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股东公司章程

XXXXXXXX有限公司章程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自然人独资)设立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X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XX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定,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姓名:XXX,出资额:人民币XX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XXXX年X月XX日。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七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缴纳出资;

(三)依其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指定或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股东作出上述有关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指定。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股东再次指定可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指定。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股东再次指定可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除外);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前条(一)、(二)、(四)、(五)项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字(盖章):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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