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及申报要求

女职工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说明

根据•关于参加浙江省生育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局人„2006‟242号)精神,我局已从2006年10月1日起参加由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统一组织的职工生育保险,为了大家了解更多关于生育保险的政策,现将申报流程、生育保险享受待遇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

(二)下列医药费生育基金不予支付:

(1)不符合国家或浙江省计划生育规定的;

(2)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医疗费用;

(3)未按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费用;

(6)按照国家或浙江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生育保险待遇及费用计算

(一)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照下列期限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按照前款(一)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

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1)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3)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及医疗补助金标准为:

(1)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者流产上月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2)一次性营养费:每生育一个婴儿,按全省上一年社会月平均缴费工资的70%发给(2011年度生育的,可享受1787.92元的营养费,2012年出生已上报生育待遇的,要等5月份省平均工资出来后再支付待遇,这里也请各位帮助解释一下)。

(3)医疗费用不用报销,采取补偿的办法,其项目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统称生育医疗补偿金,下同)。

(4)生育类型医疗补偿金标准为:平产1800元;剖腹产3500元;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300元;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或人工引产800元。

三、生育保险待遇审批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在产后或术后3个月内,由其所在单位填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结算)表‣送(寄)公司社保中心,由公司社保中心向浙江省社保中心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须提供的材料有:

(一)申报生小孩及第一胎流产费用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即“健康服务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即“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3、生育类型证明,即“医疗诊断证明书”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 1份

5、申报第一胎流产费用,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二)申报计划生育费用(包括节育、取环、第二胎流产)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结婚证复印件;

2、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3、医疗费用清单汇总表;

4、本人病历复印件。

省社保中心审核后将待遇拔付公司社保中心,再由公司社保中心拔付各单位,•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寄所在单位劳资部门,由劳资部门扣回生育职工已发放的产假工资,再通知财务部门将待遇差额支付给生育职工。

最后需要强调两点:

1、申报生小孩及第一胎流产费用时,不需要提供医疗费用收据,因为医疗费用是采用补偿形式的,因此不管女职工生小孩已化费多少金额的医疗费用,都只能按平产1800,难产3500的标准补偿。而申报计划生育费用(包括节育、取环、第二胎流产)时则必须提供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原件。

2、目前还有少数单位,存在计划生育相关费用没有上报公司进统筹报销,还在按局人劳[2003]132号的规定在本单位报销。因为自2006年10月1日参加省生育保险以后,发生的计划生育费用就不应在本单位报销了。因此请各位女工干部做好宣传工作,减少本单位的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省厅工伤生育处意见,今年将对生育保险作出调整与完善,下步待遇定会更好,届时会告知大家,谢谢!

公司社保中心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职工计划生育假期有关规定

根据•关于印发†职工休假制度‡的通知‣(局人劳[2002]102号)文件精神,现将关于计划生育假期的有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计划生育假

1、输卵管结扎,假期20天。

2、输精管结扎,假期7天。

3、放置宫内节育器,假期2天,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

4、取宫内节育器,假期1天。

5、人工流产或产后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另增加假期2天。

6、人工流产中期中止妊娠,产后同时结扎输卵管的,另增加假期20天。

7、男职工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给护理假10天;女职工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给护理假3天。术后持手术证明,由计生办开给假期证明。

8、夫妻双方符合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方凭局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证明,享受10天护理假。

以上假期工资照发。计划生育假期休满,经医生证明,需要继续休息的,按病假处理。

二、其他

1、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时内哺乳2次,每次时间:1婴:30分钟;多婴:30分钟/每婴;往返途中时间另加。

2、计划生育其他有关条例实施细则仍按•关于修订†中国水利水电第十

二工程局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局卫[1996]157号)办理。

局社保中心 200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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