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延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多层次、多规格、多种形式办学的方针,保证函授、夜大学、脱产班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现对我校函授、夜大学、脱产班学生学籍管理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全国成人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按招生规定由我校正式录取的函授、夜大学、成人脱产班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交费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我院请假,请假不得超过半个月,逾期不报到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注册必须按要求填写入学报到登记表,由学院核发学生证,以后每次参加面授、考试等教学活动时必须携带此证。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在招生考试中作弊,或伪造涂改证件,冒名顶替,经核实后立即取消学籍,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四条 学生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均应与本人户口簿和招生考试报名时所填内容完全符合。

第五条 已注册的学生由各学院建立学籍档案。

第六条 凡取得本校函授、夜大学、脱产班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七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持学生证在规定日期内在指定注册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教学时数的1/2)。每学年第二学期必须按规定交纳下学年学费。

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者考查成费载入成绩登记表,作为升级、留级、重修、奖惩、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

第九条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的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

第十条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考查课程成绩,按期末考查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考勤、作业、实验、测验等。 第十一条 课程分学期开课的,一般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验实践环节,单独进行考核的,以及毕业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二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的学生,须持所在单位证明或病假证明,于考试前履行缓考手续。凡擅自缺考或请假未获准者,该课程按旷考处理,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考试作弊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情节严重者,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缓考和补考同时进行,补考、缓考不及格者,毕业前安排补者一次;不按时参加补考、缓考者,毕业前是否给予补考机会,视其表现而定。

第十五条 学生因下列原因之一者,相应课程应予重修:

(1)缺课时数(不论因何种原因)超过该门课授课总学时数1/2者;

(3)无故不参加某门课程考试者。

第十六条 重修课程随该专业下一年级上课、考试,如另行安排者须报继续教育学院同意,毕业时间视该生具体情况而定,若在毕业前完成重修任务者,按期毕业;未完成重修任务者,待重修课程结业后,随下一级毕业。

第十七条 在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经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如与我院同层次、同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容、课时相同且取得该课程成绩的时间在三年以内时,可提前一学年提出免修申请(附免修凭证),办理免修手续,经我院审查同意后,可承认其取得的成绩,准予免修免试。

第十八条 免修免试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三分之一。新生第一学年所开设的课程,不得免修。免修免试者不免学费。

三、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①患传染性疾病者;

②患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认为必须休养或长期治疗者;

③具有正当理由在一学年内不参坚持学习者;

④因其他原因任职单位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必须持有关证明,书面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

第二十一条 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须由县以上医院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能坚持学习;因工作原因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须由所在单位证明。学生于休学期满前两周书面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 申请复学的学生,如无衔接班级可插的,根据具体情况可让其继续休学或按肆业处理。

四、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1)逾期不办理报到注册、交费手续者;

(2)一学期无故不参加集中教学活动者;

(3)一学年连续不交作业或不做实验者;

(4)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退学:

(1)因病经医院诊断,认定难以继续坚持学习者;

(2)因工作任务繁重,跟班学习有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原因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劝其退学:

(1)一学年内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连续两学期无故不参加集中教学活动均达二分之一以上学时者;

(3)一学期无故有两门课不能参加考试或补者者。

第二十六条 申请退学或劝其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退学时必须交回本院所发一切证件。

第二十七条 无论以何种形式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退学时必须交回本院所发一切证件。

第二十八条 不论以何种形式中途退学的学生,本学年所交费用一律不退。

五、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因工作调动需转入本院相应专业学习者,须由本人申请,并持原院校同意转学文件、入学成绩、已学各门课程成绩证明及新任职单位证明、学籍档案,经本院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转入,由学院通知学生编入相应专业相当年级学习。毕业年级不接收转学学生。

第三十条 本院学生因故需转入其他院校学习者,由本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持拟转入院校同意接收的公函,到学院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需转学而无接收一方时,可申请休学或退学。凡转入(出)本院的学生不得再转出(入)本院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有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者,按我院制定的转学、专业管理办法办理。

六、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函授站(教学点)参加教学活动,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批准或超假不补手续者,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四条 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按照我院制定的成人学生行政处分试行条例执行。

七、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在学习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思想作风正派,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和关心同志、热心为集体服务的班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可分别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第三十六条 对“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颁发获奖荣誉证书,有关材料装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奖励批准权:通报表扬由所在学院、函授站(教学点)提名、批准;奖励由所在学院、函授站(教学点)提名,报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三十八条 凡违犯学籍管理各项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的处分批准权:通报批评由所在学院或函授站(教学点)批准,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由所在学院、函授站(教学点)提出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四十条 学生的奖励或处分决定,均书面通知所在学院、函授站(教学点)、学生本人和其任职单位。

八、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一条 学生修业期满应进行毕业鉴定。毕业鉴定由所在学院、函授站(教学点)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鉴定,鉴定填入“延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登记表”,作为继续教育学院全面考核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生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和毕业鉴定合格者,由继续教育学院核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若干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或因故缺考(包括毕业设计和毕业答辩),在同届学生毕业后一年之内再给一次补考机会(须由本人书面申请),补考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但可申请重修。

第四十四条 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允许在同届学生毕业后一年之内申请重修一次(交纳规定的费用),重修考试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发证之日算起。

第四十五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且本人提出申请,并参加陕西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按有关规定择优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后,其学籍档案由继续教育学院封装,所在学院、函授站(教学点)转发学生任职单位人事部门。

第四十七条 学生的存档学籍表一律由延安大学档案馆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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