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复绿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全县矿山生态环境建设工作,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双十工程 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着力改善两个环境的总体部署。按照着力打造天蓝水净、地绿山青的生态环境的总要求,以着力解决我县矿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为总目标,以修复山体、消除隐患、绿化环境、恢复生态为重点内容,努力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1、全县主要交通干线两侧、重点区域、重点乡镇周边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根本改善。
2、其他非重点区域矿山通过改变开采方式、实施绿化工程等措施,使矿山生态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3、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机制得到有效落实。
4、无序开发、不按设计开采等浪费资源、破坏环境行为得到有效远遏制,先进的采选工艺得到有效推广。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积极开展矿山绿化工程
2013年6月底前,全县所有矿山必须编制完成《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按规定比例交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否则,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等相关审批手续。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方法、措施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要充分利用春秋植树的有利时机,实施矿山绿化工程。矿山企业的选厂周边、厂部、道路两侧、废弃采场等部位绿化率要达到100%,废弃井筒、废渣堆等要采取充填、平整等措施后,再进行覆土绿化,达到复绿标准。县政府每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矿山复绿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及时按比例退还保证金。企业自行治理不能通过验收的,由县、乡政府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治理,所需费用从企业交纳的保证金中列支。
对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矿产地,由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治理,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治理,计划利用3年时间完成初步治理工作,基本达到复绿标准。到十二五末,全县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达到90%以上,因矿山开采造成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和破坏的土地实现同步治理、同步恢复。
(二)大力转变开采方式方法
1、限制露天开采方式。现有露天开采方式的矿山企业,均需由资质部门根据矿体赋存情况对开采方式进行论证,能够实行地下开采的矿山,2013年年底前必须对开采方式进行变更,由安监部门审批后实行地下开采;需暂缓转入地下开采的,由资质部门根据储量和开采量情况,合理确定开采时间,限期转入地下开采。对确不能实行地下开采方式的矿山,要对现有开采方式进行完善,实行阶梯式开采或削坡平顶开采,并及时开展复绿工作,能够将整个山体采平的,必须将整个山体采平,用来绿化、造地或发展养殖业。
2、限制可视面开采。露天矿山在进行开采设计时,首采面必须选在非可视面,已在可视面开采的,限期转入非可视面开采。主要公路、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矿山严禁可视面开采。
3、鼓励采用充填采矿法采矿。地下开采的矿山要对能否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能够采用充填采矿法的,要限期采取矿渣、尾矿、废石回填技术,最大限度减少矿渣、废石占地,破
坏植被。
(三)开展环境敏感区周边矿山专项整治
国道112线兴隆县城北营房段和兴隆县城罗文峪段、北凌线北营房大杖子段、京建线兴隆县城二道河段、津兴线兴隆县城黄崖关段、承唐高速路兴隆段和京承铁路兴隆段等7条主要交通干线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矿山,十二五期间露天采场全部关闭并完成矿山复绿工作,地下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兴隆镇、六道河、北水泉、上石洞四个乡镇范围内所有露天矿山采矿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手续,十二五期间全部退出。重要景区、城镇规划区、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所有矿山逐步有序退出并实现复绿。
关闭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由原企业承担。原企业不进行治理的,由县、乡政府组织,用应退还企业的保证金及其它费用进行治理。
三、时间要求
(一)准备阶段(2012年11月12月底)
县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做好宣传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矿山进行全面核查,分类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编制具体治理措施(2013年1月1日1月底)
根据调查结果分类制定治理措施,将治理目标落实到具体矿山企业,明确每个矿山应履行的主体责任和义务,明确治理时限,明确责任单位。
(三)实施阶段(2013年2月1日2015年6月底)
各责任单位根据方案确定的时间、任务、措施分头组织实施,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定期做好督导检查、情况通报、组织协调工作。
(四)验收阶段(2015年7月1日12月底)
分年度下达的任务目标,领导小组按年度组织验收。2015年下半年,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矿山复绿工程进行全面总结验收,并做好迎接市政府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县长为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矿山复绿工程的组织、调度、督导等工作,确保矿山复绿工程顺利实施。
(二)协调联动,分工合作。发改、工信、财政、环保、林业、水务、安监、国土等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及分工开展工作,要互相配合,及时沟通,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三)加强宣传,统一认识。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高乡镇政府、职能部门和矿山企业对实施矿山复绿工程,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工作的认识,尤其是提高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广泛监督、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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