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全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的意见
省环保厅 省建设厅
(2008年6月)
为切实加强我省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置和利用工作,防止污
水处理厂污泥产生二次污染,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置工作的重要性 污泥规范化处置是污水处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评价污水处理工作成效的重要方面。近年来,随着污水处理设施的普及、处理率的提高和处理程度的深化,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量也有较大幅度增长。据测算,全省县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每天产生污泥约3500吨。我省目前处置方式主要是卫生填埋、焚烧和弃置填坑。由于一些地方对污泥处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污水处理轻污泥处置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理工作中存在责任不清、监管缺位、政策标准不完善等诸多问题,致使我省不少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未能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污染物重新进入水体或土壤,导致二次污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的高度,充分认识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置工作的重要性,把污泥规范化处置作为考核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明确目标责任,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监督考核,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明确目标任务
2008年10月前,各地要完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泥处置现状调查摸底工作,做到污泥产生情况清楚,去向有据可查。2008年底前,制定适合本区域特点的污泥处置规划,同时抓好1-2个典型示范单位,达到初见成效;2010年前,全省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污泥全部实现规范化处置。
三、加强污泥处置全过程监控
加强污泥产生的源头监控。对已经建成并运行,但没有配套污泥规范化处置设施的污水处理厂,有关主管部门应督促其尽快配套建设。新建的污水处理设施,都要依据污泥处置规划,配套建设污泥规范化处置设施。缺少可靠污泥规范化处置方案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不得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仅有方案而污泥规范化处置设施没有同步建设、投运的污水治理工程,不得通过环保专项验收。
加强污泥处置的监控。各有关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乱排乱倒污泥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污泥资源化利用及其终端产品应用的全过程监管,杜绝产生二次污染。建立健全污泥动态信息收集上报系统,将各污泥源的产生量、中间环节处理量以及最终处置情况,填写数据报表及数据库,建立完善数字化管理信息平台。
四、建立污泥处置价格体系
按照“污染者付费,治污者受益”的原则,综合考虑污泥种类、性质、处置方式、收益等因素,制定出台污泥处置收费政策。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
〔2006〕92号)规定,到2008年,苏南地区污水处理费调整到1.30-1.60元/吨,苏中苏北地区调整到1.00-1.20元/吨,从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污泥处置。各地要认真落实相关收费政策,保障污泥处置费的来源,确保污泥处置企业的正常运行。
五、完善污泥处置多元化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按照“谁投资、谁收益”原则,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污泥处置市场化运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污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对污泥处置过程中的资源化工程给予政策性扶持,引导企业积极采用能量回收和资源利用的技术工艺来处置污泥。污水处理厂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泥,但必须杜绝二次污染。
六、制定出台相关法规标准
制定和完善污泥处置的相关法规规章。由省建设厅负责研究制订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规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省环保厅负责提出修订《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的建议方案,补充完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相关规定。
制定和完善污泥处置的相关标准和政策。由省环保厅会同省建设厅、质监局,在借鉴国外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制订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污染控制标准;由省建设厅组织制订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技术政策。
七、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认真总结常州、南京循环流化床污泥焚烧项目,苏州盛泽污泥干化造粒项目,无锡、金坛等地污泥堆肥项目取得的经验,加大对适用技术的示范、扶持和推广力度。在抓好试点示范的基础上,由点到面,逐步推广,引导各地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综合考虑经济可行、技术适用、工艺先进、形式多样的污泥处置方式。同时,采取经济手段,充分调动水泥、电力企业和垃圾填埋场处置污泥的积极性,使污泥真正得到安全处置和有效利用。
八、加强污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污泥处置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积极推动污泥处置的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营、规范化监管。建设部门负责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监控、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泥的监控、管理,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污泥处置费用的落实。污水处理企业是污泥处置的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处置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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