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FIBA篮球规则

2010 FIBA篮球规则

第5条 队员——受伤

陈述1:

如果一名队员受伤或是看起来受伤了,导致同队的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球队席任何其他成员来到赛场上;不管实际的治疗实施与否,那名队员被认为已经接受了治疗。

陈述2:

如果依据医生意见,对一名严重受伤队员的移动是危险的,那么对于将该队员从比赛场地中移出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陈述3:

如果一名队员受伤了,或正在流血,或有开放的伤口并且不能立即继续比赛(大约在15秒钟内),他必须被替换。如果在此停表时段任何一队请求了暂停,并且在该暂停期间那名队员恢复了,他可以继续比赛,但这必须是记录员发出的暂停信号是在裁判员招呼一名替补队员成为一名队员之前。

第7条 教练员:职责和权力

陈述1:

至少在被排定的比赛开始前20分钟时,每一位教练员或他的代表应将合格参赛的球队成员的姓名和相应号码,以及队长、教练员和助理教练员姓名的名单交给记录员。

教练员亲自负责落实名单上的号码与队员背心上的号码相符合。至少在排定的比赛开始前10分钟,教练员须对他球队成员的姓名和相应号码,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队长的姓名予以确认,并在记录表上签名。

陈述2:

至少在排定的比赛开始前10分钟,每一位教练员须指明在比赛开始上场的5名队员。在比赛开始前,记录员须核对这些首发的5名队员有无错误,如有,他应尽快通知最近的裁判员。如果这个错误在比赛开始前被发现,首发的5名队员应被纠正。如果这个错误在比赛开始后被发现,应不予理会。

第9条 一节的开始和结束

陈述1:

除非每队都有最少5名有资格参赛的并在比赛场地上作好了比赛准备的队员,否则比赛不得开始。如果在比赛要开始时比赛场地上少于5名队员,此时裁判员必须要十分注意任何可能为延误比赛辩解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如果为延误提供了一个合情合理的解释,则不须登记技术犯规。然而,如果没有提供这样的解释,则在后续有资格参赛的队员到达时须判定一次技术犯规,或判定比赛弃权告负。 陈述2:

第9条讲清楚了哪个球篮是某队去防守的,哪个球篮是该队去进攻的。如果在任一节比赛开始时两队搞混淆了,进攻/防守着错误的球篮,该情况一经发现,只要不置任何一队于不利时应立即被纠正。在比赛停止前的任何得分记录,耗费的时间,登记的犯规等都保留有效。

第12条 跳球和交替拥有

陈述1:

在比赛开始的跳球后,赛场上未获得控制球的球队将被判给在下一次跳球情况发生的就近地点掷球入界。

陈述2:

无论何时,一个活球停留在篮圈和篮板之间(罚球之间除外)是跳球情况,导致一次交替拥有。由于这不导致一次篮板球情况,故不认为它在比赛中与球单纯触及篮圈那样有同样的影响。因此,如果是在球停留在篮圈和篮板之前控制了球的队拥有掷球入界权,和在其他的跳球情况中一样,应只有24秒计时钟上剩余的时间。

第16条 球中篮和它的得分值

陈述:

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罚球后的掷球入界或篮板球情况中,从界内队员触球的瞬间直到队员球离手,一节的时间总是在走动。考虑到临近一节的结束,这一点特别重要。对在时间到之前的投篮必须有一个最少的可用的时间总量。如果比赛计时钟上显示了0.3秒钟,确定投篮队员是否是在该节结束的比赛计时钟信号响之前球离手,是裁判员(们)的职责。然而,如果比赛计时钟上显示了0.2或0.1秒钟,那么,有效的投篮得分形式仅仅只能是腾起空中的队员通过拍击球或直接扣篮来完成。

第17条 掷球入界

陈述1:

掷球入界队员在掷球入界将球脱手之前,掷球的动作可能使该队员持球的手超过分离界内和界外区域的界线平面。在这种情况中,避免通过接触掷球入界队员手中仍持着的球来干扰掷球入界依然是防守队员的责任。

掷球入界时,在球被掷过界线前,其他队员不得将他们身体的任何部分越过界线。 陈述5:

在第17.2.3条款中加入下列两种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中,随后的掷球入界应在记录台对侧的中线延长部分执行:

(a) 某队员在记录台对侧的中线延长部分掷球入界时发生了违例,并且将球判给了对方队员在原掷球入界地点掷球入界。

(b) 如果双方球队成员在打架中被取消比赛资格,而又没有其他的犯规罚则要执行,并且在比赛被停止时某队已控制球或已拥有了球权。

解释:

在所有上述情况中,掷球入界队员可以将球传至前场或后场。

陈述6:

在一次掷球入界中可能发生下列情况:

(a) 掷入的球越过球篮,被任一队的队员从下方穿过球篮触及。

(b) 球停留在篮圈和篮板之间。

(c) 为了使24秒计时钟复位,故意将球掷在篮圈上。

第18/19条 暂停/替换

陈述1:

在一节比赛时间开始之前,或一节的比赛时间已经结束之后不能准予暂停。 在第一节比赛时间已开始之前,或整个比赛的比赛时间已经结束之后不能准予替换。在比赛的休息期间可以准予任何替换。

陈述3:

如果罚球队员在第一次罚球或仅有一次罚球可处理球之后提出了暂停或替换(对任何队员,包括罚球队员)的请求,如果在下列情况中,应准予双方球队的暂停或替换:

(a) 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成功。

(b) 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成功后还要在记录台对侧的中线延长部分掷球入界,或因为任何有效的原因,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后球仍是死球。 举例1:

判给A4执行2次罚球。A队或B队请求一次暂停或替换:

(a) 在罚球队员A4可处理球之前。

(b) 在第一次罚球之后。

(c) 在第二次罚球成功之后,但是在执行掷球入界的队员可处理球之前。 (d) 在第二次罚球成功之后,但是在执行掷球入界的队员可处理球之后。 解释:

(a) 在第一次罚球之前立即准予暂停或替换。

(b) 在最后一次罚球之后,如果成功,则准予暂停或替换。

(c) 在掷球入界之前立即准予暂停或替换。

(d) 不准予暂停或替换。

陈述4:

如果暂停请求提出后,任何一队发生了一起犯规,应该等到裁判员就该起犯规已完成了与记录台的所有联系后,暂停才开始。如果出现一个队员的第5次犯规,那么这个联系包括必要的替换程序。一旦联系完成,当裁判员鸣哨并给出暂停手势时,该暂停时段应开始。

陈述5:

如果裁判员发现在同一个队同时存在多于5名队员正在比赛场地上参赛,只要不置对方于不利,该失误必须尽快被纠正。

假定裁判员和记录台人员的工作是正确的,一名队员必定是非法进入或是非法留在比赛场地上的。因此裁判员必须命令一名队员立即离开比赛场地,并登记该队教练员一次技术犯规,记作“B”。教练员对保证替换正确地实施,并且在替换后那名被替换队员立即离开比赛场地负有责任。

陈述6:

在发现某队多于5名的队员正在参赛后,还发现队员A5在非法参赛时已经得分了或发生过犯规。所有这样的得分应有效,并且那名队员发生过的任何犯规(或

被犯规)应限定为队员犯规。

陈述7:

第18条和第19条阐明了替换或暂停机会何时开始和结束。教练员请求暂停和替换必须知道这些限制,除这机会之外,替换或暂停不被立即准予。

陈述8:

每一次暂停应持续1分钟。在裁判员鸣哨并招呼球队到比赛场地上后,球队必须迅速地回到比赛场地上。有时一个队延长暂停超过规定的1分钟,通过延长暂停并也造成了比赛的延误,获得了利益。裁判员应对那个队一次警告。如果那个队对此警告不做出反应,则应登记该违犯的队一次附加的暂停。如果该队没有剩余的暂停,可以给该教练员登记一次延误比赛的技术犯规。记作“C”。

第25条 带球走,

陈述:

如果一名正躺在地板上的队员获得了控制球,这是合法的。如果一名持着球的队员跌倒在地板上,这是合法的。如果该队员跌倒在地板上短暂地滑动,这也是合法的。然而,如果该队员随后持球滚动或持球试图站起来,这是一起违例。

第28条 8秒钟

陈述1:

这条规则的运用仅是基于某位裁判员对8秒钟个人的计数。如果在裁判员所计的秒数和在24秒计时钟上的那些显示不一致,应以裁判员的决定为准。

陈述2:

由于出现跳球情况,在后场的8秒钟计数被停止了。如果该交替拥有掷球入界的结果是判给原控制球队,该队应只拥有8秒钟时段中剩余的无论多少时间。

第29条 24秒钟

陈述1:

当临近24秒钟周期结束时投篮,并且球在空中时信号响。如果球未触篮圈,一次违例发生,除非对方队员已立即并清楚地获得了控制球。应判给对方队员在被裁判员停止比赛的最近地点掷球入界,直接在篮板后面的地点除外。

陈述2:

如果24秒计时钟信号响,据裁判员判定对方队员是立即并清楚地获得了控制球,

在这种情况中,信号不予理会,比赛应继续。

陈述4:

如果因为非控球的队发生了犯规或违例(不是使球出界),裁判员停止了比赛,并将球权判给原先在前场已经控球的同一队,24秒计时钟按如下复位:

l 如果在比赛被停止时,24秒计时钟上显示的时间是14秒或更多,24秒计时钟不要复位,而是从被停止的时间处继续。

l 如果在比赛被停止时,24秒计时钟上显示的时间是13秒或更少,24秒计时钟要复位到14秒。

陈述5:

如果裁判员因为任何不涉及任一球队的正当理由而停止了比赛,并且根据裁判员的判断,这将置于对方于不利,24秒计时钟计时应从停止处继续。

第30条 球回后场

陈述:

当一名队员腾起在空中时,他保持着相对与他跳起前最后触及的地面相同的(位置)状况。然而,当一名队员从他的前场跳起在空中,并仍在空中时获得控制球他是第一个为他球队建立球队控制球的队员。 然后,如果他的动量使他回到了他的后场,要避免持球不回到后场对他也是无

能为力的。因此,如果一名腾起空中的队员建立了一个新的球队控制(球),那个队员相对前场 / 后场的(地面)位置不要去确定,要直到他双脚落回地面。

第31条 干涉得分和干扰

陈述1:

在投篮和罚球中,当球在篮圈上方时,如果队员伸手从下方穿过球篮并触球,这是干扰。

陈述2:

在传球中或球已触及篮圈后,当球在篮圈上方时,如果队员伸手从下方穿过球篮并触球,这是干扰。

陈述3:

随着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罚球,在球已触及篮圈后,如果球在进入球篮前被任一队员合法触及,该罚球尝试就被改变了它的状况,成为一次2分投篮。

陈述4:

如果投篮中,当球在向上飞行时被队员触及,涉及干涉得分和干扰的所有限制均适用。

陈述5:

如果在一次投篮中,队员使篮板或篮圈晃动,据裁判员判定,此举已阻碍了球进入球篮或已使球进入了球篮,这是干扰。

陈述6:

在投篮中,当球接触球篮并仍有可能进入球篮时,一名队员接触球篮或篮板,此时,防守队员或进攻队员发生了干扰。

第33条 接触:一般原则

33.10 无撞人半圆区域

陈述:这条无撞人半圆规则的目的不是去奖励一个在他自己的球篮下方已经占据好位置,并以此来造成正控制球并插向球篮的进攻队员撞人犯规的防守队员。对于该无撞人半圆规则适用于: (a) 防守队员将双脚位于该半圆区域内(见图例

1)。半圆线不是该半圆区域的一部分。 (b) 当进攻队员运球上篮越过该半圆线,并试图投篮或腾起时传球。在下列情况中,该无撞人半圆规则不适用,将按照一般原则,如:圆柱体原则、阻挡/撞人原则来判定任何接触: (a) 对所有在该无撞人半圆区域外发生的比赛情况,同样产生在从该半圆区域到端线之间区域的比赛情况。 (b) 对所有争抢篮板球的情况:当投篮后球反弹出时,一次接触情况发生。 (c) 对所有进攻队员或防守队员非法用手、手臂、腿或身体。举例 1: A4在该半圆区域外开始试图跳投,并撞到在该半圆区域内的B4。第35条 双方犯规

陈述:

每当在几乎相同的时间内出现裁判员间矛盾的宣判或出现对多条规则的多个违犯,并且其中一个制裁条款是取消中篮得分,则按那个制裁条款处理,不判给得分。

第36条 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陈述1:

在第四节的最后两分钟和在每一决胜期的最后两分钟期间,球出界执行掷球入

界,球仍在裁判员手中或掷球入界队员已经可处理球。如果此刻,一名在赛场上的防守队员造成与一名在赛场上的进攻队员发生接触,并被判以犯规,这是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陈述2:

在一场势均力敌比赛的最一分多钟中,球已离开掷球入界队员的(双)手后防守队员为了停止比赛计时钟或不让其重新开启,造成与在赛场上正要接到或已经接到球的进攻队员接触。这样的接触应立即被判一次侵人犯规,除非有应被判为违反体育道德或取消比赛资格犯规的严重接触。有利 / 无利的原则不适用。

第38条 技术犯规

陈述1:

裁判员已就某队员的行为或举止给予了警告,如再犯得以导致一次技术犯规。那次警告也应通知该队的教练员,并且该警告应在比赛的剩余时间内对出现类似行为的该队任何成员均适用。裁判员的警告应只在球成死球、并比赛计时钟停止时给出。

陈述2:

如果在比赛的休息期间,一名有资格参赛并被指定为队员兼教练员的球队成员发生了一次技术犯规,该技术犯规应计作一次队员犯规,并应在随后一节中计入全队处罚情况中。

陈述3:

当一名队员正在作投篮动作时,不允许对方队员用一些动作去扰乱该队员,如:摇手去阻挡投篮队员的视野,大声喊叫,用力跺脚或靠近投篮队员拍手。如果这行为使投篮队员处于不利,这样做可以导致一起技术犯规;如果未使投篮队员处于不利,可以导致一次警告。

陈述4:

某队员在已发生第5次犯规后,并已被通知:他不再有资格参赛后再次进入比赛。该非法参赛的情况被发现时,只要不置对方于不利,应立即予以处罚。 陈述5:

如果一名队员由于第5次犯规已被通知不再有资格参赛之后再次进入比赛,并在非法参赛被发现之前有投篮得分、发生犯规、或被对方队员犯规,该中篮应计得

分,并且把犯规应看作是队员犯规。

陈述6:

如果某队员在已发生第5次犯规时未被告知不再有资格参赛,之后,他留在或又进入比赛中,一旦该失误被发现,只要不置对方于不利,该队员必须离开比赛。对该队员的非法参赛不给予处罚。如果那名队员投篮得分,发生犯规,或被对方队员犯规,那么该中篮应计得分,并且把犯规应看作是队员犯规。

陈述7:

当一名队员跌倒去假造一起犯规,是为了通过不公正地宣判对方犯规来造成不正当的利益,或者针对裁判员,在观众中造成一种违反体育精神的气氛,如此的行为应该被看作是违反体育道德的。

陈述8:

过分挥肘可能发生严重受伤,尤其在抢篮板球和严密防守队员的情况。如果这样的动作导致接触,就可以判侵人犯规。如果这样的动作没导致接触,可以判技术犯规。

陈述:

由于某队在突发打架,或有突发打架的危险时控制球,因而该队被判得掷球入界。当比赛重新开始时,该队应仅有24秒计时钟上剩余的时间,无论多少。

第42条 特殊情况

陈述1:

在特殊情况中,同一个停止比赛计时钟的时段内数个罚则要被执行,裁判员必须对违例或所发生的犯规的次序给予特别的注意,以确定哪些罚则是要被执行,哪些罚则被抵消。

陈述2:

如果在罚球期间发生双方犯规,或有相等罚则的多起犯规,这些犯规应被登记,但不执行罚则。

陈述3:

在双方犯规和把双方球队相等的罚则抵消后,如果没有剩余的罚则要执行,由在第一起违犯前已控制球,或拥有了球权的队掷球入界重新开始比赛。

如果在第一起违犯前,哪个球队都没有控制球或拥有球权,这是一次跳球情况。

比赛按交替拥有掷球入界权重新开始。

第44条 可纠正的失误

陈述1:

可纠正的失误必须在失误后且启动了比赛计时钟之后的第一次死球后球成活球之前被裁判员、记录台人员或到场的技术代表认可。那就是:

发生失误——所有的失误发生在一个死球期间。

球成活球——失误可纠正。

比赛计时钟启动或继续运行——失误可纠正。

死球——失误可纠正。

球成活球——失误不再可纠正。

失误被纠正之后,比赛应重新开始,并将球判给在纠正失误中断比赛时拥有球权的队。

陈述2:

如果由错误的队员执行了一次或多次罚球而构成了失误,执行的罚球应作为失误的结果被取消。将球判给对方队员在罚球线延长部分掷球入界。如果比赛已经开始,将球判给对方队员在最靠近比赛被中断的地方掷球入界,除非要执行另外的违犯罚则。如果裁判员已发觉到一名错误的队员有去执行罚球的打算,并且在第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中,球离开他的手前,他应立即被正确的罚球队员替换,无需任何处罚。

陈述3:

当失误被纠正后,比赛应从纠正失误的中断处重新开始,除非纠正失误涉及到判给应得的罚球,并且:

(a) 如果自失误造成起,没有改变球队的球权,比赛应如同任何正常的罚球后重新开始。

(b) 如果自失误造成起,没有改变球队的球权,并且同一队中篮得分了,该失误就应不予理会了,比赛如同任何正常的中篮后重新开始。

第46条 主裁判员:职责和权力

陈述1:

主裁判员有权确定何时使用技术设备是合适的,或应一名教练员的请求去核实在一节结束时的最后一次投篮是否在比赛时间内

已离手,和 / 或最后的中篮是得2分还是3分。主裁判员是唯一决定使用或不使用该设备的人。

如果出现重放检查,那么该检查应由裁判员们、到场的技术代表和计时员来实施。主裁判员应做最后的决定。

使用重放设备的请求必须在下一节开始之前或者主裁判员在记录表上签字之前提出。

陈述2:

比赛之前,主裁判员批准技术设备并将它的有效性通知两位教练员。只有被主裁判员批准的技术设备才能被用于重放检查。

第50条 24秒钟计时员:职责

陈述:

在任何一节中,当球成死球并且比赛计时钟已停止,比赛计时钟上剩余的显示少于24或14秒钟时,应关闭24秒计时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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