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用汽车排放标准

中国在用汽车排放标准 与控制措施

鲍晓峰

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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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汽车排放标准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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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汽车排放标准的背景

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部分城市机动车污染 有明显加重趋势; 新生产汽车排放控制技术有了较大的改进(轻 型汽油车基本采用电喷加三元催化器环保技 术、柴油车的电控共轨及各种后处理技术); 现行在用汽车排放标准过于宽松,已经无法 满足实际需要(汽油车缺少NOx控制); 环发[1999]134号文件《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 技术政策》中有明确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达制订“在用汽车污染物 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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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汽车排放标准制订情况(一)

标准的构成 1.《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简称:在用汽油车排放标准 包括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2.《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及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 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简称:在用柴油车排放标准 包括全负荷稳定转速烟度、自由加速烟度及简易工况法 标准的性质 国家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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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汽车排放标准制订情况(二)

标准的替代情况 1.在用汽油车排放标准: 代替GB 14761.5-9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代替GB/T 3845-93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 部分代替GB 18285-2000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和测量方法》 2.在用柴油车排放标准: 代替GB 3847-99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 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 代替GB 14761.6-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代替GB 14761.7-93 《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 代替GB/T 3846-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 滤纸烟度法》 代替GB/T 3847-83 《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测量方法》 部分代替GB 18285-2000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和测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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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汽车排放标准制订情况(三)

标准进展情况 已经完成了标准发布稿及编制说明; 完成了征求意见工作; 现已通过国家环保总局局务会议; 目前已进入了标准的发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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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车排放标准简介

标准适用范围: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汽车和在用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 下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 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三种简易工况测量方 法。(简易工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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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车排放标准简介

标准的主要内容 1.排放限值(双怠速法) 2.测量

仪器 3.测量程序 4.测量结果判定 5.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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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汽油车排放标准--双怠速法

怠速和高怠速工况定义: 怠速工况:发动机无负载运转状态。即离合器处 于接合位置、变速器处于空档位置(对于自动变速 箱的车应处于“停车”或“P”档位);采用化油器供油 系统的车,阻风门应处于全开位置;油门踏板处于 完全松开位置。 高怠速工况:用油门踏板将发动机转速稳定控制 在50%额定转速或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 转速时的工况。本标准中将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 规定为2500±100r/min,重型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 为1800±100r/min;如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制造厂 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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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汽油车排放标准--双怠速法

排放限值 1)对新生产汽车、在用汽车分别给出不同的排 放限值。 2)按照标准实施的时间界限划分出不同车型的 排放限值。 3)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 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 的测定。发动机转速为高怠速转速时,λ应在 1.00±0.03或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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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汽油车排放标准--双怠速法

新生产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体积分数) 类别 车型 CO% 第一类轻型汽车 第二类轻型汽车 重型汽车 0.5 0.8 1.0 怠速 HC 10-6 100 150 200 CO% 0.3 0.5 0.7 高怠速 HC 10-6 100 150 200

注:该限值适用于标准发布之后新生产的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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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汽油车排放标准--双怠速法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体积分数) 类别 车型 CO % 1995年7月1日前生产的轻型汽车 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 200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1995年7月1日前生产的重型汽车 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2004年9月1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4.5 4.5 0.8 1.0 5.0 4.5 1.5 怠速 HC 10-6 1200 900 150 200 2000 1200 250 高怠速 CO % 3.0 3.0 0.3 0.5 3.5 3.0 0.7 HC 10-6 900 900 100 150 1200 90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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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汽油车排放标准--双怠速法

结果判定 1) 如果气体污染物 CO、HC 中,有一项超过 规定的限值,则认为排放不合格。 2)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 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车辆,如果检测的 过量空气系数(λ)超出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则认为排放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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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汽油车排放标准—稳态工况法

稳态加载模拟工况(ASM)试验运转循环表

工 况

运 转 次 序

速度 km/h 0→25 25 25 25

25→40

操作时 间 (s)

测试时 间 (s) /

1 2

5025

5 10 25 90 5 10 25 90

3 4 5

2540

10 80 /

6 7 8

40 40 40

1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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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态加载模拟工

况(ASM)试 验运转循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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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汽油车排放标准—瞬态工况法

(IM195)

检测线

测试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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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汽油车排放标准—简易瞬态

工况法(IG195)

五气分析仪

检测线

底盘测功机 模拟加速度 惯量

气体流速分 析仪

简易瞬态工况计算机控 制单元 检测结果 /g/km

简易瞬态工况系统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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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汽油车排放测量方法比较

检测方法 双怠速法 瞬态工况法 (IM) 优 点 缺 点 浓度测量、无NOx监控、 成本低、设备简单、操作维 只能检测无负荷情况下 护简单、适用范围广 的简单工况 测量精确、与新车认证检测 结果相关性好、能有效检测 NOx排放 设备成本高、维修复杂

简易瞬态工况法 设备成本适中、测量较准确、 技术较新,没有大规模 与新车认证检测结果有关联 使用经验 (IG) 性、可以检测NO排放 稳态工况法 (A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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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成本较低、测量稳定、 技术成熟、操作较简便、能 检测NO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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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度测量、与新车认证 检测结果关联性较差

柴油车排放标准简介

标准适用范围: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规定了排气烟度的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对于发动机,包括发动机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 对于整车,包括新车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以及 新生产汽车和在用车的检测; 本标准规定了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自由加速试验和加 载减速试验测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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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车排放标准简介

标准主要内容: 1.排放限值 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和自由加速试验的不 透光法烟度限值及滤纸法烟度限值 2.测量仪器 3.测量程序 4.测量结果判定 5.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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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车排放标准—发动机部分(Ⅰ)

发动机型式核准: 1.测试方法 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 不透光烟度法(必须) 自由加速试验 不透光烟度法(必须) 2.烟度限值 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 按名义流量(G) L/s分档,从≤42到≥200分成33档 次,每个档次对应着不同的光吸收系数(k) m-1,最 大光吸收系数2.26,最小光吸收系数1.065。 自由加速试验 自然吸气发动机:实测+校正→限值 涡轮增压发动机:稳定转速试验中最大值+0.5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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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车排放标准—发动机部分(Ⅰ)

发动机生产一致性: 1.测试方法 自由加速试验 不透光烟度法(必须) 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 不透光烟度法(前项不合格再 进行) 2.烟度限值 自由加速试验 该发动机型式核准批准的自由加速烟度限值+0.5m-1 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 与该发动机型式核准批准的全负荷稳定转速烟度限值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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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车排放标准—装用已核准发动机 的汽车(Ⅱ)

型式核准: 1.测试方法 自由加速试验 不透光烟度法(必须) 2.烟度限值 自由加速试验的实测值作为排放烟度限值; 同时提供发动机型式核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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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车排放标准—装用已核准发动机 的汽车(Ⅱ)

生产一致性: 1.测试方法 自由加速试验 不透光烟度法(必须) 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 不透光烟度法(前项不合格再 进行) 2.烟度限值 自由加速试验 该发动机型式核准批准的自由加速烟度限值+ 0.5m-1 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 与该发动机型式核准批准的全负荷稳定转速烟度限值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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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车排放标准—装用已核准发动机 的汽车(Ⅱ)

新生产汽车检测: 1.测试方法 自由加速试验 不透光烟度法 2.烟度限值 自由加速试验 该发动机型式核准批准的自由加速烟度限值+ 0.5m-1 不达标的不得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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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车排放标准—装用未核准发动机 的汽车(Ⅲ)

型式核准: 测试方法和烟度限值与发动机型式核准相同 生产一致性: 测试方法和烟度限值与装用已核准发动机的 汽车相同 新生产汽车检测: 测试方法和烟度限值与装用已核准发动机的 汽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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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车排放标准—在用汽车(Ⅳ)

1.测试方法 自由加速试验 不透光烟度法和滤纸烟度法 2.烟度限值 本标准实施后生产的在用汽车 不透光烟度法 该车型式核准批准的自由加速烟度限值+0.5m-1 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汽车 不透光烟度法 自然吸气式发动机的限值为2.5m-1 涡轮增压式发动机的限值为3.0m-1 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汽车 滤纸烟度法 烟度限值为4.5Rb 1995年7月1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 滤纸烟度法 烟度限值为5.0Rb CRAES-AEI CRA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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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车排放标准—在用汽车(Ⅳ) 加载减速工况法

不透光烟度计 底盘测功机 发动机转速计

计算机控制单元

结果判定:K,m-1 MaxHP,Kw 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系统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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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汽车排放标准的实施

自本标准的实施之日起,全国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 放监控,采用标准规定的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 测量方法。全国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监控,采用标 准规定的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机动车保有量大、污染严重的地区,点燃式发动机在用 汽车排放监控 , 可采用在用汽油车排放标准附录B、C、D中 所列的简易工况法。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监控,可采 用在用柴油车排放标准附录J中所列的加载减速工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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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汽车排放标准的实施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 定在用汽车排放监控方案。 对于汽油车可选择双怠速法或简易工况法中的一种方法 作为排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 对于柴油车可选择自由加速烟度法或加载减速工况法中 的一种方法作为烟度排放检测方法。 对于同一车型的环保定期检测,不得采用二种或二种以 上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 采用简易工况法的地区,应制定地方排气污染物排放限 值,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后实施。 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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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汽车排放控制措施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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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汽车排放污染控制措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3月22日发出了2005-2007年在用机 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通知 一、总体思路 以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为基础,以推行环保定 期检验合格标志为手段,以强化路检执法为保证,以加强 在用机动车污染排放维修和报废为辅助,以发展可持续交 通为根本,全面推进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逐步建立全国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标志发放、网络传 输、执法检测、维修治理和淘汰报废的监督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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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汽车排放污染控制措施

三、主要控制措施 1、强化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管理,确保在用车达标 ★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委托工作,审核批准在用机 动车排放检测单位;加强在用车排放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 确保各检测单位按规范进行检测。 ★逐步实行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对 检验合格的在用机动车加贴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施分类的标志管理制度。 ★按确定的环保定期检验周期开展在用机动车年度检测,对 于不同种类或用途的在用机动车实施不同的环保定期检验周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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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汽车排放污染控制措施

★规范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设备,在用机动车排放 检测单位须选用经核准的仪器设备。 ★逐步建立在用机动车环保维修制度,机动车维修单位 和车主应按照维修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和保养;机动 车生产企业应积极开展对维修单位人员进行培训。 ★加大机动车排放的抽查力度。重点在大气污染防治重 点城市和省辖市,开展在用机动车的达标抽查工作,促 进在用车达标排放。对于不达标的机动车将按照《大气 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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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汽车排放污染控制措施

★逐步建立在用车过户环保检

验制度。在用机动车过户前

必须进行排放检验,过户时应出示排放检验合格证明,不 合格的机动车不得予以过户。

★加强公共机动车、出租车、运输等营运车队的排放检测。

根据各地机动车污染状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营运在用 车的治理。

★加强对过境车辆排放达标状况的监督管理。对有机动车

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过境机动车视同达标,可不再进 行排放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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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汽车排放污染控制措施

2、推进全国机动车环保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开展国家在用机动车环保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建立国家 级、省级、省辖市三级信息系统网络,各省市逐步建设在 用机动车环保信息机构,各地按统一部署制定并实施全国 在用机动车环保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加强 机动车保有量、机动车类型、定期检测线、检测频率、达 标率、标志发放数量、燃料消耗量、空气达标状况等环保 信息的管理,及时发布机动车污染防治信息。 ★重点城市加强城市道路两侧空气质量的监测,有条件的 城市可专门设立道路两侧空气质量监测点,科学合理布点, 为逐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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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汽车排放污染控制措施

3、加强对机动车报废、回收和处置的监管 过报废期的机动车应进行排放检验,合格的方可 延期报废。 再利用。强化机动车废轮胎、废电池、废电子器 件、废机油、润滑油和空调制冷剂处置的监督管 理,逐步建立机动车报废的有关环保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环保报废管理规定,对超 ★提高机动车的回收率,促进机动车回收部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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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汽车排放污染控制措施

4、加强车用燃料的监督管理 ★开展对车用油品的监督检测,对加油站运行施 行环保许可证制度,强化加油站的环境监督管理。 ★对车用燃料添加剂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强化对 添加剂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 ★积极参与乙醇汽油等替代燃料的环境影响研究 和监测,加强对燃气机动车的监督管理,科学指 导燃气机动车等替代燃料机动车的发展。 ★积极推动加油站油气回收的示范工程,加强对 加油站油气挥发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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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汽车排放污染控制措施

5、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和能力建设

★国家环保总局设立了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管理办公室,

成立在用机动车排放专家委员会,支持全国机动车污染防 治的管理、技术、设备、检测等各方面的工作。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气污染防治重

点城市环保

部门设立专门机动车污染防治机构,配备专门机动车污染 防治人员从事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定期对

机动车监督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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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汽车排放污染控制措施

6、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法规和规划 动车污染防治法规,促进依法行政。

★积极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立法工作,制定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

市可按照机动车保有量,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规 划,报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条件的省、 市可制定可持续交通发展计划和清洁机动车使用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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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汽车排放污染控制措施

7、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宣传教育 ★开展控制机动车污染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控 制机动车污染的意识。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保局应建立举报制度, 设立并公布举报热线,促进公众参与机动车环保 的监督。 ★为提高公众和社会各界的环保意识,鼓励有条 件的地区和城市设立无车日和自行车日,并设立 机动车环保奖,表彰在机动车污染防治方面做出 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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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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