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律师事务所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09)12-085-01

  摘要:目前由于没有律师事务所的统一核算办法,各事务所对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各不相同,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特点准确、合理的核算主营业务收入,真实公允反映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情况,对合伙人关系的稳定及事务所的和谐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主营业务收入;确认计量;核算

  

  律师事务所是由合伙人出资,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的主营业务收入核算虽然并不复杂,但由于存在许多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色经济业务,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各单位的做法不尽相同,笔者认为根据业务的突出特点对其主营业务收入进行科学合理的核算,真实公允反映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情况,对合伙人关系的稳定及事务所的和谐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律师事务所收入的特点

  律师事务所的收入,是指接受委托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由于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是随当事人需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案件的性质,所处程序阶段,情节的不同等随机而定的,所以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具有如下显著特点:

  (1)收费在先,提供法律服务在后。

  (2)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随机,不连续,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合伙人合作办案的法律服务方式普遍存在。

  (4)收入不均衡,律师的收费高低由执业技术水平和影响力决定。

  2.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无论现在对律师事务所的定位是否为企业,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的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还是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分别下列情况进行确认:

  (一)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法律服务收入的确认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法律服务业务,应在法律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委托合同总金额。

  (二)法律服务跨期收入的确认

  1.如法律服务业务跨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提供法律服务的交易结果能否可靠估计,依据以下条件进行判断,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委托合同总收入一般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注明的交易总额确定。随着法律服务的不断提供,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交易总金额,事务所应及时与委托方调整合同总收入。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只有当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时,企业才确认收入。企业可以从接受法律服务方的信誉、以往的经验以及双方就结算方式和期限达成的协议等方面进行判断。 (3)法律服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法律服务的完成程度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①已完工作的合理估计; ②已经提供的法律服务占应提供法律服务总量的比例; ③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合同总成本包括至资产负债表日止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完成法律服务将要发生的成本。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准确提供每期发生的成本。并对完成剩余法律服务将要发生的成本作出科学、可靠的估计,并随着法律服务的不断提供或外部情况的不断变化,随时对估计的成本进行修订。

  2.如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事务所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此时,企业应正确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已经发生的成本,并按以下方法处理:

  (1)如果已经发生的法律服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法律服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2)如果已经发生的法律服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法律服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法律服务成本结转成本,确认的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法律服务成本的差额,确认当期损失;

  (3)如果已经发生的法律服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将已经发生的法律服务成本确认为当期损失,不确认收入。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

  

  1.核算的范围和内容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收入,应按事务所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凡合同明确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委托收取或转付的款项,以及专项支出的报销费用,如:代付的诉讼费、仲裁费、托管资金等不作为业务收入;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收入款项应全部作为收入处理。对于既提供代理服务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等不同服务项目的,应根据委托合同内容在各项明细间合理分配核算。

  2.科目设置

  律师事务所应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法律服务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收到服务费或按委托合同规定应当确认服务收入实现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对于收费在先,提供法律服在后的情况,应在收到委托方预付的法律服务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按照委托期间分期确认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对于按代理案件进程收费的,应在案件进入相应的诉讼时期时,借“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期末应将“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业务协作费和退费

  律师事务所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与其他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协作而支付给其他律师事务所的费用。律师事务所应按应收取的服务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其他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协作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支付业务协作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其他律师事务所支付的业务协作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

  事务所向委托人退还律师费用时,应当冲减当期的收入。在退款的当期,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合伙人的创收是事务所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也应当成为计算个人收入的主要依据。一个律师事务所要规模化、规范化地长期发展,必须要拥有一个稳定、团结、的合伙人队伍;收入和利润是合伙人最关心的会计信息。规范、准确核算主营业务收入非常重要。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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