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员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河南分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册在岗人员。

第二章 考勤与出勤

第三条 综合室、营销室、集团客户室员工考勤方式:指纹考勤机、各营业厅(部)考勤方式:监控考核。

第四条 指纹考勤规定:

1、员工指纹考勤规定:

2、(上午上下班)应在规定上班时间前指纹考勤

3、(下午上下班)应在规定下班时间后指纹考勤

第五条 监控考勤规定:

营业厅员工实行监控点名考勤规定,每天分四次监控点名,分别为上午上班时间、上午下班时间,下午上班时间和下午下班时间,每个营业厅班长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营业厅指定的监控地点进行点名,由专人定期提取监控数据进行检查。

第六条 在规定上班时间之后、1个小时之内到岗为迟到; 下

班时间以前无故离岗的为早退。

第七条 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为旷工:

1.未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不上班的;

2.迟到和早退时间超过一个小时以上,未请假的;

3.不进行考勤登记而没有书面说明情况的;

4.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相关请假证明的;

5.不服从工作调动,不按时到岗的;

6.旷工的最小时间单位为半天。

第七条 员工应在规定的上班前进行考勤登记,下班后30分钟—60分钟内进行考勤登记,否则,视为未正常出勤;每次按实到时间以迟到、早退、旷工计算。凡发现托人代人考勤的情况,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给予警告处分,并分别扣罚绩效100元;如委托人属迟到、早退、旷工的,分别扣罚绩效200元;

第八条 如因工作需要未能按时签到,可通过协作配合发起免签申请,由分管领导签批后转综合部会签存档备查。申请时限不准超过一个工作日(因公外出或外地培训、学习的申请除外)。

第九条 按市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如果出现违反,按照未考勤处理。(首次出现按照未考勤处理,以后出现按照未考勤规定依次累计处理)

第三章 假期的种类及期限

第十条 假期包括:公假、婚假、丧假、产假、病假、探亲假、年休假、事假。

第十一条 公假是指国家法定的年节及纪念日假期(依据国家规定执行)。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及期限按照国家现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婚假是指员工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经批准享受婚假和晚婚假。

1.正常婚假核给3天;

2.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核定,具体以实际情况进行休假;

如需到外地(对方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另外核给路程往返时间。

第十三条 丧假是指员工的直系亲属(指员工本人的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办理丧事的假。

1.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核给丧假3天;

2.员工异地办理丧事,根据路程往返实际需要时间,另外核给路程往返时间。

第十四条 产假是指女员工生育或孕期小产,经过批准的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二十四周岁以上已婚女员工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3个月;此外,不满一周岁婴儿哺乳,到婴儿一周岁止,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流产的假期: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具体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4.计划生育的假期:

人工流产(引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另增加假期2天;同时结扎输卵管的,增加假期21天;单纯放置宫内节育器,给假3天;取宫内节育器,给假2天;输精管结扎,给假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给假21天。具体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第十五条 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在指定医院诊治,经医生证明不能工作,经批准进行休息治疗的假期,员工病假根据指定医院的医生诊断意见据实核给。

员工连续病假3个月(含3个月)以上,本人要求恢复工作时,必须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且需一定时间的试工期: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的同上,试工期3个月。在试工期间旧病复发,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视为试工不合格,应继续休养。其试工前后的病假连续计算。

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

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十六条 探亲假是指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探望异地(本地区以外,以被探望者户口所在地为准)的父母(不包括岳父岳母和公婆)或配偶的假。

1.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限一方),假期30天,路费(按硬座火车票标准)依据财务规定每年报销一次;具体执行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路费(按硬座火车票标准)依据财务规定每年报销一次。具体执行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路费(按硬座火车票标准)依据财务规定每年报销一次。具体执行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4、如因实际情况需要,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或未婚员工探望父母也可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路费依据财务规定(按硬座火车票标准)报销。具体执行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第十七条 年休假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每年一次的带薪休假。

1.在分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当年受各种处分或仍在处分期内的员工,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

(一)、(二)、(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则员工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六)年度内已安排疗养或休养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同等天数的年休假。

3.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折算)。

4.当年入职的员工,当年不享受年休假期。

第十八条 事假是不属于以上各类,用于办理个人事务的假。 员工应尽量避免请事假,如因特殊情况的私事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核给事假。原则上一次性事假不能超过15天,全年累计不能超过30天。

第四章 假期的计算

第十九条 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的假期原则上安排一次连续休完。以上假期内遇有公休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病假、事假期内遇有公休日的,可以扣除计算。具体执行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第二十条 事假、病假、婚假、丧假、年休假期间如遇有法定的

“全体公民节假日”,可以补假,如遇有法定的“部分公民节假日”,不予补假;探亲假、产假期间如遇有法定节假日,连续计算,不予补假。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的不影响年休假,有条件的可合并安排。

第二十二条 员工因工(公)外出或探亲期间患病,不能按时返回,可凭当地医院证明,经审核批准后按病假处理;未经批准的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三条 女员工在病假期间生育,病假6个月以上的不另给产假。病假6个月以内的核给产假,产后继续休病假的,其产前产后合并计算病假。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探亲假或婚假期间,直系亲属死亡,另给丧假3天,不再另给路途时间, 员工利用探亲假结婚的,不再另给婚假。

第二十五条 事假可以用年假冲抵(以日单位)。

第五章 假期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公假、丧假、年休假期间的岗位工资(含津贴补贴,以下同)和绩效奖金全部照发。

第二十七条 婚假、产假、探亲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按天数(按每月21.75个工作日计算,如有调整以国家规定为准;下同)停发绩效奖金。

第二十八条 公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超过期限的,经批准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产假期满后,有医生证明、经批准超假的,超假部分按病假处理,没有医生证明且未经批准超假的,超假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条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当月连续病假超过3天(含3天),扣发当月绩效奖金40%;当月累计病假超过10天(含10天),扣发当月绩效奖金;当年累计病假超过30天(含30天),扣发当年3个月绩效奖金。

2.连续病假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当年累计病假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病假期间发放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标准如下:

计算公式:病假工资=岗位工资/21.75×病假天数×病假工资比例(A%)

整月病假工资=岗位工资×病假工资比例(A%)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当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从下月起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放疾病救济费,其标准如下:

计算公式:疾病救济费=岗位工资×疾病救济费比例(B%)

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确实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安排的工作的,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当月事假3天之内(含3天),扣发当月绩效奖金的30%;当月连续事假超过3天,扣发当月绩效奖金50%;当月累计事假超过7天(含7天),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奖金;当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含20天),扣发3个月绩效奖金。

第三十二条 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第六章 假期审批权限

第三十三条 按照县、市公司考勤管理原则,行使假期审批权限。

1.分公司三级经理副职的假期由本单位总经理审批,并报知分管总经理。

2.分公司员工假期(年休假除外),请假3天内(含3天)由本部门(县级分公司,下同)经理审批;3天以上由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批。

3.分公司员工年休假由本部门主任(或营业部经理)、分管副经理、总经理逐级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得缺少任何审批环节。各部门应提前做好规划,避免员工集中休假影响生产经营工作需要。

4.所有请假都必须提前上交请假条,包括零星假。如因紧急情况下和突发事件,必须由本人办理且不能提前交假条的,可以在发生

的当天以电话形式向直属上级主管请假,上级主管请示管理层审批同意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七章 加班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与生产,严格控制加班人数及天数,除法定节假日外,其他时间安排的加班,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补休,原则上不发加班工资。但因突发性事件及其它正常工作范围以外的临时紧急任务,确因工作需要和急需加班完成又无法安排补休的,须申请单位报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计发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岗位工资/21.75*加班天数*加班支付比例

第八章 请(休)假程序

第三十六条 员工请(休)假必须按程序办理请(休)假手续,事先填写请(休)假申请单,上报核准审批;请(休)假满复工时,应向所在部门报到销假。

第三十七条 假期满后,需要续假的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未经批准请(休)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事后补假一律无效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连续超过5天(含5天)的各类假期(年休假除外),提前报备人力资源部审批;假期满后,向本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十九条 员工请病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员工工作所

在县(市、区)人民医院出具;凡在病假上弄虚作假,涂改证明以及通过不正当途径开病假证明,欺骗公司,一经查出,按旷工处理。同时要求相关主管人员对病假员工进行详细了解,根据病因诊断审批需要休假的时长,同时做好后期跟踪。

第九章 考勤管理及考勤结果处理

第四十条 分公司全体员工应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前,和下班后进行登记考勤或者电子化考勤。严禁托人、代人登记考勤。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制定本部门的相关考勤流程,确定具体的人员负责本部门考勤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将当月员工考勤的详细原始记录收集装订、备查。

第四十二条 考勤统计的周期为当月1日至月末;考勤通报周期为半个月一次。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月末将本月员工请(销)假情况、日常考勤情况进行汇总,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将纸质和电子版文档于每月3日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考勤结果按文件执行员工薪酬的扣罚。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所报考勤要实事求是,如发现有瞒报、弄虚作假现象,将扣除当事人当月全部绩效奖金及部门负责人当月50%的绩效奖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当年累计病事假超过30天(含30天),扣除当年

50%年终奖金;当年累计病假超过60天(含60天)的,扣除全部年终奖金;当年累计病假在30天(不含30天)-60天(不含60天)之间的,线性扣除年终奖金。

第四十七条 迟到、早退的处理方式

1.迟到、早退按次从个人薪酬中扣款,扣款标准为:50元/人次。

2一个考勤月内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10次,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旷工处理方式

1.员工旷工半天,扣除半月绩效奖金。

2.旷工一天,扣除全月绩效奖金。

3.旷工两天,扣除本季度内所有绩效奖金。

4.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12个月内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开除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条 因违犯治安管理条例被拘留期间,停发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生活费自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政府新出台的有关规定相违背时,按国家、省政府新出台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考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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