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问题

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问题

1、企业的经营期限的不同,不是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的必要条件。

我国的会计制度和准则规定的会计政策,并没有考虑企业的经营期限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折旧政策或者摊销政策,税法也如此(当然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营期限有规定,主要是为了确定所得税的优惠)。会计法规如此规定,我认为是为了可比性的需要,否则,不同经营期限的相同行业,会由于经营期限的不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确认的利润不同。税法里有清算所得的概念,所以即使过了经营期限企业就清算了(这种情况很少,要么延长期限,要么不到预定的经营期限就经营失败或者重组了),扣除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企业也没多缴纳所得税。也就是扣除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40年的土地使用权20年(在预定的经营期限内)摊销和40年摊销所得税影响是一样的,如果40年摊销,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价值大,转让后清算所得也少。

2、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合同年限是取得无形资产的合同年限,不是经营年限。

3、国际会计准则一般规定无形资产一般摊销年限不大于20年,但是我国还没有相关的规定。

4、另外一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要开发房地产或者建造房屋等建筑物,会计准则问题解答规定,正式开发或者建造工程的时候,要转入在建工程核算,形成固定资产后,提取折旧的时候考虑剩余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作为残值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存货成本考虑,这样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就成了折旧或者存货成本的结转问题了,税务就按照折旧或者结转的存货成本考虑纳税扣除。这段话我是凭借记忆说得,规范的语句请参阅准则的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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