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的认证与管理

绿色食品的认证与管理

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及职能

 绿色食品认证申报与审批程序

 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与管理

 绿色食品产品检测与监督管理

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

 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办法

 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的认证与管理

第一节 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及职能

一、绿色食品认证管理机构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China Green Food Development Center)是组织和指导全国绿色食品开发和管理工作的权威机构,成立于1992年,隶属国家农业部.1999年加挂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的牌子.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主要职能:制定发展绿色食品的方针、政策及规划;管理绿色食品商品标志;组织制定和完善绿色食品的各类标准;与绿色食品相配套的科技攻关、宣传、培训活动;组织和参加国内外相关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工作;建设绿色食品生产示范基地;协调绿色食品营销网络;绿色食品环境、食品监测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省级分支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绿色食品的申请、检测、管理工作。

绿色食品唯一的颁证单位是我国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和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设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只能负责检测和申报,不能颁布证。

二、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与评价机构

 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委托具有省级以上计量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并报农业部批准备案后,负责当地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指定了一家具备认证资格的产地环境监测与评价机构,形成了可以覆盖全国各地的有效工作网络。

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根据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委托,按《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技术导则》及有关规定对申报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进行环境监测与评价;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抽检计划,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进行抽检;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安排,对提出仲裁监测申请的企业进行复检;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布臵,专题研究绿色食品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中的技术问题等。

三、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监测机构

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监测机构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行政区划的划分,依据绿色食品在全国各地的发展情况,各地食品监测机构的监测能力,监测单位与中心的合作愿望等因素而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直接委托。

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监测机构主要职能:绿色食品产品标准对申报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进行年度抽检;对检验结果提出仲裁要求的产品进行复检;专题研究绿色食品质量控制有关问题;有计划引进、翻译国际上有关标准,研究和制订我国绿色食品的有关产品标准。

绿色食品质量监测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监测机构取得国家计量认证有效证书;

(二)该单位为行业检测单位,有跨地域检测的资格,检测报告要有权威性;

(三)该单位所在地区绿色食品事业发展较快,有必要建立定点食品监测机构。

各地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可以自愿选择已有的任何一家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监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监测。

四、社会团体组织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China Green Food Association)是一个非行政管理的社会团体组织

绿色食品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二节 绿色食品认证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企业如需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按以下所示的程序提出申报:

中国绿色食品的认证程序图

二、中国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①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并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企业生产情况调查表》。

②接受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的生产现场考察。

各省绿色食品委托

管理机构将依据企业的申请,委派至少两名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赴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如考察合格,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将委托定点的环境监测机构对申报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的大气、土壤和水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

③接受产地环境监测与评价。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的标志专职管理人员将结合考察情况及环境监测和评价的结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上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则进行第4步工作。

④接受产品检测。由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对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由定点的食品监测机构依据绿色食品标准进行检测。检验报告直接寄至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交给申请人)。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产品检测报告和全部其他材料送评审委员会终审。终审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终审合格者,则申请人进行第5步工作。

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上述合格的产品进行编号,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并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

⑥申报企业对环境监测结果或产品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仲裁检测申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定点监测机构对其重新检测,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裁决

三、绿色食品认证的申报

(一)绿色食品认证的申报范围

按国家商标类别划分的第29、30、31、32、33类中的大多数产品均可申报

新近开发的产品,经卫生部以“食”字或“健”字登记的

卫生部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

符合一定条件的酱腌菜类成品

注:药品、香烟不可申报

暂不受理蕨菜、方便面、火腿肠、叶菜类酱菜的申报

为体现绿色食品全程质量控制的思想,一些用于食品类的生产资料,如肥料、农药、食品添加剂以及商店、餐厅也将划入绿色食品的专用范围而被许可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申报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农作物种植、畜禽包头、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等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产品必须简便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预包装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绿色食品包装和标签标准

以下哪项属于绿色食品认证的申报范围?

A、香烟 B、方便面

C、药品 D、农药

正确答案是: ( D )

(二)绿色食品认证的申报原则

自愿原则:即指一切从事与绿色食品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人员,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检查机构或监督检验部门,均须出于自愿的目的,参加相应的工作。

(三)企业申报绿色食品认证标志的条件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中规定:“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随着绿色食品事业的发展,申请人的范围有所扩展,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对标志申请人条件做如下规定:

 1、申请人必须要能控制产品生产过程,落实绿色食品

生产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标准;

 2、申报企业要具有一定规模,能承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

费;

 3、乡、镇以下从事生产管理、服务的企业作为申请人,

必须要有生产基地,并直接组织生产;乡镇以上的经营、服务企业必须要有隶属于本企业,稳定的生产基地;

 4、申报加工产品企业的生产经营须一年以上;

 5、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作为申请人:

(1)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各级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有经济和其它利益关系的;

(2)能够引致消费者对产品(原料)的来源产生误解或不信任的企业,如批发市场、粮库等;

(3)纯属商业经营的企业;

(4)政府和行政机构。

四、绿色食品的审核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人员审查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必须真正体现出绿色食品认定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审核内容包括:

(一)考察报告

(二)环境监测与评价

(三)种植规程

(四)最终产品监测

五、绿色食品续报程序及标志使用规定

(一)关于续报工作程序

1、绿色食品生产企业须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期限到期之前3个月向当地绿办提出续报申请。

 2、各地绿办在接到企业申请一周之内向企业发出书面受理通知,同时传真到无中心备案。

 3、各地绿办在发出受理通知后1个月内须完成材料初审、考察报告撰写工作,并报送中心。

 4、续报工作要充分考虑产品的生产周期特点,合理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续报工作。

 6、中心将对续报企业提供优先、快捷的服务,符合标准的续报企业,中心在收到绿办上报的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新证颁发工作。

(二)续报标志使用规定

1、申报产品未批准之前无权使用标志

2、获得标志使用权后,绿色食品生产企业要按规定尽快将标志使用在证书指定的产品和核定产量的产品包装上。

3、标志在包装标签上的使用须严格执行《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规范手册》的规定,规范使用。

4、续报企业按规定时间提出续报申请,完成续报工作后,新证书有效使用期从上一使用期到期之日计。

5、按规定续报并领取新证书的企业,原则上从新证书生效之日起使用新编号的包装,凡带有老编号的包装应及时处理,不得再流入市场。如规模较大的企业,并确按认证规模印制包装,因合理原因,导致大量老编号包装到期未用完的,须经绿办和中心核准后公告延用老编号包

装,延期使用时间最多不超过六个月。超认证规模印制的老编号包装不准延期使用。

6、虽按规定续报但不符合标准的企业,标志使用期到期之后无权再使用标志,中心将公告其已丧失标志使用权。

7、续报企业未按规定时间提出续报申请,到期后无权再使用标志。超过续报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的企业,按新申报企业对待,批准之后方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8、到期自动放弃续报的企业,到期之后即无权再使用标志,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带有标志的产品和包材。

第三节 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与管理

一、三个概念

 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特定生产方式生产并经权威机构认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

 绿色食品标志:是在经权威机构认证的绿色食品上使用、以区分此类产品与普通食品的特定标志。该标志已作为我国第一例证明商标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受法律保护。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即依据绿色食品标志证明商标特定的法律属性,通过该标志商标的使用许可,衡量企业的生产过程及其 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特定的绿色食品标准,并监督符合标准的企业严格执行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过程。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有两大特点:一是依据标准认定,二是依据法律管理。所谓依据标准认定即把可能影响最终产品质量的生产全过程(从土地到餐桌)逐环节地制定出严格的量化标准,并按国际通行的质量认证程序检查其是否达标,确保认定本身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所谓依法管理,即依据国家《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法规,切实规范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行为,打击市场假冒伪劣现象,维护生产者、经营者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绿色食品标志编号形式

(一)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进行统一编号,并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

编号形式为:LB-XX-XXXXXXXXXX。“LB”是绿色食品标志代码,后面的两位数代表产品分类,最后10位数字含义如下:

一、二位是批准年度,三、四位是国别(我国为“01”),五、六位是省区,七、八、九位是产品序号,最后一位是产品级别(A级为“1”

AA级为“2”)。从序号中能够辨别出此产品相关信息,同时鉴别出“绿标”是否已过使用期。

(二)产品类别代码为双位数,分5大类57小类,按小类编号

图:产品类别代码

图:绿色食品标志编号形式

三、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办法

 1. 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的使用范围限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绿色食品标志商品涵盖范围》。

 2 .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使用时,须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的规范要求正确设计,并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的单位印制。

 3.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履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

 4.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改变其生产条件、工艺、产品标准及注册商标前,须报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

 5. 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暂时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生产者应在一个月内报告省、部两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暂时中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待条件恢复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批准,方可恢复使用。

 6. 绿色食品标志编号的使用权,以核准使用产品为限。

 7. 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不得将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编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 8.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要求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在有效期满前九十天内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使用权。

 9.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在有效的使用期限内,应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环保、食品监测部门对其使用标志的产品及生态环境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撤消标志使用权,在本使用期限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四、绿色食品防伪标签的使用

(一)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的特点

以造币技术中的网纹技术为核心的综合防伪技术。

 标签用绿色食品指定颜色,印有标志及产品编号,背景为各国货币通用的细密实线条纹图案,有采用荧光防伪技术的前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主任刘连馥的亲笔签名字样。该防伪标签还具有专用性,因标签上印有产品编号,所以每种标签只能用于一种产品上。

 防伪标签具有多种规格类型,为满足不同包装的需要,分为圆形,直径为15mm、20mm、25mm、30mm不等;长方形,52mmX126mm或按比例变化的任意规格。

(二) 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的管理

1、为了降低成本、严格管理,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统一委托定点专业生产单位印刷。企业不得自行生产或从其他渠道获取防伪标签,也不可直接向中心委托的防伪标签生产企业定货。

2、各企业根据其绿色食品生产计划及产品包装规格的需要,填写《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需求计划表》,于需要使用前两个月报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根据企业申报时的产量掌握一年内防伪标签的发放总量。企业在报表的同时,应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交付印标费用。中心将生产任务通知单下达到防伪标签生产企业,并按企业需求时间发货。各企业收到货物应及时检验,若标签有质量或数量问题,须立即与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联系。

(三) 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的使用

1、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必须加贴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

2、每种产品只能使用对应的防伪标签(印有该产品的编号)。

3、防伪标签应贴于食品标签或包装正面显著位臵,不能掩盖原有绿标、编号等绿色食品整体形象。防伪标签粘贴位臵应固定,不能随意变化。

五、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内容与形式

(一)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内容包括

1、绿色食品产品认定(在产品质量认证申报的各个环节中)

2、绿色食品产品认定后(出现质量问题时对使用标志的产品进行处理;对其他产品或仿造绿色食品认证标志进行打击处罚)

(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方式

1、年审制

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对所辖区内的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考察,并将情况汇报中心。

2、抽检

标志使用单位应接受全部消费者的监督。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消费者发现不合标准的绿色食品将责成生产企业进行经济赔偿,中心将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单位进行查处。

3、标志专职管理人员的监督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并根

据使用单位的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标志使用情况、合同的履行情况、环境及产品的抽检(复检)结果及消费者的反映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实行年审。年审不合格者,取消产品的标志使用权,并公告于众,由各省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收加证书,并上报中心。

4、消费者监督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根据使用单位的年审情况,于每年初下达抽检任务,指定定点的环境监测机构、食品监测机构对使用标志的产品及其产地生态环境质量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者,取消其标志使用权,并公告于众。

第四节 绿色食品产品检测与监督管理

一、绿色食品产品检测

(一)检测机构

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全国范围内指定的绿色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的监督与检测。

(二)检测程序

1、抽样

检测机构凭绿色食品抽样通知单、抽样单进行抽样。新申报的产品在生产单位直接抽样,对复查产品还可在市场上或生产线制取。抽样人员与被检单位的当事人共同抽样。制取的样品由抽样单位负责立即送到指定的绿色食品检测部门,同时带检验费和产品势利标准。对绿色食品产品的复查,其检测费由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拨支。

抽样的标准随采样地点不同而异。在成品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GB10111-88《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执行,使总体中每个个体被抽到样本中的机率相等;在生产上,则依据检测项目多少确定样品数量,然后根据每日产量、生产时间等因素制取样品,一般的样品数量不少于4kg,个体数不少于4个。在市场上抽样要注意样品保质期,一般要求距保持期3个月以上,并要求样品数尽可能覆盖较多的生产批次。

2、 样品的保存及制备

①保存:登记,按要求存放或冷藏冷冻。每分样品必须分为分析样、复检样和副样,分别占总样量的1/4、1/4、1/2。

②制备。固体样品取实验室样品重4倍以上的可食部分,按国际或行业标准进行无质化或破碎处理。液体或固液体样品,应先摇匀,立即启盖,吸取国际或行业标准规定的一定量作为实验样品。

(三)检测内容

1、包装

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或GB13432-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或《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内容一览表》;《绿色食品设计手册》;包装材料。

2、感官

3、理化指标: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

农产品:农药残留为主要增测项目。有毒、有害重金属含量主测项目(砷、铅、镉、锌、硒、氟、汞等)。黄曲霉B1、3,4-匹配并芘等,是所有粮食、豆类、油料作物必测项目。

4、微生物检测

奶粉、豆粉、各种饮料、啤酒、矿泉水等。

二、绿色食品产品监督管理

(一)假冒绿色食品的现状

(二)打击和查处假冒绿色食品

第五节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

一、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申报范围

(一)“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是指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简称“中心”)认定,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及相关标准的,被正式推荐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分为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推荐用于所有绿色食品生产,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仅推荐用于A级绿色食品生产。

(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涵盖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或预混料)、兽药、包装材料、其它相关生产资料。

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申请

(一)凡具有法人资格生产第三条所述产品的企业,均可作为申请企业。

(二)凡申请的生产资料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登记,允许生产、销售的产品;

2.保护或促进使用对象的生产,或有利于保护或提高产品的品质;

3.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

4.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企业向所在省(市、自治区)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绿办”)或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交有关资料。

2.绿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将申报材料报送中心。

3.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审查,审查合格者,中心派人或委托绿办派人对申请企业进行考察和抽样,并将样品寄送中心指定的监测机构检测。

4.中心对考察和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合格者,由中心与其签定协议,颁发推荐证书,并发布公告。不使合格者,在其不合格部份作出相应改进前,不再受理其申请。

四、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编号形式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实行统一编号,编号形式为:

与绿色食品产品编号区别:

五、被推荐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管理

 1. 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产品的包装标签的左上方,必须标明“X(A或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推荐使用”字样及统一编号,并加贴中心统一的防伪标签。

 2.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申报单位须履行与中心签订的协议,不得将推荐证书用于被推荐产品以外的产品,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许可联营、合营企业产品或他人产品享用该证书及推荐资格,并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 3. 凡外包装、名称、商标发生变更的产品,须提前将变更情况报中心备案。

 4.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并实行年审制。要求第三年到期后继续推荐其产品的企业,须在有效期满前九十天内重新提出申请,未重新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被推荐的资格,原推荐证书过期作废,企业不得再在原被推荐产品上继续使用原包装标签。

5. 未经中心认定推荐或认定推荐有效期已过或未通过年审的产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其包装标签上或广告宣传中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推荐”等字样或词语,擅自使用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6.取得推荐产品资格的生产企业在推荐有效期内,应接受中心指定的检测单位对其被推荐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检。

7.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工作由中心统一进行,任何单位、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进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认定、

推荐

活动。

8.《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申请书》由中心统一印刷。 总则

第六节 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办法

年检方式

年检内容

年检结果及处理办法

第七节 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的认证与管理

一、建立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的目的

目的是为了规范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促进绿色食品开发向专业化、规模化、系列化发展,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种养、加工一条龙的经营格局,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和信誉。

二、建立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的标准

按产品类别不同,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可分为三种:即绿色食品原料生产基地、绿色食品加工品生产基地和绿色食品综合生产基地。

绿色食品综合生产基地应同时具有绿色食品初级产品及绿色食品加工产品,并同时符合绿色食品初级产品原料基地与绿色食品加工产品生产基地的各项标准。

三、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申请程序

1、申请人:符合基地标准,绿色食品生产单位 2、申请程序:

A: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基地申请书》,报绿办

B:持证岗。组织本单位直接从事绿色食品管理、生产人员参加培训。 C:省绿办实地考察,并写出考察报告 D:省绿办初审,报中心审核

E:中心组织专家审核,如合格,派专人进行实地考察 F:中心与符合标准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基地协议书》,颁发“绿色食品基地建设通知书”

G:申请单位实施一年后,由中心和省绿办监督员进行评估和确认。颁发正式的绿色食品基地证书和铭牌,并公告于众。

四、申报材料 1、《绿色食品基地申请书》 2、省绿办考察报告

3、绿色食品证书文本复印件 4、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

5、基地示意图(图中应明确绿色食品地块与非绿色食品地块) 6、专管机构及人员组成名单

7、技术人员名单及合格证书复印件

8、各种档案制度样本(田间生产管理档案、收购记录、贮藏记录、销售记录、生资购买及使用登记记录等)。 9、检查制度等

五、绿色食品基地管理

1、绿色食品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的生产地块、按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出的产品上,未认定的地块、按其它方式生产的产品,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2、绿色食品标志还可使用在以下方面: 建筑物内外挂贴性装璜;广告、宣传晶、办公用品、运输工具、小礼物等

3、绿色食品基地自批准之日起六年有效。到期要求继续作为绿色食品基地的,须在有效期满半年内提出续报。否则,视为自放弃。

4、基地生产者在绿色食品地块要设臵展板,记载如下事项 : 绿色食品※※※※基地生产地块

作物名称 产地编号 种植面积 负责人 时间

5、基地生产者田间档案记录在收获后,由专管机构统一保存六年。 6、基地必须使用经中心推荐的绿色食品肥料、农药、添加剂等生资。

作业(一)

1. 简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与无公害食品的区别。

2. 我国绿色食品管理体系是怎样构成的,各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3. 绿色食品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何?

(请用实验报告纸手写,第六周交)

第八节 绿色食品的认可和授权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名录

(三)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定点监测机构名录

(四)中国绿色食品中心职能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按国家商标类别划分的第29

、30、31、32、33类中的大多数产品均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 如第29类的肉、家禽、水产品、奶及奶制品、食用油脂等;第30类的食盐、酱油、醋、米、面粉及其他谷物类制品、豆制品、调味用香料等;第31类的新鲜蔬菜、水果、干果、种籽、活生物等;第32类的啤酒、矿泉水、水果饮料及果汁、固体饮料等;第33类的含酒精饮料。此外新近开发的一些新产品、只要经卫生部以“食”字或“健”字登记的,均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经卫生部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如紫苏、菊花、白果、陈皮、红花等,也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但药品、香烟不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按照绿色食品标准,暂不受理厥菜、方便面、火腿肠、叶菜类酱菜的申报。

二、申报绿色食品标志应包括以下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样本)

2、《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样本)

3、《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样本)

4、《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及《农业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报告》

5、省委托管理机构考察报告及《企业情况调查表》(样本)

6、产品的执行标准

7、产品及产品原料种植()规程、加工规程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9、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10、加工产品的现用包装式样及产品标签

11、原料购销合同(原件、附购销发票复印件)

12、其它

三、绿色食品申请单位申报前的材料准备

(一)企业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商品注册证,卫生许可证,单位法人代码证,一年内的省级质检报告(原件,此条仅适用于申报加工产品的单位),产品执行标准,生产企业概况,企业质量手册

(二)种植业生产技术规程,养殖业技术规程,加工业生产技术规程,农药使用情况,肥料使用情况,畜(禽)用药情况,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生产工艺流程

(三)有条件的单位提供企业,厂区,设备,生产车间,化验室,成品仓库,产品等的和企业获奖证书等

四、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

(一)绿色食品原料生产基地

1、绿色食品必须为该单位的主导产品。绿色食品产品基地必须达到规定的生产规模。

表 绿色食品产品基地必须达到的生产规模

2、必须具备专门的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基地办)和生产服务体系,并制定出相应技术措施和规章制度。

3、接受绿色食品知识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该单位职工总人数的50%以上。

4、必须具备良好的生态环境,并采取行之有效的环境措施,使该环境持续稳定在良好状态下。

5、必须具备较完善的生产设施,保证稳定的生产规模,具有抵御一般自然灾害得当能力。

6、绿色食品加工品生产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绿色食品加工品必须为该单位的主导产品,其产量或产值占该单位总产量或总产值的60%以上;二是达到大、中型企业规模(以资产衡量)。

7、绿色食品综合生产基地应同时具有绿色食品初级产品及绿色食品加工产品,并同时符合第四条、第五条标准。

(二)绿色食品加工品生产基地

1、绿色食品加工品必须为该单位的主导产品,其产量或产值占该单位总产量或总产值的60%以上,并且达到大、中型企业规模(按国家统一标准以资产衡量)。

2、必须建立专门的绿色食品加工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原料供应、加工生产规程落实和产品销售,并制定出相应的技术措施和规章制度。

3、从事绿色食品加工管理的工作人员及直接从事加工生产的人员必须经过绿色食品知识培训。

4、必须具有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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