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休假管理规定

滁州南钢盛达实业有限公司

员 工 考 勤 、 休 假 管 理 制 度

第一条:工作时间

1.1公司机关/生产车间管理人员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作息制为:

上午8:00—12:00 下午13:00—17:00

1.2生产工人实行每月休息2天工作制。作息制为:

上午8:00—12:00 下午13:00—18:00

倒班员工作息时间按工作类型规定,实行个人承包、计件或计量考核的员工不受此作息时间限制,由各有关管理部门另作规定。

第二条:考勤办法

2.1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加强考勤管理,部门负责人为考勤第一责任人。

2.2各部门要指定一名素质好、责任心强的考勤员,每天及时对员工如实进行考勤,月底以部门统计汇总。

2.3每月底当事人必须在考勤表相应栏目内签字认可,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统计上报综合管理部。

2.4员工不得擅自更改考勤记录,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2.5原则上员工须先在《外出登记单/表》上写明外出事由,经所属主管批准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办理,需先电话与部门主管请示,回公司后补手续。

2.6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查明,当日以旷工论。

2.7每月初由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管理员根据考勤记录及《外出登记单/表》记录,统计员工的出勤情况。各部门的考勤记录须于次月的5日前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至综合管理部。

第三条:迟到、早退

3.1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含)以内到岗者按迟到论。迟到10分钟(含)以内,每迟到一次扣罚5元;迟到超过10分钟,每迟到一次扣罚10元。

3.2超过上班时间30分钟后到岗者,且未事先请假者视情况以旷工半日或一日处理。

3.3因偶发事件,经核准者以事假论处。

3.4提前30分钟(含)以内下班者为早退,每次扣薪10元。

3.5提前下班超过30分钟者并未事先请假,视情况以旷工半日或一日处理。

第四条:旷工

4.1当日无故未到岗者视为旷工。

4.2未经准假,而擅自不到岗者,以旷工论。

4.3涂改打卡记录或有考勤弄虚作假者,一经查明以旷工论,并给予记过处分。

4.4旷工半日,扣除一日工资;旷工一日扣除当日工资,并加扣一日薪资;当月旷工二日扣除二日工资,并加扣二日薪资,以此类推,并将视情况给予警告、降级之处分。当月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或累计旷工五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公司不负责任何善后事宜。

第五条:加班管理规定

5.1公司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时,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推脱或拒绝;

5.2加班分类:

5.2.1工作日延时加班:是指在工作日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

5.2.2公休假日加班:是指在周末休息时间工作的。

5.2.3法定节假日加班: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全体公民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

5.3加班时间以小时为计算单位,每满1小时为1计算单位。

5.4加班审批流程:

5.4.1工作日延时加班/公休假日加班:

 生产工人/生产管理、技术人员:由主管安排并填写《加班申请单》,交部门负责人签署,分管公司领导批准,报综合管理部备案后,方可加班;

5.4.2公休假日加班:

 生产管理、技术人员:由主管安排并填写《加班申请单》,交部门负责人签署,分管公司领导批准,报综合管理部备案后,方可加班;

5.4.3法定假日加班:

 生产工人/生产管理、技术人员:由主管安排并填写《加班申请单》,依次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公司领导、常务副总签署批准,报综合管理部备案后,方可加班;

 其他人员:由主管安排并填写《加班申请单》,依次经部门负责人、常务副总签署批准,报综合管理部备案后,方可加班。

5.5加班工资

5.5.1生产工人/生产管理、技术人员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为8元/时;

5.5.2生产管理、技术人员公休假日加班,加班工资为基本工资/21.75*2;

5.5.3公司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工资为128元/天(16元/时*8小时);

5.5.4公司员工加班工资的发放是以满足当月出勤天数的前提下,发放加班工资。出勤天数不足应出勤天数时,加班时数应先补足出勤天数后(加班1天抵1天应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加班1天抵2天应出勤天数),计发加班工资;

5.5.5公司主管级以上人员实行任务制工作,不存在加班情况。

第五条:法定假日

本公司员工享有国家规定之法定假日,即:

5.1元旦:休息1天

5.2春节:休息3天

5.3清明:休息1天

5.4端午:休息1天

5.5五一劳动节:休息1天

5.6国庆节:休息3天

5.7中秋节:休息1天

5.8“三.八”妇女节:女员工休息半天

第六条:事 假

6.1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

6.1.1公司机关员工请事假的,按:

计扣薪资额 = 当月薪资总额/21.75天*当月事假天数

6.1.2生产工人请事假的,按:

计扣薪资额 = 当月薪资总额/(当月天数-2-法定节假日天数)天*当月事假天数

6.2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聘。

6.3年度中途到职者其事假限定天数按到职月比率计算参见下表:

第七条:病 假

7.1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出具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假条。

7.2病假计扣工资方法如下:

7.2.1公司机关员工请病假的,按:

计扣薪资额 = 当月薪资总额/21.75天*当月病假天数

7.2.2生产工人请病假的,按:

计扣薪资额 = 当月薪资总额/(当月天数-2-法定节假日天数)天*当月病假天数

7.3当月工资在计扣完病假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第八条: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8.1女性员工分娩前后享有90天产假;难产或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凭医院诊断证明增加15天;符合国家晚育规定者(女方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享受15天陪护假。

以上所列产假和陪护假及下文规定的计划生育假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8.2产假和计划生育假期间的员工,按照国家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应停发工资,在社会统筹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在社会统筹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员工生育前一个月固定工资时,月工资标准为:产假前一个月固定工资与社会统筹保险缴费基数的差额部分。

8.3请产假应附准生证及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

8.4其它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计划生育事宜,按下表核给;请计划生育假应出具结婚证、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

第九条:婚 假 9.1员工结婚(以领取结婚证为准)给予婚假3天,符合国家晚婚规定的(男方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方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增加婚假12天(含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

9.2进入公司前领取结婚证的员工不可申请婚假。婚假应于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使用。

9.3请婚假应出具结婚证明,需连续一次申请使用,并应在十日前办理请假手续。

9.4婚假期间不计扣薪资。

第十条:丧 假

10.1员工之配偶、双方之父母、子女丧亡,给予丧假三天。

10.2丧假期间不计扣工资。

第十一条:工伤假

11.1员工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部门及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证明无法工作时,核给工伤假,休假期间不计扣工资;工伤假期期满,应主动复工,否则以旷工处理。

11.2员工工伤医疗期满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为丧失原有劳动能力的,由公司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其工伤补偿办法依照国家、地方工伤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请假手续

12.1公司员工遇有病假、事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婚假、丧假等情况,不能正常上班,均要事先由本人填写《请假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交综合管理部审核备案。需要公司领导核准的,还需办理相关核准手续。

12.2如遇急病或重大事故确需亲自处理而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时,应于当日委托他人或以电话、电子邮件、电报、传真报告部门负责人及综合管理部,并在上班后的24小时内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批假权限

各类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13.1生产工人

 假期在1天(含)以内,由车间主管核准;

 假期在1天以上,3天(含)以内,经车间主管审核后,呈车间主任核准;  假期在3天以上,经车间主管、车间主任审核后,呈公司分管领导核准。 13.2公司管理人员

 假期在3天(含)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核准;

 假期在3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呈公司常务副总核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制定,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 《外出登记单/表》

《请假单》

《加班申请单》

注:所列表格,需要时至综合管理部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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