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尼雅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文物保函[2012]1938号

【颁布日期】:2012-09-14

【生效日期】:2012-09-14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关于尼雅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2〕193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尼雅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请示》(新文物项办发〔2012〕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原则同意尼雅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你局意见。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该规划尚需进行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系统梳理以往考古和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遗址的价值评估和现状评估,明确影响遗址安全的主要自然和人为因素,力求科学、准确、客观。补充相关水文、地质资料。

  (二)应针对遗址保护管理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保护区划管理规定,做到科学、合理、合法。保护范围内应以遗址原状保护为主,不得建设与文物保护无关的设施。应慎重论证保护区划内植被培育和涵养水源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应在遗址现状评估和病害分析的基础上,调整保护原则和保护措施,尽量减少对遗址本体和周边环境的人为干预,并综合考虑环境条件对保护措施实施效果的影响。土遗址和木构遗址应以抢险加固为主;审慎考虑化学保护、归安加固、建设水文观测站的必要性;保护围栏建设应结合遗址开放逐步进行。

  (四)应结合遗址保护展示的需要提出考古工作建议。考古工作规划应加强已有考古资料的整理和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全面、系统的考古调查、测绘和多学科研究,明确尼雅遗址的范围、规模与布局,为制订保护方案提供科学依据。考古工作规划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考古研究单位另行制定,并按程序报批。

  (五)环境保护规划应重点保护现有绿洲,不宜人为改变沙漠环境。应进一步论证保护和培育区域植被、铺设方格草网、建设蓄水设施等措施的科学性和必要性。

  (六)应结合遗址所处区位、环境和水资源条件,以及遗址保护需要,统筹考虑遗址展示利用方式和强度,合理测算游客量,明确游客管理、控制的具体措施。应在现有展示区的基础上进一步选择开放点,通过合理设计参观游线控制游客数量和参观时间;游客服务设施应集中设于前导展示区(卡帕克阿斯坎村),进一步核减入口展示区、中心展示区的服务设施种类和数量,暂不同意设置中心管理服务区;明确休息凉棚、供水、停车场、座椅、垃圾桶等服务设施的具体数量、位置等;建议采用预约参观方式加强游客管理,确保游客和遗址本体安全。补充救援和应急措施、预案。

   (七)进一步完善保护管理规划内容。应加强地方文物管理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人员和设备,明确管理人员数量和日常管理措施。

   (八)进一步规范文字、图纸。文字内容应简明、扼要、准确。

class="law_article" name="3">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考古研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class="law_article" name="4">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将已经我局备案的尼雅遗址保护规划报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class="law_article" name="5">  五、规划中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涉及考古发掘项目的应按程序申请考古发掘申请书。

class="law_article" name="6">  六、请你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加强对尼雅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专门管理机构建设,制订专项管理法规,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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