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

辅修双学位班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提纲

一、基本理论

1.我国刑事诉讼的特征:(1)刑事诉讼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的司法活动。(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2.我国公诉案件的刑事诉讼阶段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阶段。

3.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4.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性质与类别:

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刑事诉讼法,按照法从不同角度的分类,它属于:

(1)程序法。法按其内容、作用可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是与刑事实体法(刑法)相对应的程序法。

(2)公法。法按其涉及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可分为公法和私法,这是罗马法的传统分类。

(3)基本法律。我国的法律按其层次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5.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如下:(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规定。(4)司法解释。(5)行政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7)国际条约。

6.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1)刑事诉讼法律规范(2)刑事诉讼实践(3)刑事诉讼法理论

7.新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修正

(1)刑事诉讼法的制定1979/1980

(2)刑事诉讼法的修正1996、2012

二、基本理念

8.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1)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重(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3)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并重(4)控审分离、控辩对抗和审判中立

9.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

制定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制定根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基本人员

10.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检察权。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

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各级公安机关在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的同时,下级公安机关又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11.诉讼参与人

(1)“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4)“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5)“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处于控方的是: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处于辩方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辩护人;帮助查明案件事实: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四、基本原则

1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13.主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判公开;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不得确定有罪;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五、基本制度

14.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1)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2)审判管辖。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15.地区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犯罪地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

16.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而

确立的诉讼制度。

回避的人员范围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人员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回避的理由,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行的是有因回避制度。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6)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7)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8)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根据实施方式的不同,将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自行主动地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

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提出申请,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人员退出诉讼活动的诉讼行为。拥有回避申请权的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由法定人员或者组织径行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的诉讼行为。

17.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辩护是与控诉相对应的一种诉讼职能。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

我国宪法第 125 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就使得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成为一项宪法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1)自行辩护(2)帮助辩护(委托、指派) 辩护的种类:

(1)根据辩护主体的划分:自行辩护、帮助辩护

(2)根据帮助辩护设定方式划分:委托辩护、指派辩护(法律援助)

(3)根据诉讼阶段划分:侦查阶段的辩护、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一审程序中的辩护、二审程序中的辩护、再审中的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辩护人范围的限制:(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8)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9)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检察人员从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10)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11)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12)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不宜同时担任本案的辩护人。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18.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的特征(属性)——1.证据的客观性。2.证据的关联性。3.证据的合法性。

19.刑事证明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1)公诉案件中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3)辩方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不承担举证责任。“控方举证原则”的例外,非法持有型犯罪。

20.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4-58条

22.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方法。

刑事强制措施仅指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方法: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对物的强制处分和对隐私权的干预属于调查手段(侦查)——搜查、查封、扣押、技术侦查。

23.逮捕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

第一类:应当予以逮捕——2类情况;第二类:可以予以逮捕。

应当逮捕的三个条件:一是证据条件;二是罪责条件;三是社会危险性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4.期间、送达:刑事诉讼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守的时间期限。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有关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六、基本程序

25.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的条件是指立案的法定理由和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有犯罪事实;(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立案还有第三个条件:符合管辖的规定。

26.“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行为(专门调查工作):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措施,通缉。

27.特殊侦查措施包括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三类。

特殊侦查措施的适用原则 (1)重罪原则;(2)必要性原则;(3)严格审批原则。

28.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侦查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作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决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事实清楚;(2)证据确实、充分;(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4)法律手续完备;(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移送审查起诉的程序:——(1)制作起诉意见书;(2)移送诉讼卷和相关证据;(3)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4)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书面意见附卷。

29.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被告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或程序。以起诉的主体为标准,它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

审查起诉的内容:(1)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受理;(2)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监督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纠正违法情况;(3)通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等。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种类:(1)法定不起诉;(2)酌定不起诉;(3)附条件不起诉;(4)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30. 刑事审判是指法院在控、辨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裁判的形式有判决、裁定和决定。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独任庭的审判员。(2)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辩护人。(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检察院。(4)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6)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法庭审判阶段的5个步骤: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评议和宣

判。

31.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32.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法院、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与审判监督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1)审理的对象不同。(2)提起的主体不同。(3)提起的条件不同。(4)有无提起的期限要求不同。(5)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完全相同。(6)适用刑罚有无加刑限制不完全相同。

33.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等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执行的依据:(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4)最高法院的判决、裁定;核准死刑的判决;对具有特殊情况的案件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核准假释的判决和裁定。

执行的机关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别:(1)交付执行机关(2)执行机关(3)执行的监督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34. 未成年人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与原则:(1)教育、感化、挽救方针;(2)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重要制度:(1)分案处理;(2)审理不公开;(3)社会调查;(4)隐私特别。

35. 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为此承担责任而加以赔偿的行为。刑事赔偿与刑事诉讼密切相关。

刑事赔偿属于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赔偿的一种,是一项救济制度。 刑事赔偿是国家对于刑事诉讼中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是国家权力运作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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