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承包商HSE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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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承包商HSE 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承包商HSE 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是指为冀东油田服务的所有工程技术类承包商,包括物探、钻前、钻井(包括钻井施工、固井、钻井技术服务)、测井(包括裸眼井测井、套管井测井、射孔)、录井、试油(包括试油、测试、试井)、井下作业(包括大修、小修、酸化压裂、措施)、油田建设(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生产保运等工程技术服务单位,以及需要到现场进行设备、器材安装调试的产品供应商。

第三条 承包商在冀东油区提供服务期间的HSE 工作,列为冀东油田HSE 工作内容。

承包商HSE 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HSE职责

第四条 承包商承担项目施工的HSE 主体责任:

(一) 依法建立HSE 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HSE 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 确保资金投入满足HSE 生产条件的需要;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则佩戴、使用;

(三) 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HSE 教育和培训,据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四) HSE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HSE 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技术检测检验;

(五)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HSE 事故隐患;

(六) 依法制定和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如实上报HSE 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七) 接受HSE 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

(八) 配备现场HSE 监督管理人员,对服务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三违”行为进行处理;

(九) 对分包商HSE 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十)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HSE 责任。

第五条 项目负责单位承担项目HSE 管理主体责任:

(一) 负责将承包商HSE 管理列为本单位HSE 工作内容,实行统一管理;

(二) 负责对承包商HSE 资质审查和现场人员、设备和施工能力的符合性评估;

(三) 负责开展项目HSE 风险评估,确保HSE 合同条款具有针对性;

(四) 负责组织对承包商进行集团公司“六条禁令”的宣贯培训考核、入厂HSE 教育和项目开工前HSE 验收,对其生产服务全过程进行HSE 监督检查,并对“三违”行为按照油田相关规定和合同进行处理;

(五) 负责审核并督促承包商落实项目HSE 方案和高危作业的防范措施;

(六) 负责定期对承包商进行HSE 宣传教育;

(七) 负责组织承包商HSE 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生产恢复工作,协助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 负责定期对承包商HSE 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条 项目施工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承担属地HSE 管理责任:

(一) 负责审核承包商施工作业条件,发放施工作业区域准入证;

(二) 负责对承包商进行属地HSE 教育;

(三) 负责督促承包商将施工作业区与正常生产区进行隔离,审核承包商高危作业HSE 方案;

(四) 负责交叉施工作业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五) 负责承包商执行HSE 规章制度过程监督检查;并向项目负责单位提出对肇事承包商处罚建议;

(六) 负责对承包商“三违”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对肇事承包商提出处罚建议;

(七) 负责属地承包商HSE 工作交工验收考核评价。

第七条 项目监理、监督单位承担项目HSE 监理、监督责任:

(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设计方案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HSE 工作进行监督;

(二) 负责监督检查承包商施工队伍、装备、工具、器材、材料等持续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情况;

(三) 负责审查施工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 负责监督检查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各项技术措施及HSE 管理措施的落实等情况,对重点工序和危险作业的风险识别、作业许可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五) 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HSE 隐患或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单位;

(六) 负责及时、据实报告HSE 事故;

(七) 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HSE 职责。

第三章 HSE 管理

第八条 承包商应按照下列规定建立HSE 管理机构,配备专职HSE 管理人员:

(一)两个以上承包商具有同一上级单位的,应在冀东油田设立项目经理部,成立HSE 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专门HSE 管理部门,配备3名以上专职HSE 管理人员,对所属单位日常HSE 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二)从事钻井、井下作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安装维

修,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承包商,应设置专门HSE 管理部门,配备3名以上专职HSE 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配备2名以上专职HSE 管理人员;

(三)其他承包商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设置专门HSE 管理部门,配备3名以上专职HSE 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配备专职或兼职HSE 管理人员。

第九条 承包商除按《冀东油田公司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提供有效证件外,还须提供下列证件登记备案: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和特殊工种从业人员上岗证的复印件;

(二)HSE 管理手册等体系文件(从事物探作业、钻井、试油、修井、固井、泥浆服务、测井、录井、测试、油田地面建设、维护和承包商必须建立、推行HSE 管理体系)或HSE 管理资质文件,包括HSE 组织机构的设置、HSE 责任制、HSE 管理规章制度等。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和消防工程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的承包商还须出示相应的从业许可证、资质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备案。特殊产品供应商还须提供有关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质量认证证书等。

从事产品代理销售,须提供代理销售许可证,代理销售国外产品,须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

第十条 承包商应在开工前与甲方签订HSE 合同,HSE 合同应与工程服务合同同时谈判、同时报审和同时签订。

第十一条 承包商进入作业场所前,必须办完市场准入手续、携带工程服务合同、项目HSE 合同、项目作业HSE “两书一表”(计划书、指导书和检查表)、应急预案等有效证件到属地管理单位办理开工手续,并接受入厂HSE 教育;进入生产作业场所时,必须严格执行冀东油田和属地管理单位HSE 相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承包商应在作业开工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项目负责单位(属地管理单位参加)申请开工验收:

(一) HSE作业计划书获得项目负责单位和属地管理单位批准;

(二) 员工熟悉HSE 作业计划书中与其相关的要求和内容;

(三) 现场相关人员熟悉事故应急预案并有演练计划;

(四) HSE设施的配置、安装和完整性符合要求;

(五) 现场HSE 监督人员配备到位、职责明确;

(六) 涉及到特种作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了特种作业票。 第十三条 承包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落实下列HSE 措施:

(一) 遵守建设单位和作业场所的HSE 管理规定;

(二) 确保作业过程中HSE 文件的有效运行;

(三) 现场HSE 管理负责人、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安全监护人到位,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四) 作业内容发生变更,应按变更程序实施变更管理;

(五) 对项目中的不符合项及时采取纠正、改进措施;

(六) 做好HSE 监测和记录工作;

(七) 安全、消防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齐全到位,施工机具、临时用电、临时设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八) 施工现场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固体废弃物集中妥善处理,废水及时清理,施工噪声控制符合当地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区域安全警示标志明显、完好,便于识别。

第十四条 承包商应当认真执行HSE 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施工作业推行HSE 标准化操作。

第十五条 承包商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施工作业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

第十六条 承包商进行吊装、高空、动火、动土、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办理作业许可票证。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督和管理,监督作业人员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作业现场进行协调,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排除。现场监督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七条 承包商发生HSE 事故应立即向项目负责单位报告,主要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并立即组织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不得瞒报、迟报HSE 事故。

第十八条 各级HSE 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承包商HSE 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承包商的违章、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第四章 HSE 考核

第十九条 对承包商的HSE 考核由项目负责单位和公司各专业HSE 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考核的内容:

(一)资质保持:

① 施工作业的人员与装备是否与申报的资质相符;

② 施工作业能力是否符合工程项目要求;

③ 资质证件是否持续有效等。

(二)基础工作:

① HSE组织机构设立、HSE 监督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② HSE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③ HSE工作计划措施制定和实施情况;

④ 项目HSE 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⑤ 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⑥ HSE培训教育情况;

⑦ 关键施工作业方案(开工)审批及作业票制度执行情况; ⑧ HSE基础资料规范完善情况;

⑨ HSE信息沟通上报情况等。

(三)现场管理:

① 现场标准化管理情况;

② “两书一表”制定执行情况;

③ 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和风险控制情况;

④ 应急预案建立及演练情况;

⑤ 岗位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⑥ 施工机具、特种设备、临时用电、临时设施规范情况; ⑦ HSE设备设施完好情况;

⑧ 安全标识设置情况;

⑨ 安全监督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⑩ 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穿戴情况。

(四)HSE 业绩:

① “三违”记分及隐患公示情况;

② HSE事故、未遂事故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月度考核、项目交工验收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公司各专业HSE 委员会组织,分专业制定检查表进行量化打分。

第二十二条 月度考核和项目交工验收考核由各项目负责单位按项目进度实施,每月20日前向公司各专业HSE 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考核情况。属地管理单位参加项目交工验收考核,填写公司《承包商属地管理HSE 工作评价表》,作为承包商项目结算的依据。季度和年度考核由各专业HSE 委员会组织,每季度末的20日、年度12月15日前将考核情况报公司HSE 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HSE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组织HSE 先进、合格和不合格承包商评选,对不合格的承包商责令停止施工或技术服务,情节严重的

清理出油田市场。

第二十四条 对HSE 业绩优秀的承包商,公司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承包商违反公司相关HSE 规章制度的,进行如下处罚:

(一)有“三违”行为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记分处罚办法》和《交通违章记分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二)由于承包商责任引发的一般A 级(含A 级)以上事故的,承包商承担事故的全部损失,并处以事故损失5%~10%的罚款,取消市场准入资格;

(三)由于承包商责任引发的一般B 级(含B 级)以下事故的,承包商承担事故的全部损失,并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记入HSE 业绩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施工作业单位按此规定进行HSE 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健康安全环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承包商健康安全环保管理规定》(中油冀安〔2006〕303号)、《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施工作业项目安全环保考核暂行办法》(中油冀安〔2007〕52号)、《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承包商健康安全环保管理补充规定》(中油冀安〔2007〕243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

承包商属地管理HSE 工作评价表

JDYT/HSE-CX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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