为构建和谐社会夯实法律基础。

3.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为了把这部法律制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200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共收到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万多件;并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几次论证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专题调研,充分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群众、专家学者、中央有关部门等各方面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多次审议,审议次数之多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

三:物权法的价值

物权法不仅是确认和保护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而且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物权法的制定是我国市场经济得以发展、繁荣的不可或缺的要素,也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物权法对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是通过其所具有的支持、保障与促进交易顺利进行的功能来实现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确认物权形态,为交易的进行提供前提

市场概念的核心是交换。[6]在表面上,交换似乎是物与物或物与货币的交换,即物或货币从一个市场主体移转到另一个市场主体,但实质上,交换是物或货币上权利的交换,也就是说交换是物权在市场主体间的移转,而交换得以发生的基本前提是交易主体拥有物权。在具体的交换过程中,如果没有交易主体拥有

物权的事实以及交易双方对彼此物权的尊重,交易是不可能发生的。物权法通过确认各种具体的物权形态,并予以切实的保障从而为交易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诚如学者所言,有赖于巩固财产归属、定分止争,基于信赖的商品交换方能成为现实。[7]从经济秩序的角度而言,市场秩序包括财产归属秩序和财产流通秩序。没有稳定的财产归属秩序,财产流通秩序也将难以维持。物权法属于财产归属法,以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为使命,旨在实现财产归属秩序。债权法属于财产流通法,以调整财产流通关系为使命,旨在实现财产流通秩序。因此,以达致财产归属秩序为其目标之一的物权法的制定将会为建立良好的财产流通秩序提供可靠的法律基础。

二 确立物权变动的规则,规范交易主体如何取得物权、实现其交易目的

如前所述,交换实际上就是基于交易主体的自由意思而发生的物权移转,或者说交易过程实际上就是物权变动过程。对一个正常的交易而言,它以某一交易主体享有某一物权为起点,至另一交易主体取得该物权而结束。在这一完整的交易过程中,不仅合同法将要发挥作用,而且物权法也要发挥其功能。物权法对交易过程的规范主要是通过确立物权变动的规则来实现的。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双方必然要利用买卖、赠与等合同形式,但这些合同仅为发生债的关系的协议,并不发生物权变动(即交易主体取得物权从而实现交易目的)的效果。欲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尚需依物权法的规定践行一定的公示方法,在动产需交付、在不动产需登记。由此可见,物权法不仅通过确认物权变动规则从而确立交易的起点和终点,而且通过规定完结交易的条件影响交易的过程。物权法对交易过程的干预在采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国家表现得更为明显。在这些国家,实现交易目的即发生物权变动的直接依据并不是合同法所规律的买卖、赠与等合同,而是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行为。一个完整的交易过程要受到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共同调整,仅合同法不能毕其功于一役。物权法对交易的影响由此可见一斑。

三 确立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

法律上的安全分为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静的安全又称所有的或享有的安全,是指法律对主体已经享有的既定利益加以保护,使其免受他人任意侵夺。动的安全又称交易安全,是指法律对主体取得利益的行为加以保护,使其合理期待能够得到法律上的实现。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往往是通过对善意无过失的交易者的保护来实现的,其目的在于圆滑财产流通、实现社会整体效益。一般认为,

债权制度旨在确保动的安全,物权制度则在于实现静的安全。实际上,物权法亦有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动的安全的功能,物权法的这一功能主要通过公示公信原则以及善意取得制度发挥出来。

作为物权法上的一种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措施,善意取得制度实际上是通过阻切原权利人物权的追击效力而使善意第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由于此项制度的存在,第三人在交易的过程中不必费时费力的调查交易相对人财产的来源,担心其为无权处分人从而使自己取得的所有权为他人所追夺。

由此可见,物权法并不是置身于交易关系之外的,其诸多制度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当前,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确与物权法不完善有关。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中,由于登记制度不健全,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无法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了解该房屋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或者出售等情况,从而在交易中上当受骗和蒙受巨大的损害。极少数不法行为人将一物数卖,或以已经出售的财产作抵押,以骗取他人财产,甚至从事金融欺诈行为,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社会信用降低。因此,物权法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整治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 现代物权法在体现效益价值方面所展现的若干新趋势

一是所有权权能分离的更加复杂。例如,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了广泛的分离,在不动产所有权权能的基础上也分离出越来越多的权利,这些都表明了对物的利用价值日益提高。例如,一块土地之上所有权人可以将其关于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他人,这种出让既可以是整体出让,也可以是期限利益的出让,从而使不动产得到了更有效率的利用。

二是在不动产之上,物权的类型越来越多,对物的利用更有效率。法律鼓励当事人设立更多的互不矛盾的物权,从而使主体能够更充分、有效的利用资源。只要这些物权之间并不发生冲突和矛盾,一块土地之上可以设定多种物权。土地之下可以形成空间利用权,地下资源的开采权、利用权;土地之上可以设定地上权、空间的利用权等,土地所有权本身还可以用于抵押。物上的权利状态越来越复杂。

三是强化用益物权的功能,充分保证对物的利用,尽可能提高物的使用效率。

“近代不动产所有权之趋势应为利用权优于所有权,因为对不动产加以利用生产物品者,比单纯拥有不动产所有权者而不加以利用者对社会贡献较大。固然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有其成本,但此为套牢成本,也就是说,这种成本已经不影响人们利用现有资源以生产产品或服务,因此,应有不动产所有权者未必加以利用,不加以利用,则无法提供产品和服务供人们所需,所以,法律必须鼓励人们去利用不动产加以生产,因为利用权人才是真正利用不动产以生产产品或服务之人,而所有权人并非直接利用不动产之人,因此,利用权之保障应优于所有权而受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不动产的利用价值越来越强调效益性,用益物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显。

四是物权的证券化趋向越来越显著。物权的证券化主要体现在不动产的证券化上。所谓不动产证券化,即是将不动产上的财产权变成证券形态,更具体说,是将对土地及建筑物之财产权,由直接支配之物权关系,转变为具有债权特性的证券型态,使原来流通性不强之土地及建筑物财产权转化为流通性较强的证券。主要有如下几种形态:第一,将不动产的价值形态分成若干份额,以证券的形式对外出售。第二,美国之土地信托之典型操作模式。开发业者购买一块生地,租给一家由该开发业者组成之公司,并将该土地之所有权信托移转给一位受托人,依据信托契约,受托人发行土地信托受益凭证,而由委托人(开发业者)销售该受益凭证,受益凭证代表对土地所有权(信托财产)之受益权,由销售受益凭证所得之资金,用来改良土地。受托人收取租金,负有给付受益凭证持有人固定报酬之义务,并将剩余租金用来买回受益凭证,使开发业者之实质所有权(对信托财产之受益权)所受之负担解除所受之负担解除。第三,抵押权以证券化的形式转让。在抵押权设定以后,因为抵押权常常由银行所有,银行可以将抵押权转移给一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以抵押权所具有的权益发行证券。物权的证券化使物权和债权的关系更为密切,这就是说,物权不仅仅是权利人对物所享有的独占的支配权,而且物权可以作为一项可交易的财产,以具有债权特点的证券形式在社会上进行流通。当然,证券化使得对物的利用更有效率。

五是所有权的期限化,所谓所有权的期限化,又称为有期产权,它是通过有期共享购买定式合同产生的一种不动产权形式。这种定式合同赋予购买人在事先确定的期限排他性地使用特定不动产的权能;通常是由许多人长期或短期相继和轮换使用同一不动产,且这种权利可以在生前或死后转让。例如,某人希望在夏天固定在某个海滨城市度假,需要固定的在夏天使用该城市的某个别墅,这样,他就可以购买该别墅7月至9月的所有权,从而形成了所谓的有期限的所有权。

在该期限内,他享有对其产权的绝对的支配权,任何人占用其财产,他都可以以所有人的身份请求排除侵害。在这种制度下,时间对权利的享用起到了限制作用,也就是说,每个权利人只是在既定的时间内享有独占的支配权。此种所有权的产生,是现代社会因资源的相对稀缺而需要对资源进行更有效的利用的产物。从现实来看,此种制度通常是与旅游、度假、休闲联系在一起的。特别是在旅游圈中出现的轮换度假体制,使有期产权人可以轮换不同的地方,享用相应期限的不动产及设施的使用权,颇具吸引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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