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

1、国家的主体性与为国家职能服务相结合的法治原则。在财政分配关系中国家始终是主体一方,财政是国家的收支、政府的收支用于国家的职能、服务于国家经费的需要。

2、财政的民主性与法制的集中性相结合的原则。(1)财政的民主性。其基本要求是:财政决策的民主性、财政事务的公开性和财政监督的有效性。财政事务有人民通过法定成粗决定是财政民主的最根本的标志,公开透明是民主决策的条件,有效的监督室民主决策得以实现的保障。(2)财政法制性。其包括财政职权法定、收支程序法定、收支主体法定、收支形式法定和财政责任法定。

3、中央财政集权与地方财政分权相结合原则。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原则,是国家财政在体制上的法制原则,是贯彻责、权、利原则的体现。

4、财政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1)财政公平。其包括:财政征收方面税收的公平、收费的公平以及发行国债而产生的代理公平问题。财政公平主要包括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2)财政效率。其内容包括:财政行政效率的法律保障措施、财政行政程序和方式的简化、财政效率评估和预算管理办法的改进以及财政征收的经济效率和财政支出的经济效率及其法律控制机制的完备。包括促进经济发展原则、征纳费用最小化原则、确实简便原则。

5、财政收支基本平衡和综合平衡相结合的原则。(1)财政收支平衡:即收入大于支出,略有结余,是宏观调控的要求。财政收支包括纳入各级预算的收支和列入预算外管理的财政收支。(2)财政的综合平衡原则,是国家在编制财政收支计划的过程中,通过对全部资源同需要进行对比分析,全面反映与安排国民经济发展规模和各项比例管理对财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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